1、經營計劃與資金管理制度經營計劃與資金管理制度 資金預算制度資金預算制度 第一條 目的及依據 為提高本公司經營績效暨配合財務部統籌及靈活運用資金, 以充分發揮其經 濟效用,各單位除應按年編制年度資金預算外,并應逐月編列資金預計表,以便 達成資金運用的最高效益,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資金范圍 本辦法所稱資金,系指庫存現金,銀行存款及隨時可變現的有價證券而言。 為定期編表計算及收支運用方便起見,預計資金僅指現金及銀行存款,至隨時可 變現的有價證卷則歸屬于資金調度的行列。 第三條 作業期間 (一)資料提供部門,除應于年度經營計劃書編訂時,提送年度資金 預算外, 應于每月二十四日前逐月預計次三個月份資
2、金收支資料送 會計部,以利匯編。 (二)會計部應于每月二十八日前編妥次三個月份資金來源運用預 計表(附表 4.1.1)按月配合修訂。并于次月十五日前,編妥上月份 實際與預計比較的資金來源運用比較表(附表 4.1.2)一式三份,呈 總經理核閱后,一份自存,一份留存總經理室,一份送財務部。 第四條 內銷收入 營業部門依據各種銷售條件及收款期限,預計可收(兌)現數編列(附表 4.1.3)。 第五條 勞務收入 營業部門收受同業產品代為加工, 依公司收款條件及合同規定預計可收(兌) 現數編列(附表 4.1.3)。 第六條 退稅收入 (一)退稅部門依據申請退稅進度,預計可退現數編列(附表 4.1.3)。
3、(二)預計核退營業稅雖非實際退現,但因能抵繳現金支出,得視同 退現。 第七條 其他收入 凡無法直接歸屬于上項收入皆屬之。 包括財務收入、 增資收入、 下腳收入等。 其數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上者,均應加說明。 第八條 資本支出 (一)土地:依據購地支付計劃提供的支付預算數編列。 (二)房屋:依據興建工程進度,預計所需支付資金編列。 (三)設備分期付款、分期繳納關稅等:會計部依據分期付款償付日 期予以編列。 (四)機構設備、什項設備、預付工程定金等:工務部依據工程合同 及進度, 預定支付預算及資材部依據外購開立計劃, 預計支付資金編 列(附表 4.1.4)。 第九條 材料支出 資材部依請購、采購、結匯作業,分別預計內外購原物料支付資金編列(附 表 4.1.5)。 第十條 薪資 會計部依據產銷計劃等資料及最近實際發生數,斟酌預計支付數編列。 第十一條 經常費用 (一)外協工繳: 外協經辦部門應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