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財產管理制度財產管理制度 財產管理辦法財產管理辦法 第一條 所謂財產系指資產負債表上所列屬于固定資產科目者,其有關事務處理 悉依照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二條 本公司財產管理系由財務部統籌管理并委托使用單位保管,依其性質劃 分如下: 1.土地。 2.房屋及建筑設備:辦公室、廠房、酸洗間、倉庫、宿舍、護堤、 水道、圍墻、停車場、道路。 3.交通及運輸設備:小轎車、客貨車、推高機、起重機、機車、手 推車、臺車。 4.機器設備:連續式鑄造鋼板設備、鋼鐵熱軋設備、鋼鐵冷軋及冷 壓成型設備、金屬熱處理設備。 5.電氣設備:輸電、配電、變電設備、照明設備。 6.空氣調節設備:冷氣機、抽送風機、電扇。 7.事務
2、設備:機具設備(計時機、復印機、打字機、計算機、電話 機、對講機、擴音機、油印機等)、家俱設備(寫讀家俱、儲放家俱、 坐息家俱)、通訊設備。 8.供水設備:水塔、儲水池、過濾設備、抽水機、馬達、給水配管 設備。 9.其他設備:防護設備(清防警衛、醫療)裝潢設備、康樂設備。 第三條 財產保管部門應會同財務部每年定期盤點,但對新置者每月對帳一次, 其盤盈或盤虧應確實辦理增值或減損。 第四條 由購入而取得之不動產,應即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其有關產權之登記 與變更登記及稅法規定事宜與減損報廢之報備均由財務部另行規定辦理。 第五條 各項工程修造不論金額多寡均應編列預算表,并送財務部備查復核,其 緊急處理
3、者仍應補辦手續。 第六條 有關不動產出租或租入,均應事先訂立契約書,并會財務部復核轉呈總 經理核準后始得辦理。 第七條 資本支出與費用支出劃分之標準如下: 1.支出結果能獲得其他資產者屬資本支出,否則應列為費用支出。 2.資產之因擴充、 換置、 改良而能增加其價值或效能者屬資本支出, 否則即為費用支出。 3.支出結果所獲得之固定資產,其耐用年限在二年以上,且其金額 在五萬元以上者屬資本支出, 其耐用年限不及二年或其效用僅及本 期者屬費用支出。 4.凡為維持財產之原始使用效能,所需之維護費用作為費用支出。 第八條 財產支出核決權限,依內購核決權限表之規定辦理。 第九條 固定資產的折舊,采用平均法,并以帳面價值為準,其折舊耐用年限依 所得稅規定。 第十條 使用年限屆滿之固定資產,仍繼續使用者,得不折舊,但主要或重要生 產設備得予調整以往舊額,并繼續折舊。 第十一條 有關固定資產設帳,財務部于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