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肯德基加盟合同書 甲方:肯德基加盟總部 乙方:加盟者 第一條:本合同使用的有關文字定義 “公司經營技術資產” :由總部開發、完善成型,用于焙烤食品專賣店經營 的具有統一性、 獨立的經營技術, 是公司的注冊商號、 商標、 標志和與服務標志、 模式、樣式、店鋪管理方式、商品陳列技術、會計系統、專業教育研修程序及有 關營運的不可分割的統一系統。 “公司店鋪” :指使用屬于總部所有的經營技術資產及商標的特許加盟店。 “公司商標” :指稱為公司的商標和服務標志及表示公司的標記、記號、招 牌、標簽、樣式、及其他一切營業象征。 “公司形象” :加盟店因使用公司經營技術資產和商標,而使其統一性被公 眾廣泛認
2、識、獲得了信譽,并在定型的統一形象下營運。 第二條:獨立的當事者 1、 合同當事雙方為各自獨立的事業者,雙方之間不存在任何共同投資、代理、 雇傭、承包關系。 2、 加盟店不具有代行總部而發生任何行為的權利。加盟店職工不是總部的員 工,也不是總部的代理人,總部對其勞動關系及員工行為不承擔任何責任。 3、 加盟店鋪的經營由加盟店自立、 獨立承擔責任, 經營決策是加盟店自行判斷、 自主運作的行為。 第三條:特許的給予 在本合同執行期間,總部給予加盟店使用總部開發、完善的經營技術 公司經營技術資產,在無錫市崇寧路開設、經營公司店鋪的權利。附:品牌授權 書 第四條:商標的使用承諾 1、 總部承諾在本合同
3、執行期間,加盟店可以使用公司商標、服務標志及這些標 志、記號、樣式、標簽和招牌。 2、 加盟店不得在公司店鋪以外使用本合同中總部同意加盟店使用的商標。 3、 加盟店要使用總部商號的一部分或作為加盟店商號的一部分使用總部商標, 須事先征得總部的書面承諾。 4、 本合同終止或解除后,加盟店不得以任何理由再使用公司商標。 第五條:使用范圍和使用方法 1、 加盟店只能按總部承諾的范圍和方法使用公司商標及經營技術資產,同時必 須以公司經營技術資產為基礎,按統一形象經營店鋪。 2、 加盟店使用公司商標和經營技術資產時,不得有以下行為: (1) 降低公司形象,損害公司商標和經營技術資產的行為。 (2) 除為公司店鋪經營而向加盟店員工傳授公司經營技術資產及總部有特別 指示外,向第三者泄密、傳遞公司經營技術資產。 (3) 加盟店為第三者模仿公司商標和經營技術資產,或幫助第三者模仿。 第六條:店址選擇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