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 ? 頁 共 ? 頁14 xxxx農貿市場管理有限公司 鋪位租賃合同 編號: 第條 訂合同雙 1. 甲(出租):xx農貿市場管理有限公司 代表:xx 地址:珠海市前明珠北路66號、樓 聯系電話:xx 2、(承租):xx 份證號:xx 聯系電話:xx 根據中華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為明確甲雙權利義務關系, 本著平等互利和愿的原則,經雙協商致,簽定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條 承租鋪位位置、積及途 1、甲同意將位于珠海市前明珠北路66號 1 樓 106 號鋪位, 建設積約 57.6 平(積按際測量為準)公攤率40%,出租給作 茶葉 經營使 。 2、本合同簽訂前,已對承租的積進過實地察看,
2、并清楚了解承租的積和實際之 現狀,對租賃異議。 第三條 租賃期限、租及相關租賃費 1、合同期限: 本合同租期為 3 年, 2016 年 8 1 起 2019 年 7 31 。 按合同積每平 80 元,第 3 年遞增 10 %計收租。 第、年每租為民幣: 肆仟陸佰零捌元 (¥ 4608 元); 第三年每租為民幣: 伍仟零陸拾捌元 (¥ 5068 元); 2、每管理費按合同積每平 18 元計收,民幣: 壹仟零叁拾陸 元整(¥ 1036 元),上述租不含稅稅票、商管理費以及其他代收代等費。 3、租賃期間電由甲提供按表計量(電按1.5元/度,按3.6元噸)。如政府價 格調整,則作相應調整。 4、本合同
3、簽定后,租及其他相關費為每5號前付,電費和垃圾衛費、管 第 ? 頁 共 ? 頁24 理費從鋪位交付使之起計算,由同租起繳交。 第四條 租賃押 1、應向甲交納租賃押民幣: 玖仟貳佰壹拾陸元 (¥ 9216 元)。如逾 期繳納租、電費等,則視為違約,甲有權終合同、不予退回押,并繼續 追究拖的租、電費;同時,甲在拖租期間,有權對其采取包括停 、停電在內的相關措施,由此造成的切經濟損失亦由全部承擔。也不得要 求將押抵扣租和其他費。 2、本合同期滿,如在租賃期內沒有發違約或損害甲權益的前提下,在繳清所有費 并且辦妥切退鋪位續后五內,甲如數息返還押給。 3、應向甲交納電費保證民幣: 貳仟元整(¥ 2000.00 元)。合同期滿后扣除 應交電費后息退還。 第五條 出租與承租的變更 承租期內,如需將鋪位轉讓給他,必須向甲提出正式書申請,經甲同 意并辦理相關續后才可轉讓,否則視為違約,甲有權單終合同,并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