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房地產總公司財務管理制度 第一節房地產總公司財務工作準則 一、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公司內部財務行為,加強財務管理和經濟核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 法及國家其它相關法律、法規,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集團公司及所屬各子、分公司的財務管理。 第三條 本管理制度是財務管理、會計記帳、成本核算、材料核算、工時統計的準則。 二、會計人員的行政隸屬關系 第四條 子、分公司財務人員均直屬集團公司財務部管理,向集團公司負責;財務人員的人事 關系、工資、福利待遇等均直屬集團公司。子、分公司或獨立項目部對財務人員進行使用管理。 三、基本工作要求 第五條 本公司會計年度土建自 3 月 1 日起至次年
2、 2 月 28 日止(北京分公司會計年度自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其它子公司會計年度自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每三個月為一個會計 季度,從會計年度起始日期確定,如土建的會計年度第一季度為每年的 3 月 1 日至 5 月 31 日,依 此類推。 第六條 財務人員在工作中應當遵守職業道德,樹立嚴謹的工作作風,嚴守工作紀律,努力提 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質量。 第七條 財務人員應當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法規和制度, 結合公司實際情況開展工作, 保證所 提供的會計信息合法、真實、準確、及時、完整。 第八條 會計報表由各級財務部門每季度編制并上報一次, 財務管理部負責管理
3、并編制集團合 并會計報表,會計報表必須由主辦會計、財務主管、行政主管簽名。會計報表應分別送財務總監、 總經理和董事長各一份。 第九條 財務工作人員對本公司實行會計監督, 財務人員對不真實、 不合法的原始憑證不予受 理;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并要求更正、補充。 第十條 財務人員崗位調動或離職, 必須將本人所負責的工作全部移交給接替人員, 移交必須 在財務總監或分管總經理的監督下進行,沒有辦好交接手續的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否則扣發 當年工資。 第二節房地產總公司資金管理制度 一、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集團公司的資金管理, 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降低資金使用成本, 解放沉淀資金, 設立集團公司資金管理中心。 第二條 集團公司資金管理中心是集團公司資金籌集、資金管理、資金調度、資金決算的職能 部門,同時負責稅務、銀行等業務關系的處理,直接由集團公司財務總監領導。 第三條 集團公司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