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然生態空間用途管制辦法(試行) 第一章第一章 總總 則則 第一條 為加強自然生態空間保護,推進自然資源管理體制改革,促進生態文 明建設,按照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總體方案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自然生態空間(以下簡稱生態空間),是指具有自然屬性、 以提供生態產品或生態服務為主導功能的國土空間,涵蓋需要保護和合理利用的森 林、草原、濕地、河流、湖泊、灘涂、岸線、海洋、荒地、荒漠、戈壁、冰川、高 山凍原、無居民海島等。 本辦法所稱生態保護紅線,是指在生態空間范圍內具有特殊重要生態功能、必 須強制性嚴格保護的區域,是保障和維護國家生態安全的底線和生命線,通常包括 具有重要水源涵養、生物多樣
2、性維護、水土保持、防風固沙、海岸生態穩定等功能 的生態功能重要區域,以及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石漠化、鹽漬化等生態環境敏感 脆弱區域。 第三條 凡涉及生態空間的城鄉建設、工農業生產、資源開發利用和整治修復 活動,都必須遵守本辦法。鑒于海洋國土空間的特殊性,海洋生態空間用途管制相 關規定另行制定。 第四條 生態空間用途管制,堅持生態優先、區域統籌、分級分類、協同共治 的原則,并與生態保護紅線制度和自然資源管理體制改革要求相銜接。 第五條 國家對生態空間依法實行區域準入和用途轉用許可制度,嚴格控制各 類開發利用活動對生態空間的占用和擾動,確保依法保護的生態空間面積不減少, 生態功能不降低,生態服務保
3、障能力逐漸提高。 第六條 國土資源、發展改革、環境保護、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水利、農業、 林業、海洋等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生態空間進行管理, 落實用途管制的要求。 第七條 市縣級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系統開展資源環境承載能力和國土空間 開發適宜性評價的基礎上,確定城鎮、農業、生態空間,劃定生態保護紅線、永久 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科學合理編制空間規劃,作為生態空間用途管制 的依 據。 第二章第二章 生態空間布局與用途確定生態空間布局與用途確定 第八條 各級空間規劃要綜合考慮主體功能定位、空間開發需求、資源環境承 載能力和糧食安全,明確本轄區內生態空間保護目標與布局。 國家級、省級空間規劃,應明確全國和省域內生態空間保護目標、總體格局和 重點區域。市縣級空間規劃進一步明確生態空間用途分區和管制要求。 第九條 國家在土地、森林、草原、濕地、水域、岸線、海洋和生態環境等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