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紅石村村莊規劃管制規則 一、生態保護 (1)本村內已劃入生態保護紅線 664.41 公頃,禁止在生態保護紅線范圍 內從事任何建設活動。 (2)保護村內生態林、水域、自然保留地等生態用地,不得進行破壞生態 景觀、污染環境的開發建設活動,做到慎砍樹、禁挖山、不填湖。 二、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保護 (1)本村內已劃定永久基本農田 4.93 公頃,主要集中分布在村域西南部,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變用途。 (2)本村耕地保有量不少于 6.73 公頃,不得隨意占用耕地。 (3)未經批準,不得在園地、商品林及其他農用地進行非農建設活動,不 得進行毀林開墾、 采石、挖沙、采礦、取土等活動。 三、歷史文
2、化傳承與保護 紅石村內現有 1 處古道遺址,位于上清幽段,長約 100 米。按照從化區 古驛道文化線路保護與利用專項規劃具體要求進行修復利用。 四、建設空間管制 本村內村莊建設用地規模為 20.85 公頃。 1.農村住房 (1)本村內劃定宅基地 18.20 公頃。按照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 強農村住宅建設管理的實施意見 (穗府辦規 202018 號)具體要求,對于 符合 “一戶一宅”政策的本村村民,具備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可以 戶為單位向村委會(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個人住宅建設申請(含新建、加建、 拆建等情 形) ,申請辦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2)新批準農村宅基地每戶建筑基底面
3、積按規定控制在 80 平方米以內, 建筑面積控制在 280 平方米以內,建筑層數不超過 3 層,根據功能需要可以增 設梯間和功能用房,3 層部分建筑高度11 米,設梯間和功能用房的建筑高度 14 米。新建住房必須按照已經批準的規劃圖紙建設,不得擅自改變規劃。對于 村(居)民已有證的原有宅基地房屋的拆建、改建,可按照總建筑面積280 平 方米,限高14 米的控制要求,按原用地面積進行建設。 (3)臨近沙溪大道的村民住宅應符合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對“公路建筑 控制區的范圍”等規定要求。 (4) 對村民住宅的房前屋后因地制宜打造“四小園”, 豐富村容村貌形態, 引導形成兼具生產性和觀賞性的特色農業景觀。 2.產業發展空間 (1) 經營性建設用地建筑密度需控制在 40%以下, 建筑高度不超過 24 米, 容積率不超過 2.5, 綠地率大于 30%。 經營性建設用地調整應經村民小組確認, 由村委會審查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