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家新三包規定國家新三包規定 部分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 第一條 為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明確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承擔的部分商品的修理、 更換、退貨(以下稱為三包)的責任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 中華人 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部分商品,系指實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錄 (以下簡稱目錄)中所列產 品。 目錄由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商業主管部門、 工業主管部門共同制定和調整, 由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發布。 第三條 列入目錄的產品實行誰經銷誰負責三包的原則。 銷售者與生產者、 銷售者與供貨者、 銷售者與修理者之間訂立的合同,不得
2、免除本規定的三包責任和義務。 第四條 目錄中規定的指標是履行三包規定的最基本要求。國家鼓勵銷售者和生產者制定嚴 于本規定的三包實施細則。 本規定不免除未列入目錄產品的三包責任和銷售者、 生產者向消費者承諾的高于列入目錄產 品三包的責任。 第五條 銷售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不能保證實施三包規定的,不得銷售目錄所列產品; (二)保持銷售產品的質量; (三)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不符合法定標識要求的,一律不準銷售; (四)產品出售時,應當開箱檢驗,正確調試,介紹使用維護事項、三包方式及修理單位, 提供有效發票和三包憑證。 (五)妥善處理消費者的查詢、投訴,并提供服務。 第六條 修理者應當履行下
3、列義務: (一)承擔修理服務業務; (二)維護銷售者、生產者的信譽,不得使用與產品技術要求不符的元器件和零配件。認真 記錄故障及修理后產品質量狀況,保證修理后的產品能夠正常使用 30 日以上; (三)保證修理費用和修理配件全部用于修理。接受銷售者、生產者的監督和檢查; (四)承擔因自身修理失誤造成的責任和損失; (五)接受消費者有關產品修理質量的查詢。 第七條 生產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明確三包方式。生產者自行設置或者指定修理單位的,必須隨產品向消費者提供三包 憑證、修理單位的名單、地址、聯系電話等; (二)向負責修理的銷售者、修理者提供修理技術資料、合格的修理配件,負責培訓,提供 修理費用。保證在產品停產后 5 年內繼續提供符合技術要求的零配件; (三)妥善處理消費者直接或者間接的查詢,并提供服務。 第八條 三包有效期自開具發票之日起計算,扣除因修理占用和無零配件待修的時間。三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