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學習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管 理規范 2017年5月4日,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發布第1535號公告, 批準建設項目工 程總承包管理規范 為國家標準,編號 為GB/T50358- 2017,自2018年1 月1日起實施。 第一部分 總則 出臺該規范的主要目的和意義:出臺該規范的主要目的和意義:為促進建設工程勘察、設 計、施工等各階段的深度融合,有效控制項目投資、提高工 程建設效率,進一步推進和規范工程總承包的實施和發展。 工程總承包工程總承包定義:定義:工程總承包,是指從事工程總承包的企 業(以下簡稱工程總承包企業)按照與建設單位簽訂的合同, 對工程項目的勘察、設計、采購、施工等實行全過程的承包,
2、并對工程的質量、安全、工期和造價等全面負責的承包方式。 工程總承包一般采用設計采購施工總承包或者設計施 工總承包模式。 適用范圍:經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或者試點地方建設行 政管理部門確定的試點項目,采用工程總承包組織建設 和監督管理的項目。 管理部門: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工程總承包活動的 監督管理;地方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其職責權限,負 責本行政區域內工程總承包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二部分 承發包管理 承包人資格:承包人資格:工程總承包企業應當具備與發包工程規模相 適應的工程設計資質(工程設計專項資質和事務所資質除 外)或施工總承包資質,且具有相應的組織機構、項目管 理體系、項目管理專業人員和工程業
3、績。 承包禁止條件:承包禁止條件:工程總承包企業不得是工程總承包項目 的代建單位、項目管理單位、監理單位、招標代理單位或 者與前述單位有控股或者被控股關系的機構或單位。 項目負責人資格:項目負責人資格:工程總承包項目負責人應當具有相應 工程建設類注冊執業資格(包括注冊建筑師、勘察設計注 冊工程師、注冊建造師、注冊監理工程師),擁有與工程 建設相關的專業技術知識,熟悉工程總承包項目管理知識 和相關法律法規,具有工程總承包項目管理經驗,并具備 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和良好的職業道德。 再發包情形:再發包情形: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稱為工程總承包再發 包: (一)工程總承包企業具備相應的設計和施工資質的,可 以自行實施工程的設計和施工業務,也可以將工程的全部 設計或者全部施工業務再發包給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設計 單位、施工總承包單位; (二)工程總承包企業僅具備相應的設計或者施工資質的, 應當自行實施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