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務車輛管理暫行規定公務車輛管理暫行規定 編制人 編制日期 審核人 簽發人 修訂記錄修訂記錄 日日 期期 修訂狀態修訂狀態 修改內容修改內容 修改人修改人 審核人審核人 簽發人簽發人 1.1. 目的目的 為進一步加強對海爾地產集團固定資產重點設備的協調管理,合理有效配置資 源,集團將逐步實行公務車輛管理的統一制度。現就集團公務車輛的配置、使用、更 新審批作如下暫行規定。 2.2. 適用范圍適用范圍 本暫行規定適用集團及下屬公司。 3.3. 術語和定義術語和定義 公務車輛是指集團及下屬公司用于行政事務、接待、業務聯系的車輛; 4.4. 職責職責 4.1 總裁辦公室負責集團公務車輛的管理、協調、
2、采購; 4.2 人力資源中心按相關規定確認配車人員名單或私車公用的補貼標準; 4.3 總裁辦公室、成本管理中心、財務管理中心負責公務車輛購置、更新的審核; 4.3 集團領導負責批準集團及下屬公司公務車的購置、更新; 5.5. 工作要求工作要求 5.1 購置、配用原則 5.1.1 集團公務用車的購置、配用、更新須嚴格執行公司規定,堅持合理、節約的原 則,有序、規范地進行運作。 5.1.2 集團下屬公司因工作和業務的需要,可以申請配備公務用車,經集團總裁辦公 室核定后報集團領導批準。 5.1.3 集團下屬公司原則上可購置、配用公務車輛不超過 3 輛;區域性總部或生產型 企業的公務用車,經集團領導同
3、意,可適當增加。 5.1.4 集團下屬公司在籌備期間的工作用車,可先由集團總裁辦公室在可調劑的前提 下提供借用車輛,待下屬公司工商注冊完成后歸還所借車輛,另行申請購置車輛。 5.2 車輛配用范圍 5.2.1 集團總部中心總經理以上人員(參加車改的人員除外)可以配用公務車。 5.2.2 在集團下屬公司擔任總經理職務的人員,可以配用公務車。 5.2.3 在集團下屬公司擔任副總經理職務的人員確因工作需要,經集團領導批準后, 可以配用公務車。 5.2.4 集團總部人員兼任下屬公司副總經理以上職務的,可以配用公務用車。 5.2.5 屬于配車范圍的人員,如私車公用的可予以補貼,補貼標準由集團人力資源中 心按相關規定確定。 5.2.6 未列入配車范圍的人員不再配用公務車,如需公務用車,按集團公車使用管 理辦法執行。 5.3 車輛配用標準 5.3.1 集團總部中心總經理以上人員的配用車輛在集團現有車輛內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