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開發公司集團異地調遣薪酬福利與勞動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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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開發公司集團異地調遣薪酬福利與勞動合同.doc
1、 萬科集團異地調遣薪酬福利與勞動合同管理辦法萬科集團異地調遣薪酬福利與勞動合同管理辦法 一、目的一、目的 為適應集團發展戰略要求,明確異地調遣職員薪酬福利待遇的確定原則,調動職員工作 積極性,特制定本辦法。 二、適用范圍二、適用范圍 集團總部及各區域本部、一線地產公司。 各地物業管理公司異地調遣職員薪酬福利與勞動合同管理辦法由集團另行制定發布。 各區域可根據此辦法規定的標準原則,制定區域內異地調遣職員的薪酬福利與勞動合同 管理辦法,報集團人力資源部審批后執行。 三、定義三、定義 1、本辦法所稱異地調遣,是指因業務發展需要,兼顧職員發展空間需求,在充分尊重個人 意愿的前提下,集團總部或區域本部、
2、一線地產公司調遣正式且已轉正職員,前往原工 作城市外、非家庭所在地的單位擔任部門副經理或部門首席及以上職位,且工作時間超 過六個月的安排。雙向交流、借調、異地招聘和因個人原因申請異地工作不適用本辦 法。 2、所稱原工作城市,按如下原則認定: (1) 職員調遣前如在調出單位連續工作超過三個月的(不含交流時間),以調出單位 所在地為準。 (2) 職員調遣前如在調出單位連續工作不足三個月的,以調出單位的上一家單位所在 地為準,并以此類推。 3、所稱家庭所在地,按如下先后次序推定: (1) 已婚職員的配偶或未成年(指未滿 18 周歲,下同)子女所在地,以長期實際居住 地為準;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不在一地的
3、,以配偶所在地為準。 (2) 單身職員,以其長期穩定的生活所在地為家庭所在地。 (3) 長期穩定居住地難以確認的,以本人戶口所在地為家庭所在地。 四、管理辦法四、管理辦法 (一)相關原則(一)相關原則 1、 告知原則: 異地調遣職員時,調入單位應于調遣前向職員說明將提供的薪酬、福利水平或標準。調 入單位須與受調遣職員(以下簡稱調遣人員)本人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補充條款或另行簽訂 異地調遣異地調遣補充協議補充協議(附件一),對異地調遣期限、相關福利待遇等予以明確。 2、 穩定原則: 異地調遣期限一般為 3 年,此期間內公司原則上不受理調遣人員個人的流動申請。 3、 資格認定原則: 調入公司人力資源部門需按要求填寫異地調遣人員資格確認表異地調遣人員資格確認表(附件二)報調入公 司第一負責人、區域本部第一負責人或授權負責人審批,并報集團人力資源部備案,據異地 調遣人員資格確認信息執行異地調遣福利等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