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項目移交管理辦法工程項目移交管理辦法 (草案) 第一條第一條 根據集團公司體制改革的需要, 為適應市場經濟要求, 完善規章制 度,使工程項目移交工作進一步專業化、規范化、科學化,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第二條 工程項目完工后, 施工單位提出工程竣工報告, 報子公司和工程項 目現場指揮部,并由子公司報集團各中心。 第三條第三條 子公司和工程項目現場指揮部安排時間, 組織設計工程中心現場驗 收, 包括房屋立面外觀及觀感、 門窗的安置、 室內墻面的平整度及陰陽角的處理、 水暖電是否接通、插座位置是否正確、審查竣工資料等。 第四條第四條 工程項目經設計工程中心驗收認可后, 由子公司報質監站,并配
2、合 施工單位進行工程項目驗收。 第五條第五條 工程項目經質監站驗收合格后, 由子公司項目指揮部配合施工單位 向物業公司移交。對工程存在的問題,雙方應做好記錄,由施工單位限期整改。 第六條第六條 物業公司接受后, 上報財務結算中心。 財務結算中心可根據房屋交 款情況,列出業主名單,由子公司銷售人員通知業主領鑰匙。 第七條第七條 業主在領鑰匙時,對房屋進行再次驗收,無任何問題時,由業主簽 字認可,對提出的問題限期完工。 第八條第八條 物業公司給業主填房屋保修證書, 至此開始計算保修期。 在保修期 內施工單位對房屋出現的問題義務保修。 第九條第九條 本辦法解釋權在集團公司。 第十條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