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各中心與各子公司業務部門工作關系的暫行規定各中心與各子公司業務部門工作關系的暫行規定 第一章第一章 總則總則 第一條第一條 為規范集團各中心與各子公司之間的業務工作程序, 明確責任, 強 化管理,提高效率,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第二條 集團各中心按照專業化分工的原則, 對各子公司的具體業務實施專 業化管理,各子公司業務部門按規定例行其職責,并在業務上接受集團歸口中心 的業務指導。 第三條第三條 集團各級管理人必須發揚“追求卓越、堅忍圖成”的企業精神,密 切配合、恪盡職守,努力工作。 第二章第二章 請示與報告請示與報告 第四條第四條 子公司業務部門請示或匯報時, 一般事項可作口頭請示或匯報;
2、遇 需事后存檔或涉及到責任認定的事項,應作書面請示與匯報。 第五條第五條 下屬情況,子公司業務部門必須向集團歸口業務中心請示匯報。 一、現有政策、法規或集團規章尚未明確界定的業務; 二、超出子公司業務部門管理權限的業務; 三、改變既定工作程序或方案的業務; 四、其他規定必須請示的業務。 第六條第六條 下屬情況,子公司業務部門可以按其職責開展工作: 一、部門工作職責中有明確規定,正常程序范圍內屬部門經理權限的業務; 二、國家政策法規已由明確操作規定的具體業務(如會計工作) ; 三、集團董事會、總裁辦公會議以及其他專業會議已作出明確規定的業務。 第七條第七條 子公司業務部門按以下原則向集團歸口業務
3、中心匯報工作: 一、每月向集團歸口業務中心匯報工作; 二、按集團歸口業務中心的要求匯報工作; 第三章第三章 答復與批示答復與批示 第八條第八條 集團各中心在對子公司業務部門作出答復時, 口頭請示可作口頭答 復,書面請示須作書面答復。 第九條第九條 集團各中心在答復子公司業務部門請示時, 超出中心業務權限范圍 的答復,須經集團總裁或總裁辦公會審核;必要時,可召集專業委員會審議決定 后予以答復。 第十條第十條 請示中如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協作才能解決的事項, 集團各相關 中心總經理之間應先協商,明確主管單位與協辦單位及其協作關系,由主管單位 的負責人作出答復。 第十一條第十一條 集團業務中心超過十個工作日對請示未予答復的, 子公司有責任 催辦,必要時可越級請示。 第十二條第十二條 集團各中心總經理出差或休假, 應事先安排好各項工作, 并向人 力資源中心或集團總裁請、銷假;子公司業務部門經理出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