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內部審計制度內部審計制度 第一章第一章 總則總則 第一條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業住宅集團(中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集團”)內 部管理和審計監督,促進廉政建設,維護集團有限公司合法權益,保障集團經營 活動健康發展, 保證國有資產的增值保值,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 、 中 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和集團的 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第二條 集團總部、子公司等單位依照本規定接受審計監督。 第二章第二章 機構設置及職責機構設置及職責 第三條第三條 集團設立獨立的內審機構, 其他業務較少的企業, 可以設置專職內 部審計人員。 第第四條四條 集團有限公司內部審計工作
2、, 在總經理的直接領導下, 并接受上級 審計部門的指導監督。 第五條第五條 集團有限公司內部審計常設機構在財務審計部, 代表集團公司實行 審計監督。其職責是: 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集團有限公司的要求,起草內部審計法規、制度 等; 二、制訂年度和季度審計實施計劃; 三、負責組織實施內部審計監督,并向總經理報告審計結果; 四、指導監督有關單位建立建全內部審計機構,配備內部審計人員; 五、負責集團有限公司及所屬單位內部審計機構的業務指導和管理工作; 六、負責審計人員的業務學習、崗位培訓和內部審計理論研究等; 七、協助上級審計機關對集團有限公司的審計工作; 八、總結、交流、宣傳內部審計工作經驗,表
3、彰內部審計先進單位和個人; 九、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審計事項。 第三章第三章 審計范疇和權限審計范疇和權限 第六條第六條 內審工作在總經理的直接領導下, 依照國家法律、 法規和政策以及 集團公司的有關規章制度,對集團公司有關職能機構、全資子公司、控股公司、 直屬企事業單位及其子公司的財務收支和經濟效益進行內部審計監督, 獨立行使 內部審計監督權,對集團公司負責報告工作。 第七條第七條 內審工作對集團公司及所屬單位的下列事項進行審計: 一、財務計劃、成本計劃或單位預算的執行和決算; 二、財務收支及其有關的經濟活動; 三、經濟效益; 四、內部控制制度; 五、經濟責任; 六、承包經營或委托承包經營決算; 七、投資項目概(預)算、決算; 八、國家財經法規和單位規章制度的執行; 九、其他審計事項。 第八條第八條 內部審計對集團有限公司與境內、 外經濟組織興辦合資、 合作經營 企業以及合作項目等合同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