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項目項目印章印章管理制度管理制度 一、為有效管理、規范本項目部用章的申請及使用,項目部特制定本制度。 二、項目印章由公司指定的專人負責保管,未經公司批準不得隨意交由他 人保管和使用。因故需變更保管人員或臨時交接,須經公司批準并嚴 格辦理交接手續。 三、項目印章僅適用于以項目部名義提交的相關資料,主要適用于與建設 單位、監理單位、設計單位、勘查單位等進行現場施工管理、工程技 術資料、現場簽證、往來函件等。經濟合同、協議類嚴禁加蓋項目印 章。 四、凡需加蓋項目章的,須由經辦人填寫印章使用申請表,申請表應當包 括用印資料名稱、資料編號(若有)、所涉金額(若有)、所涉時間 段(若有)、用印份數、用印
2、時間等內容,保證用印資料的可識別性 及可追述性。申請表經辦部門負責人審核,報項目經理審批同意后方 可進行簽章。 五、施印時印章保管人應對用印資料進行復核并登記后方可蓋章。保管人 必須認真負責,嚴格遵章守紀,秉公辦事。未按用印流程辦理用印手 續的,不得用印;與印章使用登記申請表內容不一致的資料,不得用 印;超過公司規定用印范圍的事項,不得用印。 六、若確屬于情況緊急,無法辦理簽字手續的,可經項目經理口頭同意并 在蓋章申請表上注明項目經理口頭同意字樣后可先行用印,但項目經 理應于用印后兩日內補辦簽字。 七、加蓋項目部專用章的資料,應確保落款單位必須與印章一致,用印位 置恰當,要騎年蓋月,字組端正,
3、圖形清晰,項目章一律不得用于空 白介紹信、空白紙張、空白單據等。 八、保管人員應妥善保管項目部專用章,不得隨意亂放,應當采取必要的 保密及防盜措施。項目部專用章禁止帶出項目部辦公室以外使用,如 因特殊需要,必須經項目經理批準或同意,由專人攜帶前往,用后立 即帶回。 九、上述印章規范使用均參照建四華南字(2011)71 號文件要求執行。 2012 年 2 月 10 日 附件 011-1 用印流程用印流程 印章使用登記表報項目經理審批 將印章使用登記表及用印資料交印章保管人復核 由擬用印經辦人填寫印章使用登記表 印章使用登記表交經辦部門負責人審核 復核完畢后填寫用印登記本并由印章保管責任人 進行施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