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地產合作開發模式 及法律風險防控 房地產合作開發的概念 房地產合作開發是指擁有土地使用權、開 發資質、建設資金等要素的不同當事人之 間共同出資、共擔風險、共享利益的合作 建房行為,是一種房地產開發的聯合經營 行為。 房地產合作開發的特征: 1、不限于一方出地,另一方出資,也可以是雙方共同出地出資; 不限于開發后進入市場即進行商品房銷售,也可以是建設完畢后歸自 身使用;合建的主體不局限于企事業單位,也可以是單位和個人之間; 合作開發的利益分配,有的約定分利潤,有的約定分房屋,有的則約 定給予土地補償。 2、房地產合作開發不同于一般的聯營: 共同出資、共享利潤、共擔風險是合作開發的必備條件,但不
2、強調 共同經營 聯營合同中的保底條款問題 3、有效的房地產合作開發合同應具備的特殊要件 主體:當事人一方必須具備房地產開發資質 標的:土地使用權應為出讓土地使用權 內容:合作內容、合作方式應探求當事人的真實意思及目的,就不同 類型的合同進行分別認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聯營合同 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 四、關于聯營合同中的保底條款問題 (一)聯營合同中的保底條款,通常是指聯營一方雖向聯營體投資,并參與 共同經營,分享聯營的盈利,但不承擔聯營的虧損責任,在聯營體虧損時, 仍要收回其出資和收取固定利潤的條款。保底條款違背了聯營活動中應當遵 循的共負盈虧、共擔風險的原則,損害了其他聯營方和聯營體的
3、債權人的合 法權益,因此,應當確認無效。聯營企業發生虧損的,聯營一方依保底條款 收取的固定利潤,應當如數退出,用于補償聯營的虧損,如無虧損,或補償 后仍有剩余的,剩余部分可作為聯營的盈余,由雙方重新商定合理分配或按 聯營各方的投資比例重新分配。 (二)企業法人、事業法人作為聯營一方向聯營體投資,但不參加共同經營, 也不承擔聯營的風險責任,不論盈虧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 潤的,是明為聯營,實為借貸,違反了有關金融法規,應當確認合同無效。 除本金可以返還外,對出資方已經取得或者約定取得的利息應予收繳,對另 一方則應處以相當于銀行利息的罰款。 關于審理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糾紛案 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四條 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約定提供土地 使用權的當事人不承擔經營風險,只收取固定利 益的,應當認定為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 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五條 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約定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