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物業公司財務部資金管理制度手冊 為規范物業的資金運作及管理工作,結合物業業實際經營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定 第一條 所有人員必須根據合法、完整的原始憑證,按規定粘貼、填制報銷帳 單據。 1、原始憑證的基本要求 1)原始憑證內容必須具備:憑證的名稱;填制憑證的日期;填制憑證單位名 稱或者填制人的姓名;經辦人員的簽名或者蓋章;接受憑證單位的名稱;經營業務的內 容、數量、單位和金額。 2)從外單位取得的原始憑證,必須符合國家票證管理辦法,并蓋有填制單位 的公章;從個人取得的原始憑證,必須有填制人員的簽名或者蓋章。自制原始憑證必須 有經辦單位領導人或者其指定人員的簽名或蓋章。 3)凡填有大寫
2、或小寫金額的原始憑證,大寫與小寫必須相符。購買實物的原 始憑證, 必須有入庫單或驗收證明; 支付款項的原始憑證, 必須有收款單位的收款證明。 4) 一式幾聯的原始憑證, 應注明各聯的用途, 并且只能以一聯作為收款證明。 一式幾聯的發票和收據,必須用雙面復寫紙(發票和收據本身具備復寫紙功能的除外) 套寫。 5)經有關部門批準的經濟業務,應當將批準的文件作為原始憑證附件。如果 批準文件需要單獨歸檔的,應當在憑證上注明批準部門、日期、批準人及“原件存檔” 字樣;如果批準文件涉及兩項報帳內容,可將原件附其中一份報帳單據,另一份注明原 件在“報帳中”字樣。 2、原始憑證粘貼的具體規定: 1)在空白報銷單
3、上將原始報帳憑證按小票在下,大票在上的要求,從右至左 呈階梯狀依次粘貼;若票據較少,可直接在正式報銷單的反面粘貼(原始憑證的正面與 報銷單的正面同向) ;若票據較多,可在多張空白報銷單上粘貼。 2) 將已填寫完畢的正式報銷單粘貼在已貼好的原始報銷憑證的空白報銷單上 (將左面對齊粘貼) 。 第二條 如果需報銷的原始單據遺失, 除飛機票、 火車票、 船票、 長途汽車票, 在理由充分的情況下,按票價的 50%報銷外,其他票據遺失一律不予報銷;特殊情況, 必須報請物業財務部負責人批準;已由銀行付款,需進行報帳核銷的原始單據遺失,須 憑加蓋對方發票章 (或財務章) 的原始單據復印件和經部門負責人簽字的專題說明進行 核銷,同時對經辦人予以 100 元的處罰。 第三條 對不真實、不合規定的原始憑證不予報帳;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 證予以退回,并要求按規定更正、補充;原始憑證有錯誤的,應要求出具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