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筑設計院規章制度 目目 錄錄 一、 勞動用工制度及實習生管理辦法1 二、 勞動紀律及考勤制度4 三、 福利開支標準及報銷制度9 四、 檔案管理辦法12 五、 圖書資料保管及借閱制度13 六、 貴重設備借用和辦公用品領用管理辦法14 七、 計算機、打印機、復印機等使用管理辦法15 八、 安全及衛生制度16 一、勞動用工制度及實習生管理辦法一、勞動用工制度及實習生管理辦法 一、勞動用工形式 1、本院實施全員勞動合同制,按照勞動法與全體員工本著平等、自愿、 協商一致的原則簽訂勞動合同。通過簽定勞動合同全體員工采用聘用上崗形式, 具體分正式聘用和試用兩種。 2、新錄用員工要接受 3 個月的試用期本院
2、可視具體情況提前結束試用期。 試用期期間任何一方均可提出解約。 3、試用期滿或試用期表現突出,本院將正式簽定勞動合同,轉為正式聘用。 簽訂正式勞動合同后,員工可享受本院規定的全部待遇,并承擔相應的責任及義 務。 二、勞動合同 1、員工到本院正式上班前,前簽訂試用合同。 2、員工轉正后與本院簽訂正式勞動合同。 3、勞動合同期滿,經雙方同意后可續簽勞動合同。 三、解除勞動合同 本院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必須提前一個月與員工聲明;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 同,必須提前一個月向本院領導提出書面申請。 1、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本院可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合約。 1.1 聘用期發現不能勝任崗位工作的; 1.2 嚴重違反勞
3、動紀律及本院規章制度的; 1.3 嚴重失職、給本院造成重大損失的; 1.4 被勞動教養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1.5 隱瞞或偽造自身有關情況的; 1.6 不經同意私自承接設計任務,經提出沒有改正的; 1.7 經院務會討論確定的需裁減的富余人員; 2、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員工可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2.1、本院不按勞動合同規定支付勞動報酬及福利待遇的; 2.2、員工認為本院不適合自己發展的; 2.3、員工本人因其它特殊情況需要辭職的。 四、工作交接 1、員工調離、辭退、退休本院之前,必須將自己負責的工作、相關的文件 資料及辦公用品進行移交。 2、 員工在離開本院之前,必須與院領導指定人員進行工作交接,交接時雙 方要當面進行,必要時要求主管領導在場。 3、交接時要填寫人員離崗交接單 ,雙方要在交接清單上簽字,并由主管 領導簽字。 4、對因個人保管、使用不當,造成物品丟失或損壞的,應由直接負責人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