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總 則 第一條 為搞好酒店經營管理,管好財產,延長財產使用 年限,嚴防物資積壓和鋪張浪費,充分發揮財產的效能,必須 加強財產管理,獲得最好的效果。堅持勤儉辦酒店的原則,堅 持積累資金,擴大再生產原則。 第二條 根據財務制度規定,財產劃分 為:固定資產、低值易耗品和零星物品等。 1. 低值易耗品和物品購入作為流動資 金占用,領用時作費用列表。 2. 搞好財產管理,必須嚴格控制財產請購計劃的審 批,以及具體的采購、驗收、入庫、領發、保管、維修、保養、 賠償、報損等手續。 3. 建立健全崗位責任制,使用部門實行定額管理, 各項財產按“統一名稱”統一分類編號設置賬頁、賬卡。分級 管理,定期復查、核對
2、,要求賬、卡、物相符。 第三條 酒店全體員工必須自覺遵守財產管理 制度,愛護酒店財產,使酒店財產不受任何人的的侵犯。 1. 各部門(班組)按著“物物有人管,人人有專責”的原則,辦 理財產驗收,領用等手續,妥善保管,節約使用,及時維修和 保養。 2. 要獎懲分明,對一貫愛護酒店財產,認真執行制 度者給予表揚與獎勵,對于保管不善,違反制度無故損壞酒店 財產者,要給予批評、教育,以至賠償經濟損失,極其嚴重者 要受到有關行政處分。 第一節 財產的劃分 第四條 固定資產:由酒店貸款購置或 按規定標準合格轉入使用的財產為固定資產。 1. 單位價值在一千元以上(含一千元) ,使用年限在 一年以上的財產為固定
3、資產;單位價值雖然低于規定標準,但 為酒店營業的主要財產(沙發、沙發床、地毯等)也應視為固 定資產。 2. 房屋、 建筑物以及不能分開的附屬設 備,單位價值雖然低于規定標準,但也應一律列入固定資產。 第五條 低值易耗品:由酒店流動資金 購置的不符合固定資產標準的經營用具為低值易耗品。 1. 單位價值在一千元以下(不含一千元)的炊具、 餐具、茶具、玻璃器皿等非消耗物品均列入低值易耗品,開業 前領用的作為開辦費處理,開業后領用的作為待攤費用在一年 內攤銷。 2. 消耗物品: 為酒店經營活動中所必需 用的物資,如修繕材料、賓客用品、衛生用品、事務用品以及 加工用品等,處理方法同上。 第六條 基建材料及設備:凡是專為工 程項目購置的原材料及設備皆屬此類。必須專門保管與核算。 第七條 廢舊物資:為酒店已經確定報 廢的各類財產。 1. 此類物品包括廢的棉織品、機電設備、各種器材、 家具和用具等物資,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