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利房地產(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保利房地產(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財務管理制度財務管理制度 第一章第一章 總總 則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公司的財務管理工作,規范公司的財務行為,維 護股東的權益,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結合公司實 際情況,制定本財務管理制度。 第二條 除特別說明外,本制度所稱“公司”的范圍包括股份公司 本級、各級控股子公司以及納入股份公司合并會計報表范圍內的其他主 體。控股子公司和納入合并會計報表范圍內的其他主體統稱“子公司” , 公司持有股權或類似權益但未達到控制條件的其他公司或主體統稱“參 股公司” 。 第三條 本制度是公司財務管理工作的基本制度,在公司范圍內統 一
2、執行,各參股公司參照執行。公司的財務管理部門和各子公司應根據 本制度及國家相關法規、準則的規定及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建立和完善各 項基礎財務工作制度。 第四條 公司本級及各子公司的財務行為和財務管理工作必須遵 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并接受有關主管部門、公司監事會以及審計部門 的檢查和監督。 第二章第二章 財務管理體系財務管理體系 第五條 公司的財務管理工作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原則,在股 份公司按照本制度規定對公司范圍內財務工作統一管理、統一指導的基 礎上,財務管理體系中各層級、各崗位按照相應的職責和權限履行財務 管理職責,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六條 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所在公司財務管理工作的最終負責
3、 人,對本單位的財務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負責,按照相 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公司財務管理工作承擔最終責任。 各公司對外報送的財務會計報表、財務預算方案、財務決算資料以 及其他法定財務報告應由法定代表人簽署。 第七條 公司的以下重大財務事項需由股份公司股東大會按規定 程序審議通過: (一) 決定公司的投資計劃。 (二) 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三) 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虧損彌補方案。 (四) 股份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 (五) 發行公司債券。 (六) 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 (七) 聘用或解聘會計師事務所。 (八) 達到規定條件需由股東大會審議的重大資產購買和出售。 (九) 達到規定條件需由股東大會表決的交聯交易。 (十) 達到規定條件需由股東大會審議的擔保行為。 (十一) 變更募集資金用途。 (十二) 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規定需由股東大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