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目的 用于指導工程管理人員對基礎工程進行全面質量控制, 確保基礎工程全過程處于受控狀態。 2. 適用范圍 本規程適用于基礎工程(非地下室)施工過程各階段的 質量控制。 3. 職責 3.1 總工程師辦公室負責本規程的制定、修改、分發及解釋; 3.2 項目工程部負責本規程的具體實施。 4. 工藝流程 標高測定 放灰線 定位放樣 5. 管理過程 5.1 事前控制 土方開挖 驗 槽 墊 層 鋼筋綁扎 基礎彈線 制 模 砼澆筑 拆 模 砌地垅墻 底層結構 土方回填 5.1.1 認真熟悉圖紙, 按照質量管理體系程序文件的規定及相 關管理規程的要求做好圖紙會審工作,并請設計單位及時予 以解答或更正。
2、5.1.2 審核施工單位的施工方案是否合理、可行,將審核意見 填寫在施工方案審批表上,并反饋給施工單位。施工方 案中重點審核以下幾個內容: a. 人員的配備情況是否符合要求; b. 機械設備的選用是否符合投標文件,是否已準備好; c. 主要材料是否落實; d. 質量保證措施是否有效。 5.1.3 檢查施工人員的上崗證、資格證明文件、機械設備有效 使用證明文件及檢測設備校驗合格證和有效期,檢查結果按 程序文件要求填寫相關記錄。 5.1.4 檢查所放灰線及標高測量是否準確無誤。 5.1.5 檢查所使用的原材料是否有合格證或質保單,進場材 料的規格、型號、數量是否確實無誤。 5.1.6 檢查進場的材
3、料是否做好標識,檢查結果填寫在相關 記錄上。 5.2 事中控制 5.2.1 土方開挖檢查是否按設計或施工規范要求放坡,當開 挖的基坑(槽)土體含水量大、土質差或基坑較深時,應采 用臨時性支撐加固。當開挖深基坑時,則須采取半永久性且 安全、可靠的支護措施。 5.2.2 基坑(槽)開挖應盡量防止對地基土的攪動,機械挖 土時,應在基底標高以上預留一層人工清理。 5.2.3 土方開挖要注意對工程樁的保護,對于未送至設計樁 頂標高的樁,事先應做好標記。 5.2.4 在地下水位以下挖土,檢查是否在基坑四側或兩側挖 好臨時排水溝和集水井,降水工作應持續至基礎(包括地下 水位往下回填土)施工完成。 5.2.5 棄土應及時外運,在基坑邊緣臨時堆載時,與基坑邊緣 的距離及堆載大小應符合要求。 5.2.6 基坑挖土完成后,應組織各相關部門進行驗槽,并要求 施工單位做好驗槽記錄。 5.2.7 應根據設計要求對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