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相關法規與制度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相關法規與制度 第一章 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相關法規與制度 第一節 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相關法律法規 一、建筑法 1、包含的內容:對建筑許可、建筑工程發包與承包、建筑工程監理、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管 理、建筑工程質量管理的各項規定以及相關的法律責任做出了規定。 2、立法宗旨:為了加強對建筑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建筑市場秩序,保證建筑工程的質量和安 全,規范和保障建筑各方主體的權益,促進建筑業健康發展。 3、管理范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筑活動,實施對建筑活動的監督管理,均應當遵循 本法。 (一)建筑許可:包括建筑工程施工許可和從業資格兩方面 1、建筑工程
2、施工許可制度:指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法定程序和條件,審查建筑工程的施工條 件,對符合條件者準許開工并頒發施工許可證的管理制度。 2、限額以下的小型建筑工程不需要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領取施工許可證。我省規定限額是 20 萬。 3、施工許可證必須在開工日期前領取。施工許可證由建設單位申請領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施工許可證的審查和發放機關。 4、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批準開工報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 5、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的條件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自收到申請十五日內,對符合條件的申請頒布發施工許可證。 6、施工許可證的期限:三個月 可申請延期,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
3、過三個月。 施工許可證的廢止:在施工許可證的有效期內未開工,且建設單位沒有向原發證機關申請延 期; 建設單位在申請了兩次延期后仍未開工。 7、從業資格: (1)單位資質 (2)專業技術人員資格: 從事建筑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依法取得相應的執業資格證書,并 在執業資格證書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 (二)建筑工程發包與承包 1、發包與承包的概念 建筑工程的發包,是指建筑工程的建設單位(或總承包單位)將建筑工程任務的全部或一部分 通過招標或其他方式,交付給具有從事建筑活動的法定從業資格的單位完成,并按約定支付報酬的 行為。 建筑工程的承包,是指具有從事建筑活動的法定從業資格的單位,通過投標或其他方式,承攬 建筑工程任務,并按約定取得報酬的行為。 2、建筑工程發包與承包活動應遵守的基本原則 發、承包雙方應當依法訂立合同,全面履行合同約定義務; 發包與承包的招投標活動應遵循公開、公正、平等競爭的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