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天津市公有住房變更承租人管理辦法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公有住房的管理進一步規范公有住房變更承租人的行為維護房屋租賃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天津市房屋租賃管理規定和天津市直管公產房屋管理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公有住房是指市人民政府、國有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宗教團體等所有通過福利方式分配給職工執行市人民政府批準租金標準的住房。公共租賃住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除外。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公有住房變更承租人和使用權臵換活動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公有住房變更承租人包括公有住房使用權的過戶、分戶和并戶。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變更公有住房承租人:,一,未依法簽訂公有住房租賃合同的,
2、二,房屋使用權有爭議的,三,承租人拖欠房屋租金的,四,承租人擅自拆改房屋結構的,五,成套獨用住房變為成套伙用住房的,六,申請人沒有本市城鎮戶籍的,七,國家和本市規定不得變更的其他情形。第五條 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或者戶籍遷出本市的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等親屬可以申請辦理變更承租人過戶手續。公有住房使用權過戶只能由一人提出申請符合過戶條件的人員有兩人以上,含兩人,的應當達成一致意見后方可申請過戶。符合過戶條件人員達不成一致意見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在人民法院調解、審判過程中需要通過回購、代理轉讓等方式確定承租權或處臵公有住房的由公有住房產權人或者其委托的房屋經營管理單位、臵換經營單位回購或者代理
3、轉讓公有住房。第六條 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的新的承租人通過以下方式確定:,一,公有住房承租人生前可以指定其配偶、子女、父母或者其他同戶籍親屬在其死亡后繼續承租公有住房,二,公有住房承租人生前未指定承租人的其配偶、子女、父母可以申請過戶。承租人子女已故的已故子女的子女可以申請過戶。第七條 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后沒有符合第五條規定過戶條件人員的承租人的兄弟姐妹可以在本市主要報紙刊登公告公告三個月期滿無異議的可以申請過戶。第八條 依據本辦法第五條至第七條規定仍無法確定新的承租人的產權人可以依法收回該公有住房使用權。第九條 承租人死亡的其配偶、子女、父母以外同戶籍的其他親屬出具經公證的符合過戶條件人員放棄承租權、同意過戶給其他親屬的協議書也可以申請過戶。符合過戶條件的人員僅有一人的可以出具經公證的過戶聲明。第十條 申請公有住房使用權過戶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請書,二,申請人戶籍簿及身份證,原件及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