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酒店人事管理規章制度匯編酒店人事管理規章制度匯編 總則第一條 本規則依據公司宗旨的精神爲維持公司的秩序, 并促進業務運營的圓滑起見,凡有關從業人員規定及待遇基準以及其他必要事項暨管理,悉依本規則訂定。第二條 本規則所稱的從業人員, 系指依照第六條訂定的手續錄用而從事公司業務的人員而言。第三條從業員應遵守本規則及附帶各種規定,服從主管人員的指示,維持職場秩序同心戮力互相協助誠實執行職務。第四條 本規則如有與法令抵觸事項及本規則未定事項悉依法令規定辦理。第五條 本規則所稱的職位,職種其定義如下:(一)職位:分派與一個從業員之工作。(二)職種:工作種類相同或類似職務的集合,其區別如下:(1)事務職(
2、2)營業職(3)生産職 人事第六條 公司就希望就職人員中經考試或甄選合格并經辦妥規定手續者錄用爲從業員。第七條(一)新進從業員應訂立試用契約爲試用從業員。(二)試用期間訂爲 40 天,試用期滿經考核合格後以正式從業員登記錄用。(三)試用期間如認爲不適合時,得予解除試用。第八條 新進臨時從業員應訂立臨時雇用合同,其雇用期間訂爲三個月以內。第九條(一)希望於公司就職者須繳交下列書表:(1)親筆履歷表。(2)從業員調查表。(3)最近 2 寸半身照片。(4)如系推薦介紹者,即其書狀。(5)必要時考試或甄選及格證書、 服務證明書、 學業成績證明書、 畢業證明書。(二)決定錄用者須繳交下列書表:(1)保證
3、書。(2)志愿書。(3)最近三個月內之戶籍謄本。(4)健康診斷書。(5)其他本公司認爲必要的書表。(三)前項各款規定繳交的書表,如其記載事項有變動時,應隨時報備。第十條 公司爲業務上必要時,得命派外出,長期出差暨職務或職場的變更。第十一條 從業員如有下列各項情形者得予停職:(一)因非業務上的傷病繼續請假達一年者。(二)因事繼續請假達 30 天者。(三)由公司調派從事於他公司的業務者。(四)上列各款之外認爲應予停職比較妥當者。第十二條 前條規定的停職期間訂定如下, 但有特殊情形者停職期間得酌予延長。(一)合乎前條第一項者, 繼續工作未滿三年者六個月, 滿三年以上者一年。 (但結核病患不拘年數,停職期間爲二年)(二)合乎前條第二項者三個月。(三)合乎前條第三項第四項者,視必要期間。第十三條 停職期間內,停職原因消滅時,應予復職。停職期間屆滿而停職原因尚未消滅時,依照下列辦理:(一)合乎第十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