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煤煤礦礦防防治治水水規規定定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加強煤礦的防治水工作,防止和減少水害事故,保障煤礦職工生命安全,根據安全生產法、 礦山安全法 、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煤礦企業(礦井)、有關單位的防治水工作,適用本規定。現行煤礦安全規程、規范、標準等有關防治水的內容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規定執行。第三條防治水工作應當堅持預測預報、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則,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綜合治理措施。第四條 煤礦企業、礦井的主要負責人(含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下同)是本單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責任人,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下同)具體負
2、責防治水的技術管理工作。第五條 煤礦企業、礦井應當按照本單位的水害情況,配備滿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專業技術人員,配齊專用探放水設備,建立專門的探放水作業隊伍。水文地質條件復雜、極復雜的煤礦企業、礦井,除符合本條第一款規定外,還應當設立專門的防治水機構。第六條 煤礦企業、礦井應當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崗位責任2制、水害防治技術管理制度、水害預測預報制度和水害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第七條 煤礦企業、 礦井應當編制本單位的防治水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第八條 煤礦企業、 礦井的井田范圍內及周邊區域水文地質條件不清楚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查明水害情況。在水害情況查明前,嚴禁進行采掘活動。發現礦井有透水征
3、兆時,應當立即停止受水害威脅區域內的采掘作業,撤出作業人員到安全地點,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分析查找透水原因。第九條 煤礦企業、 礦井應當對職工進行防治水知識的教育和培訓,保證職工具備必要的防治水知識,提高防治水工作的技能和抵御水災的能力。第十條 煤礦企業、 礦井應當加強防治水技術研究和科技攻關,推廣使用防治水的新技術、新裝備和新工藝,提高防治水工作的科技水平。水文地質條件復雜、極復雜的煤礦企業、礦井,應當裝備必要的防治水搶險救災設備。第二章 礦井水文地質類型劃分及基礎資料第一節 礦井水文地質類型劃分第十一條根據礦井受采掘破壞或者影響的含水層及水體、礦井及周邊老空水分布狀況、礦井涌水量或者突水量分布規律、礦井開采受水害影響程度以及防治水工作難易程度,礦3井水文地質類型劃分為簡單、中等、復雜、極復雜等 4 種(見表 2-1) 。表表 2-2-1 1礦井水文地質類型礦井水文地質類型分類依據類別簡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