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市政道路 PPP 項目移交方案PPP 項目移交方案1.移交工作計劃1.1 移交范圍在移交日期,項目公司向政府方無償移交:(a) 項目設施或項目資產的所有設備、資產、專利及非專利技術、法律文件等一切與項目穩定運營相關的資產或者權利;(b) 政府方可以合理要求的且此前項目公司方未曾按照本協議規定交付的運營、維護、修理記錄、移交記錄和其他資料,以使政府方或其指定機構能夠繼續本項目的穩定運維。項目公司方向接收人移交項目設施或項目資產時,將解除和清償完畢社會資本方設置的所有債務、抵押、質押、留置、擔保物權,以及源自本項目的建設、運維的由項目公司方引起的環境污染及其他性質的請求權。1.2 移交的備品備件在
2、移交日期,項目公司向接收人無償移交十二(12)個月內正常需要的消耗性備件和事故修理備品備件。1.3 技術轉讓項目公司在移交日期將屆時使用的運維本項目所必須的項目公司享有所有權的所有技術和專利技術,無償移交給政府或其指定的接收人,并確保政府或其指定的接收人不因此遭受損失。如果該等技術和專利技術為第三方所有的,則項目公司協助政府或其指定的接收人按照實際使用費用取得這些技術和專利技術的使用權。1.4 移交質量保證1.4.1 移交日期本項目的狀況在移交日期,項目公司保證本項目:(a) 處于良好的運維狀況,得到良好維護,正常損耗除外;(b) 符合本協議所規定的安全和環境標準;(c) 符合本協議中所規定的
3、移交標準。1.4.2 質量保證期項目公司進一步保證在移交日期后三(3)個月屆滿日期間,修復由原材料、工藝、施工、運維或管理缺陷或合作期內項目公司的任何違約造成的項目設施任何部分出現的任何缺陷或損壞(正常磨損除外),并承擔因環境污染引起的責任。政府方發現任何上述缺陷或損壞及環境污染責任后應及時通知項目公司。在任何情況下,上述通知最遲應在三(3)個月的保證期結束前送達。收到該通知后,項目公司應盡快自費修正缺陷。如果項目公司在收到政府方通知后三十(30)日內不能或拒絕修正缺陷,政府方有權自己或請第三方修正上述缺陷。在這種情況下,項目公司向政府方支付合理且必要的修理費用,而且政府方有權提取移交維修保函中相應金額以補償此項費用。1.5 對招標人的培訓合作期結束的六(6)個月之前,項目公司方提交一份當時員工名單,包括每位員工的資格、職位和收入的細節。政府方或其指定機構有權選擇在移交日之后優先繼續聘用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