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第一章第一章總則總則第一條第一條為科學制定城市規劃,提高城市規劃管理水平,保障城市規劃的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以及與城市規劃相關的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制定和實施城市規劃。第三條第三條各項建設項目的選址、用地和建設,應按照經批準的詳細規劃執行;尚無經批準的詳細規劃的,應按城市總體規劃和本規定執行。2第二章第二章 建設用地管理建設用地管理第四條第四條城市用地,根據其使用的主要性質進行分類,按照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 (GBJ137-90)執行(詳見附錄 B 附表 B1) 。第五條第五條城市建設用地包括分類中
2、的居住用地、公共設施用地、工業用地、倉儲用地、對外交通用地、道路廣場用地、市政公用設施用地、綠地和特殊用地九大類,不包括水域和其它用地。第六條第六條各類建設用地的劃分和使用性質應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則, 按照城市總體規劃和 各類建設用地適建范圍表(詳見附錄 B 附表 B2)的規定執行。第七條第七條附錄 B 附表 B2 中未列入的建設項目,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建設項目對周圍環境的影響和基礎設施等條件,確定其適建性。第八條第八條建設用地規劃范圍的確定:1、凡沿城市道路的,皆應規劃到道路紅線;沿小區及小區以下道路的,應規劃到道路中心線;周圍已有建成單位的,應與已有單位用地邊界相連接。2、其它
3、情況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參照以上原則,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第九條第九條建筑基地最小面積不應低于表 1 的規定。第十條第十條建筑基地不足上述規定的最小面積,但有下列情況之一,確實無法調整、合并,且不妨礙規劃實施的,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核準建設:1、鄰接土地已經完成建設。2、鄰接土地為道路、河道或有其他類似情況。33、受城市規劃街區劃分、市政公用設施等限制的情況。表表 1 1建筑基地面積下限指標建筑基地面積下限指標建設項目類型住宅建筑非住宅建筑建筑基地面積(平方米)低層多層中高層高層低層多層中高層、高層100015002500350015003500第十一條第十一條城市規劃區內地塊開發,須先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再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經批準后實施;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一般應以 30100 公頃為規劃單元;控制性詳細規劃審批后 5 年內、修建性詳細規劃審批后 3 年內沒有實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