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遵義市城鄉規劃管理技術規定遵義市城鄉規劃管理技術規定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第一條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保證城鄉規劃的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第二條編制詳細規劃(含控制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 、各項專業規劃、城市設計、景觀規劃及建筑總平面圖設計,必須符合本規定。各項規劃設計應采用北京坐標系統和 1956 黃海高程系統。第三條第三條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各類建設項目的規劃與實施按照本規定執行。本規定未明確的,按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執行。第四條第四條各縣(市)按照本規定執行。第二章建設用地的分類和適建范圍第五條第五條城市建設
2、用地依照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 (GBJ137-90)分類如下:(一)居住用地(R) ;(二)公共設施用地(C) ;(三)工業用地(M) ;(四)倉儲用地(W) ;(五)對外交通用地(T);(六)道路廣場用地(S);(七)市政公用設施用地(U);(八)綠地(G);(九)特殊用地(D) ;(十)水域、農林等用地(E) ;第六條第六條各類建設用地的性質應按經批準的詳細規劃執行,其相容性應符合本規定附表一各類建設用地適建范圍表的規定。第三章地塊控制第七條第七條建設用地紅線圖必須在 1:500 或 1:1000 現狀地形圖上繪制。圖上應根據需要繪制規劃用地范圍線、拆遷范圍線、道路紅線、及綠線、
3、藍線、紫線、黃線,并用坐標標注,圖上還須標明機動車出入口的方位或位置。規劃用地面積計算精確到平方米。第八條第八條除公益性設施和城市基礎設施外,建設用地在新區未達到 5000 平方米的,在舊城區未達到下列最小面積的,不得單獨建設;(一)多層民用建筑為 2000 平方米;(二)高層民用建筑為 3000 平方米。建筑用地未達到前款規定的最小面積,但有下列情況之一,且不妨礙城鄉規劃實施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核準建設:(一)鄰接土地已經完成建設或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類似情況,確實無法調整、合并的;(二)因城鄉規劃街區劃分、市政公用設施等的限制,確實無法調整、合并的。第九條第九條編制詳細規劃,其建筑容積率和建筑密度控制指標按本規定附表二建筑容積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標表 (以下簡稱附表二 )進行控制。第十條第十條附表二中未明確控制指標的行政、文化、教育、衛生、體育、科研機構、工業廠房、倉庫、軍事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