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規劃報建受理、審批中說明規劃報建受理、審批中說明1、規劃報建受理、審批中幾點說明(1)各窗口受理建設單位規劃報建時,應對各類證、書、審查文件、協議等證明材料的原件、復印件進行審核,審核無誤的在復印件上加蓋規劃局原件審核章,收取復印件作為有效的規劃報建資料;為提高窗口報建效率、確保報建資料的真實性,收取的報建資料復印件應由建設單位報建前備好, 并由建設單位在提交的復印件上加蓋報建單位公章, 經窗口收文人員核實后收取復印件,退回原件。我局批復的各類審查(批)意見附圖報建時須收取附圖原件。審查中確需收取的原件資料,發文時由窗口退回建設單位。涉及“一書三證”變更的,應在原證書上注明變更事項。(2)報建
2、人應持建設單位出具的法人委托書,按委托的權限進行規劃報建活動,無法人委托或與法人委托的人員、事項、權限不符的,窗口不得受理及核發規劃審查文件。為維護建設單位利益,規劃報建人發生變更時,建設單位應及時書面通知我局,窗口收文人員應按建設單位書面告知我局的變更內容進行辦理。(3)受理規劃報建時,申請的建設單位名稱應與計劃部門批復文件、土地和房產權屬證明、相關部門審查(批)意見等的單位名稱一致。特殊情況名稱不一致的,需報經局(分局、辦事處)領導批準后方可受理。(4)受理報建時需收取的“相關部門審查意見”應以上一環節規劃審查意見中明確提出的為準;若是建設單位第一次申報尚未明確應提交部門審查意見的,可暫不
3、提交,待審查意見明確后按要求提交。(5) 受理建設項目規劃報建時, 每一環節的報建階段均以我局對該工程前一次審查 (批)意見中明確的階段為準,特殊情況按局領導研究、批示的意見辦理。(6)規劃報建、審查中需收取、審核的土地證明材料是指有效的土地證、土地合同、政府或土地管理部門(土地管理部門內設機構出具的文件無效)對申報建設用地的批復意見、土地拍賣中標文件、土地預審文件等。(7)擬出讓或納入土地儲備的項目,先向土地管理部門或土地所有者提供擬出讓或納入儲備用地的建設用地規劃設計條件, 待土地出讓后, 再由受讓方持土地出讓合同辦理規劃選址及其它規劃手續。 建設單位申請規劃條件時, 因原土地證被土地管理部門收回無法提供原件的,應收取土地管理部門出具的同意該用地納入儲備的批復文件。(8)申領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項目,需由建設單位按我局批準的用地范圍、委托測繪部門進行建設用地范圍實測后方可受理。 不需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