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武漢市建設工程規劃管理技術規定武漢市建設工程規劃管理技術規定(送審稿)(送審稿)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第一條 為規范建設工程規劃管理工作, 實現建設工程規劃管理的標準化和法制化,保障城鄉規劃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進行建設工程的規劃設計和管理, 應當遵守本規定。鄉、村莊規劃區內建設工程規劃管理技術規定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涉及建設、消防、人防、綠化、亮化、抗震、防雷、環保、環境衛生、節能、交通、水務、燃氣、風景名勝、文物保護、信息網絡、國家安全等方面的,還應符合國家有關技術規范。第三條第三條 本規定由市規劃行政
2、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土地、建設、交通運輸、公安交管、消防、民防、園林、城管、水務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第四條第四條 建設工程規劃管理應當以建設國家中心城市為目標,保持武漢歷史文化名城風貌和“江、湖、山、城”的自然生態格局,體現低碳環保、資源節約、環境友好、綜合防災的總體要求,充分發揮城鄉規劃引領城鄉建設、改善生態環境、保障公眾利益的作用,創造特色鮮明的城市空間形態,改善人居環境,實現經濟社會健康可持續發展。第二章建設用地第五條第五條建設用地使用和建設項目選址,應當以控制性詳細規劃為依據,并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則。建設用地使用性質應當根據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建設用地兼容性規定確定。第六
3、條第六條建設用地使用和建設項目的選址應當符合集約利用、整體實施的原則,除公益性設施和市政基礎設施外,建設項目的用地規模應滿足最小開發單元的要求。其中,居住項目應不小于 10000 平方米,商業、服務業等公共設施項目應不小于 8000 平方米,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項目除外:(一)街區內鄰近土地已經開發建設完成,規劃期內不具備擴大建設可能性的;(二)街區內鄰近用地為市政公用、公益設施等,且實施特殊功能控制不宜擴大、合并實施的;(三)中心城區零星合法建筑被鑒定為 D 級危險房屋,未壓占規劃“五線” (即紅線、黃線、藍線、綠線、紫線) ,且所在地區政府出具不具備納入征收范圍條件說明的;(四)按照批準的總平面規劃或者修建性詳細規劃,進行分期實施的;(五)經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確需進行建設的。第七條第七條用地建設強度指標應當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和武漢市用地建設強度管理的有關規定,結合城市設計和專項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