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建筑檢測常用取樣規定建筑檢測常用取樣規定一、水泥見證取樣規定:一、水泥見證取樣規定:依據標準:依據標準:通用硅酸鹽水泥通用硅酸鹽水泥 (國家標準第國家標準第 1 號修改單號修改單)GB 175-2007/XG1-2009 (2009.09.01實施,現行有效實施,現行有效) ;水泥的命名、定義和術語水泥的命名、定義和術語 GB/T 4131-2014(2015.02.01 實施,現行有效實施,現行有效) ;水泥取樣方法水泥取樣方法 GB12573-2008(2008.08.01 實施,現行有效)實施,現行有效)1水泥取樣送樣規則1)首先要掌握所購買的水泥的生產廠是否具有產品生產許可證
2、。2)水泥委托檢驗樣品必須以每一個出廠水泥編號為一個取樣單位,不得有兩個以上的出廠編號混合取樣。3)水泥試樣必須在同一編號不同部位處等量采集,取樣點至少在 20 點以上,經混合均勻后用防潮容器包裝,重量不少于 12 。4)委托單位必須逐項填寫檢驗委托單,如水泥生產廠名、商標、水泥品種、強度等級、出廠編號或出廠日期、工程名稱,全套物理檢驗項目等。用于裝飾的水泥應進行安定性的檢驗。5)水泥出廠日期超過三個月應在使有前作復驗。6)進口水泥一律按上述要求進行。2水泥取樣規定1) 水泥出廠前按同品種、同強度等級編號和取樣。袋裝水泥和散裝水泥應分別進行編號和取樣。每一編號為一取樣單位。水泥出廠編號按年生產
3、能力規定- 2 -為:A、200104t 以上,不超過 4000t 為一編號;B、120104t200104t,不超過 2400t 為一編號;C、60104t120104t,不超過 1000t 為一編號;D、30104t60104t,不超過 600t 為一編號;E、10104t30104t,不超過 400t 為一編號;F、10104t 以下,不超過 200t 為一編號。當散裝水泥運輸工具的容量超過該廠規定出廠編號噸數時, 允許該編號的數量超過取樣規定噸數。2)當在使用中對水泥質量有懷疑或水泥出廠超過三個月(快硬硅酸鹽水泥超過一個月)時,應進行復驗,并按復驗結果使用。注:水泥取樣時需附上相應的水泥出廠合格證二、砂、石的取樣規定:二、砂、石的取樣規定:依據標準:依據標準:建筑用卵石、碎石建筑用卵石、碎石 GB/T 14685-2011(2012.02.01 實施,現行有效實施,現行有效) ;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