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本合同雙方當事人:出讓方:中華人民共和國省(自治區、直轄市)市(縣)土地管理局(以下簡稱甲方);法定地址;郵政編碼;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受讓方:(以下簡稱乙方);法定地址;郵政編碼;法定地址;郵政編碼;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外商投資開發經營成片土地暫行管理辦法和國家有關規定,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的原則,通過友好協商,訂立本合同。第二條甲方依據本合同出讓的土地使用權,土地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權出讓范圍。第三條乙方根據本合同受讓的土地使
2、用權,在使用年限內可以轉讓、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經濟活動,其合法權益受到國家法律保護。但不得進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所不允許的活動。乙方并有依法合理開發、利用、保護土地的義務。第二章定義第四條本合同所使用的特定詞語定義如下?!暗貕K”指本合同項下甲方向乙方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區域,即本合同第五條界定的區域。“總體規劃”指經中國政府批準的開發區域的開發建設總體規劃?!俺善_發規劃”指依據總體規劃編制的,經中國政府批準的在受讓土地使用權區域內各項建設的具體布置和安排?!肮迷O施”指依照成片開發規劃對地塊進行綜合性的開發建設,建成的供排水、供電、供熱、道路、通信等設施。第三章出讓地塊的范圍、面積和年限第五條
3、甲方出讓給乙方的地塊位于,地塊編號為。(見附件地塊地理位置圖)第六條第五條所指地塊總面積為平方米。第七條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為年。 自頌發該地塊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之日起算。第四章土地用途第八條本合同項下的出讓地塊,按照批準的總體規劃是建立一個以開辦和經營工業項目(建設項目)為主的工業區(綜合區),亦準許開辦一些與之相配套的生產和生活服務設施。(注:根據具體情況定)第九條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條件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具有與本合同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條件使用土地。第十條在出讓期限內,如需改變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土地用途,應當取得城市規劃行政部門同意后, 經甲方批準, 依照有關規定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第五章土地費用及支付第十一條乙方同意按本合同規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費用以及乙方向第三方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