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拆遷安置補償過程中開發商與被拆遷方的 稅費分析與稅務籌劃 一、關于被拆遷方的稅費分析及稅務籌劃一、關于被拆遷方的稅費分析及稅務籌劃 (一)增值稅(一)增值稅 被拆遷方因被拆遷取得的拆遷補償所得是否需繳納增 值稅一事一直存在爭議,營改增前,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單 位和個人土地被國家征用取得土地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有 關營業稅的批復 (國稅函2007969 號)答復: “對國家因 公共利益或城市規劃需要而收回單位和個人所擁有的土地 使用權,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標準 支付給單位和個人的土地及地上附著物(包括不動產)的 補償費不征收營業稅。 ”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使用者將 土地使用權歸還給
2、土地所有者行為營業稅問題的通知 (國 稅函2008277 號)答復: “納稅人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 所有者時,只要出具縣級(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 地使用權的正式文件,無論支付征地補償費的資金來源是 否為政府財政資金,該行為均屬于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 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的行為,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 發的通知(國稅發【1993】 149 號)規定,不征收營業稅。 ”營改增后,僅營業稅改 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提到“一、下列項目免征 增值稅 (三十七)土地所有者出讓土地使用權和土地使用 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 ,也即財稅【2016】36 號文沒有對房屋拆遷補償該不該交增值稅予
3、以明確界定。 從實務來看,北京和湖北的做法是要求繳納增值稅, 如北京國稅解答: “企業的房產被拆遷,獲得了另一處的房 產補償和一部分現金補償,被拆遷企業是不是要把作為補 償的房屋作價加上取得的現金補償收入按銷售不動產來繳 納增值稅?被拆遷企業獲得的補償房屋對應的進項稅額, 是否可以抵扣?答:取得的拆遷補償款(現金補償和房屋 補償)按照轉讓不動產繳納增值稅。取得的補償房屋若可 以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可以抵扣進項稅額的。 ” 湖北國稅解答: “納稅人將國有土地使用權交由土地收 購儲備中心收儲,取得的補償收入能否免征增值稅?納稅 人將國有土地使用權交由土地收購儲備中心收儲,取得的 建筑物、構筑物和
4、機器設備的補償收入征收增值稅,取得 的其他補償收入免征增值稅。 ” 根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十條“銷 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是指有償提供服務、有償 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以及“銷售服務、無形資產、 不動產注釋”解釋“銷售不動產,是指轉讓不動產所有權 的業務活動”的規定,增值稅的課稅范疇應是不動產的產 權轉讓行為。但從稅法的邏輯來看,在拆補的情況下,被 拆遷人的房產需先被注銷,且在城市更新過程中被拆遷的 房屋被拆除后的操作過程是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 者(國家)后再辦理土地出讓或者補繳土地出讓金(仍舊 含有重新出讓的概念) ,因此房屋的拆遷補償不屬于純粹的 房屋產權轉讓的行
5、為。換言之,北京國稅和湖北國稅的解 答缺乏上位法的支持。 鑒于上述爭議的存在,實務中各地的處理和認定有較 大的差異,但就深圳而言,目前對被拆遷人取得的補償所 得暫按不征增值稅處理。 (二)土地增(二)土地增值稅值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 “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稅: 1、納稅人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出售,增值額未超過扣除 項目金額 20的; 2、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 定: “條例第八條(二)項所稱的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 用、收回的房地產,是指因城市實施規劃、國家建設的需 要而被政府批準征用的房產或收回的土地使用
6、權。 因城市實施規劃、國家建設的需要而搬遷,由納稅人 自行轉讓原房地產的,比照本規定免征土地增值稅。符合 上述免稅規定的單位和個人,須向房地產所在地稅務機關 提出免稅申請,經稅務機關審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 稅。 ” 因貴司被拆遷的廠房納入城市更新屬于“因城市實施 規劃、國家建設的需要而搬遷”的情形,因此取得的補償 所得不需繳納土地增值稅。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條文中“因城市實施規劃、國家 建設的需要而搬遷,由納稅人自行轉讓原房地產的,比照 本規定免征土地增值稅”的表述是否已暗含拆補情形下被 拆遷方視同轉讓房產的情形,從實務來看,因各地都是按 不征土地增值稅進行處理,因此不必過多關注。 (三)印
7、花稅(三)印花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 “第二條下列憑證 為應納稅憑證: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 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 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2.產權轉移書據;3.營業帳簿;4. 權利、許可證照;5.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鑒于 “搬遷補償協議”不在上述列舉范圍內,此搬遷補償收入 暫不繳納印花稅。 (四)契稅(四)契稅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以售后回租方式 進行融資等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282 號)和 廣東省契稅實施辦法第六條的規定,土地、房屋被縣 級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權 屬,其成交價
8、格或補償面積沒有超出規定補償標準的,免 征契稅。因房屋被征收而選擇貨幣補償用以重新購置房 屋,并且購房成交價格不超過貨幣補償的,對新購房屋免 征契稅;購房成交價格超過貨幣補償的,對差價部分按規 定征收契稅。因房屋被征收而選擇房屋產權調換,并且不 繳納房屋產權調換差價的,對新換房屋免征契稅;繳納房 屋產權調換差價的,對差價部分按規定征收契稅。 由于歷史原因未辦理初始產權登記的不動產被拆遷 后,參照深圳市地方稅務局 2009 年關于漁農村舊城改造 補償契稅問題的批復規定,對于屬于政府認可的被拆遷 居民,其沒有超過補償標準部分的,可享受免繳契稅的優 惠。 (五)所得稅(五)所得稅 1.個人取得的房產
9、或現金補償 關于個人取得被征用房屋補償費收入免征個人所得 稅的批復 (國稅函1998428 號) “你局關于舊城改造征 用居民房屋個人取得的賠償費征免個人所得稅的請示 (深 地稅發1998274 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按照城 市發展規劃,在舊城改造過程中,個人因住房被征用而取 得賠償費,屬補償性質的收入,無論是現金還是實物(房 屋) ,均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 ”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 于城鎮房屋拆遷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545 號) “一、對被拆遷人按照國家有關城鎮房屋拆遷管理辦法規 定的標準取得的拆遷補償款,免征個人所得稅。 ”根據上述 規定,自然人因被拆遷取得的房產或者
10、現金補償免征個人 所得稅。 2.企業取得的現金補償 企業政策性搬遷所得稅管理辦法 (國家稅務總局公 告 2012 年第 40 號)第十六條“企業的搬遷收入,扣除搬遷 支出后的余額,為企業的搬遷所得。企業應在搬遷完成年 度,將搬遷所得計入當年度企業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納稅。 ” 關于企業政策性搬遷或處置收入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 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9118 號) “二、對企業取得的政策 性搬遷或處置收入,應按以下方式進行企業所得稅處理: (一)企業根據搬遷規劃,異地重建后恢復原有或轉換新的生 產經營業務,用企業搬遷或處置收入購置或建造與搬遷前 相同或類似性質、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資產和土地使用權(以
11、 下簡稱重置固定資產),或對其他固定資產進行改良,或進 行技術改造,或安置職工的,準予其搬遷或處置收入扣除 固定資產重置或改良支出、技術改造支出和職工安置支出 后的余額,計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二)企業沒有重置或改 良固定資產、技術改造或購置其他固定資產的計劃或立項 報告,應將搬遷收入加上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變賣收入、 減除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折余價值和處置費用后的余額計 入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三)企業 利用政策性搬遷或處置收入購置或改良的固定資產,可以 按照現行稅收規定計算折舊或攤銷,并在企業所得稅稅前 扣除。 (四)企業從規劃搬遷次年起的五年內,其取得的搬 遷收入或處置
12、收入暫不計入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在五 年期內完成搬遷的,企業搬遷收入按上述規定處理。 ”根據 上述,被拆遷企業取得的補償款可在五年內計入企業應納 稅所得額,也即被拆遷企業可盡量將完稅義務延至第五年 處理。 3.企業取得的房屋補償 深圳市城市更新稅收政策指引 (深地稅辦發201237 號)第二部分第(三)條第 2 款 “如企業獲得房產形 式的拆遷補償,應按公允價值確認搬遷收入。 ”但國家稅務 總局公告 2013 年第 11 號關于企業政策性搬遷所得稅有關 問題的公告明確規定“二、企業政策性搬遷被征用的資 產,采取資產置換的,其換入資產的計稅成本按被征用資 產的凈值,加上換入資產所支付的稅費(涉
13、及補價,還應 加上補價款)計算確定。 ”根據效力優先的原則,被拆遷企 業取得補償的房屋本身無需按公允價值確認搬遷收入并繳 納企業所得稅。 值得注意的是,被拆遷企業取得補償房屋后如再次轉 讓,則會因房產歷史成本過低導致再次轉讓時稅費過高的 問題。如為資產轉讓,則增值稅、土地增值稅、企業所得 稅、印花稅加起來的綜合稅率將達到 50%左右。鑒于增值 稅與土地增值稅很難有稅籌空間,根據筆者的經驗,被拆 遷企業取得補償房屋后可將股權先轉讓至原股東在稅收優 惠地設立的主體,再次轉讓股權、有限合伙份額或資產時 適用優惠地的稅收優惠政策,或者以同一控制下的資產劃 轉或企業分立形式將資產分別剝離至稅收優惠地的主
14、體。 當然,如簡單處理,被拆遷企業的股東可直接通過轉讓股 權的形式轉讓補償房屋的產權,并就股權轉讓所得通過公 募基金分紅通道化解企業所得稅。 二、關于開發商(拆遷方)的稅費分析二、關于開發商(拆遷方)的稅費分析 (一)增值稅(一)增值稅 在營改增前,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從事城 市住宅小區建設征收營業稅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發 1995549 號,全文已廢止) “對外商投資企業從事城市住宅 小區建設,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 的有關法規,就其取得的營業額計征營業稅;對償還面積 與拆遷建筑面積相等的部分,由當地稅務機關按同類住宅 房屋的成本價核定計征營業稅,對最終轉讓時未作價結
15、算 的住宅區配套公共設施(如居委會用房、車棚、托兒所 等) ,凡轉讓收入已包含在住宅房屋轉讓價格中并已征收營 業稅的,不再征收營業稅。 ” 營改增后,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金融 房地 產開發 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6140 號)僅提及“房地產開發企業中的一般納稅人銷售其開發 的房地產項目(選擇簡易計稅方法的房地產老項目除外) , 在取得土地時向其他單位或個人支付的拆遷補償費用也允 許在計算銷售額時扣除。 ”也即未明確開發商對被拆遷人提 供房屋補償時是以成本價還是市場價作為視同銷售之增值 稅的計稅基礎。對新項目而言,因拆補費用或房屋可作為 進項抵扣,因此同進同出影響
16、較小。對老項目而言,以成 本價還是市場價作為視同銷售的增值稅的計稅基礎,目前 各地執行情況差異較大。 (二)土地增值稅(二)土地增值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 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2006187 號)第三條“非直 接銷售和自用房地產的收入確定”第一款“ (一)房地產開 發企業將開發產品用于職工福利、獎勵、對外投資、分配 給股東或投資人、抵償債務、換取其他單位和個人的非貨 幣性資產等,發生所有權轉移時應視同銷售房地產, 其收 入按下列方法和順序確認:1.按本企業在同一地區、同一年 度銷售的同類房地產的平均價格確定;2.由主管稅務機關參 照當地當年、同類房地產的市場價
17、格或評估價值確定。 ” 根據該規定,開發商用建造的本項目房地產補償被拆遷人 的,補償房屋應按視同銷售繳納土地增值稅,并應以市價 作為視同銷售基數。 以深圳為例,深圳市城市更新稅收政策指引 (深地 稅辦發201237 號)第三條第(二)款第二項中明確“根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 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2006187 號)第三條第一款規 定,安置用房視同銷售,確認收入,同時將此確認為房地 產開發項目的拆遷補償費。對房地產開發企業支付給被拆 遷居民或單位的補差價款,計入拆遷補償費;對被拆遷居 民或單位支付給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補差價款,應抵減本項 目拆遷補償費??鄢齼r可按開
18、發商支付房產的公允價值確 定。開發企業采取異地安置的,異地安置的房屋屬于自行 開發建造的,房屋價值按國稅發2016187 號第三條第一款 的規定計算,計入本項目的拆遷補償費;異地安置的房屋 屬于購入的,以實際支付的購房支出計入拆遷補償費。 ” (三)企業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 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 (國稅發200931 號) “第七條 企業 將開發產品用于捐贈、贊助、職工福利、獎勵、對外投 資、分配給股東或投資人、抵償債務、換取其他企事業單 位和個人的非貨幣性資產等行為,應視同銷售,于開發產 品所有權或使用權轉移,或于實際取得利益權利時確認收 入(或利潤)的實現。確認收入(或利潤)的方法和順序 為: (一)按本企業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類開發產品市 場銷售價格確定; (二)由主管稅務機關參照當地同類開發 產品市場公允價值確定; (三)按開發產品的成本利潤率確 定。開發產品的成本利潤率不得低于 15%,具體比例由主 管稅務機關確定。 ”根據上述規定,開發商以開發產品作為 拆遷補償應視同銷售計入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同時視同 銷售金額應作為土地征用及拆遷補償費計入企業所得稅應 計開發成本。換言之,開發商需以補償房屋的市價作為視 同銷售基數,同時以市價作為銷售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