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煤炭礦區總體規劃管理規定(修訂征求意見稿).pdf(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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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煤炭礦區總體規劃管理規定(修訂征求意見稿).pdf(8頁)
1、 煤炭礦區總體規劃管理規定(修訂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國家能源安全,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煤炭資源,規范煤炭資源勘查開發秩序, 加強礦區生態環境保護, 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煤炭礦區總體規劃的編制、 審批、 管理、實施等工作。 第三條 煤炭資源開發必須編制礦區總體規劃。經批準的礦區總體規劃,是煤炭工業發展規劃確定開發布局、煤礦項目開展前期準備工作、辦理核準和建設生產的基本依據。 第四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全國煤炭礦區總體規劃的監督管理,省級政府承擔煤炭礦區總體規劃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以下簡稱“省級煤炭礦區總體規劃管理部門”)負責轄區內煤炭礦區總體規劃的監督管理,自然
2、資源、生態環境、水利、煤礦安全生產監管監察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參與管理。 第五條 規劃總規模 1000 萬噸年及以上的礦區,其總體規劃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規劃總規模 1000 萬噸年以下的礦區,其總體規劃由省級煤炭礦區總體規劃管理部門審批,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 第二章 規劃編制 第六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的煤炭礦區總體規劃由省級煤炭礦區總體規劃管理部門委托工程咨詢單位編制。 第七條 編制煤炭礦區總體規劃應當堅持生態優先、合理布局、有序開發、規模生產、綜合利用的原則,符合國家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等有關規定。 第八條 多個相鄰煤田、大型煤田要在科學論證的基礎上,合理劃分礦區。礦區邊界應優先
3、考慮自然邊界,確需以人為劃分境界作為礦區邊界的應進行充分論證。 第九條 編制煤炭礦區總體規劃應當在普查和必要的詳查地質報告基礎上進行,詳查及以上區域面積應超過礦區含煤面積 60%。 礦區內有多個地質勘查報告時,省級煤炭礦區總體規劃管理部門應當委托地質勘查單位編制地質資料匯編報告。 編制礦區總體規劃所依據的地質資料應當符合有關標準規范的要求。 第十條 煤炭礦區總體規劃應當與國土空間規劃、國家綜合能源規劃及煤炭工業發展規劃、礦產資源規劃等相銜接。 省級煤炭礦區總體規劃管理部門編制礦區總體規劃,應當充分聽取同級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水利等部門意見。 第十一條 煤炭礦區總體規劃設計文件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規劃編制的依據、指導思想和原則; (二)礦區概況,包括礦區位置、資源條件、勘查程度等; (三)礦區總體規劃與國土空間規劃銜接情況; (四)礦區開發目的和必要性,礦區開發對地區經濟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