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 (2000 年 10 月 17 日江蘇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根據 2003 年 4 月 21 日江蘇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 關于修改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 2004 年 4 月 16 日江蘇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 關于修改 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2021 年 1 月 15 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修訂) 目目 錄錄 第一章第一章 總則總則 第二章第二章 國土空間規劃國土空間規劃 第三章第三章 耕地保護耕地保護 第四章第四章 土地轉用和征收
2、土地轉用和征收 第五章第五章 建設用地建設用地管理管理 第六章第六章 監督檢查監督檢查 第七章第七章 法律責任法律責任 第八章第八章 附則附則 第一章第一章 總則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土地管理,促進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土地的保護、 開發、 利用及相關管理活動, 適用本條例。涉及土壤污染防治、林業管理等內容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的權屬及其登記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條 土地管理應當貫徹執行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的基本
3、國策,嚴格控制建設用地總量,落實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依法實行土地有償使用,維護土地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合法權益;加強生態保護和修復,推動綠色發展。 第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土地管理工作的領導,科學規劃,嚴格管理,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土地資源,推動節約集約用地,提升用地效率,制止非法占用土地和破壞土地資源的行為。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統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土地管理和監督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關工作。 第六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配合國家土地督察工作,不得拒絕、阻礙自然資源督察機構依法履行職責。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義務,并有權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提出檢舉和控告。 第八條 在保護和開發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進行有關的科學研究等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地方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