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北京市建筑物名稱管理暫行規定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我市建筑物名稱管理工作,依據地名管理條例地名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和北京市地名管理辦法等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建筑物的命名、更名、使用、標志設置及相關管理活動。本規定所稱建筑物為居住、商業服務業、辦公等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義的住宅區、樓宇。第二章 建筑物名稱核準和更名第三條 申報的建筑物名稱應當符合下列原則:1 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無損于國家主權、民族尊嚴和公共利益; 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要求, 無迷信、庸俗、虛夸、離奇等不良文化內容。2 符合建筑物的性質、功能、形態、規模
2、和環境等實際情況,能夠為公眾理解和接受。3 符合漢語語義、構詞規則和語言習慣,用字規范,詞2語簡潔,含義明確,讀音順暢,并能夠同本市其他建筑物名稱明顯區別。4 應當遵循一建筑物(群)一名的原則。一建筑物(群)多名的,應當進行標準化處理,確定唯一的名稱和用字。5 建筑物名稱原則上以宗地權屬為基本單位進行命名。宗地權屬相同、功能一致、起止年限相同的相鄰宗地,其地上建筑物可申請同一命名。6 不得侵犯他人和組織的名稱專用權。7 建筑物名稱由專名和通名組成,總字數一般應當控制在 3-6 個漢字,且不得含有非文字性符號。8 城市重要節點上和重要區域內的公建類重大項目的名稱應當納入地名規劃管理范圍。9 符合
3、其他有關北京市建筑物名稱使用、管理標準的要求。第四條 建筑物名稱應與其用途、規模、品質相協調,避免使用“大、洋、怪、重”等不規范名稱。區規劃自然資源部門應當定期收集、整理不規范建筑物名稱以及項目推廣名典型案例,為規范使用提供參考和指引服務。不規范建筑物名稱的認定標準如下:1 刻意夸大的“大”地名:專名或通名的含義遠遠超出地理實際地域、地位、規模、功能等特征的地名。2 崇洋媚外的“洋”地名:包含外國人名的地名;包含外3國地名的地名;用外語詞命名的地名。3 怪異難懂的“怪”地名:用字不規范的地名;含義怪誕離奇的地名;含義低級庸俗的地名;帶有濃重封建色彩的地名。4 重名的“重”地名:本市內建筑物名稱重名或同音。第五條 建筑物名稱為屬地管理。1 建設項目實施主體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后,在申請“多規合一”協同平臺審批之前,可向區規劃自然資源部門申請研究項目推廣名,申請使用的項目推廣名應遵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