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萬達廣場夜景照明光污染控制標準1. 標準說明本標準是由萬達商業規劃研究院有限公司和清華大學(建筑學院)在城市夜景照明設計規范(JGJ/T 163-2008)、綠色建筑評價標準(GB/T 50378-2014)、城市夜景照明技術規范征求意見稿( 2014 )的基礎上進行編制完成的。本標準為萬達商業規劃研究院有限公司的企業標準。本標準在修訂過程中,標準編制組開展了廣泛的調查研究,總結了國際國內的相關標準(詳見附錄1),開展了專題研究,征求了相關專家的意見并召開了專家評審會,對具體內容進行了反復討論、協調和修改,最后確定本標準。本標準較之現有國家標準略為嚴格,體現在:(1)萬達標準對于標識、媒體立面
2、、廣告牌的亮度最大值的限定,嚴于國家標準,等同于CIE國際標準(國家標準限定平均值為1000 cd/,CIE國際標準限定最大值1000 cd/)(2)萬達標準對于建筑立面的亮度限定,等同于國家標準。(國家標準限定平均值為25 cd/)(3)萬達標準對于周邊住宅窗戶上的垂直照度E(lx)的限定等同于國家標準和國際標準。(最大限定值為熄燈時段前25 lx ;熄燈時段后5 lx) (4)萬達標準對于燈具朝周邊住宅居室方向的發光強度 I (cd) 的限定等同于國家標準和國際標準(最大限定值為熄燈時段前25000 cd ;熄燈時段后2500 cd),并在國家標準的原則指導下劃分為可持續看到的靜態照明燈具
3、和閃動變化的動態照明燈具兩種照明形式,并對兩種照明形式進行更為明確的亮度限定。(可持續看到的靜態照明燈具,最大限定值為熄燈時段前25000 cd ;熄燈時段后2500cd。閃動變化的動態照明燈具,最大限定值為熄燈時段前12500 cd ;熄燈時段后1250cd)2. 標準正文(1)嚴格限制在景觀照明中使用探照燈、無防眩光配件的窄光束投光燈、空中玫瑰等強投光燈具和激光燈向天空投射。(2)對于建筑外立面的泛光照明,應將照明的光線嚴格控制在被照區域內,限制泛光照明燈具產生的干擾光,超出被照區域內的溢散光不應超過15%。(3)應合理設置夜景照明運行時段,在熄燈時段及時調整或關閉可能對周邊居民休息造成干
4、擾的照明燈具。(4)具體數值指標參數詳見下表(標準正文內所涉及的名詞解釋參見附錄2)照明位置評價標準萬達企業標準標識 最大亮度 L(cd/m2)Lmax 1000 廣告牌最大亮度 L(cd/m2)媒體立面最大亮度 L(cd/m2)購物中心建筑立面 平均亮度 L(cd/m2)Lave 25酒店建筑立面 平均亮度 L(cd/m2)辦公樓建筑立面 平均亮度 L(cd/m2)公寓建筑立面平均亮度 L(cd/m2)周邊住宅窗戶 最大垂直照度E(lx) 熄燈時段前 E 25 熄燈時段后 E 5 燈具朝周邊住宅居室方向的發光強度 最大光強 I(cd)可持續看到的靜態照明燈具:熄燈時段前 I 25000熄燈時
5、段后 I 2500閃動變化的動態照明燈具:熄燈時段前 I 12500熄燈時段后 I 1250附錄1 夜景照明光污染控制的相關標準綜述光污染控制國內外相關標準整理 照明位置國內標準 (cd/m2)國際標準(cd/m2)城市夜景照明設計規范(JGJ/T63-2008)綠色建筑評價標準(GB/T50378-2014)城市夜景照明技術規范征求意見稿( 2014北京)CIE(S 015/E:2005)IESNA(RP-33-99)LEED(2014年第四版)天空嚴格限制在景觀照明中使用探照燈、窄光束投光燈、空中玫瑰等強投光燈具和激光燈向天空投射。標識平均亮度L1000(E4區)平均亮度L1000(E4區
6、)按自發光形式的建筑景觀照明,建筑立面平均亮度L1000(E4區)最大亮度L1000(E4區)廣告牌按標識最大亮度L1000(E4區)媒體立面建筑立面平均亮度L25(E4區)應將照明的光線嚴格控制在被照區域內,限制燈具產生的干擾光,超出被照區域內的溢散光不應超過15%平均亮度L25(E4區)最大亮度L25(E4區)平均垂直照度E(lx)E: 50-100注:關于萬達廣場標準區域設置的說明:因萬達廣場選址位置多為城市中心商業區或開業后都將發展成為城市區域商業中心,因此參照每個標準內E4區數值。 國內標準國際標準城市夜景照明設計規范(JGJ/T 163-2008)綠色建筑評價標準(GB/T 503
7、78-2014)城市夜景照明技術規范征求意見稿( 2014 北京)CIE(CIE S 015/E:2005)IESNA(RP-33-99)LEED(2014年第四版)周邊住宅窗戶上的垂直照度E(lx)熄燈時段前E25 (E4區)熄燈時段后E5 (E4區)宵禁前E25 (E4區)宵禁后E5 (E4區)居住區臨街側 23時前E 2523時后E 5居住區非臨街側 23時前E 1023時后E 2宵禁前E25 (E4區)宵禁后E5 (E4區)宵禁前E15 (E4區)宵禁后E6 (E4區)燈具朝周邊住宅居室方向的發光強度I (cd)熄燈時段前I 25000 (E4區)熄燈時段后I2500 (E4區)注:1
8、 要限制每個能持續看到的燈具,但對于瞬時或短時間看到的燈具不在此例;2如果看到光源是閃動的,其發光強度應降低一半;宵禁前 I 25000 (E4區) 宵禁后 I 2500 (E4區) 從室內直接看到發光體的最大光強居住區臨街側23時前I 750023時后I 2500居住區非臨街側23時前I 250023時后I 1000宵禁前 I 25000 (E4區) 宵禁后I 2500 (E4區) 注:1、關于萬達廣場標準區域設置的說明:因萬達廣場選址位置多為城市中心商業區或開業后都將發展成為城市區域商業中心,因此參照每個標準內E4區數值。 2、 熄燈時段:城市夜景照明設計規范(JGJ/T 163-2008
9、) ,2.0.28為控制干擾光的光污染要求比較嚴格的時間段。 附錄2 本標準的術語說明(1)光污染:指干擾光或過量的光輻射(含可見光、紫外和紅外光輻射)對人、生態環境和天文觀測等造成的負面影響的總稱。城市夜景照明設計規范(JGJ/T 163-2008) (2)干擾光:由于光的數量、方向或光譜特性,在特定場合中引起人的不舒適、分散注意力或視覺能力下降的溢散光。(3)過量的光輻射:含可見光(室內室外照明)、紫外和紅外光輻射(室內照明)。(4)亮度:單位投影面積上的發光強度,其公式為L= d/(dA cos d),式中d由指定點的光束元在包含指定方向的立體角d內傳播的光通量;dA包括給定點的光束截面
10、積;光束截面法線與光束方向間的夾角。亮度的單位為cd/。(5)平均亮度:即按照照明測量方法(GB/T 5700-2008)有關規定在立面上預先設定的點上測得的或計算得到的各點亮度的平均值。(6)最大亮度:即按照照明測量方法(GB/T 5700-2008)有關規定在立面上預先設定的點上測得的或計算得到的各點亮度的最大值。(7)媒體立面:以藝術性審美為主要目的,同時兼具商業宣傳作用,將信息媒體系統(主要是電子媒體系統)和建筑設計、立面技術、燈光照明(在特殊情況下,也包含自然光影)有機結合的綜合性建筑立面形式。本標準中所指的媒體立面指萬達廣場建筑立面中(主要指購物中心及部分SOHO公寓塔樓、酒店塔樓等)運用燈光照明手段通過控制傳達一定媒體信息的夜景照明區域。(8)標識:設置于萬達廣場建筑立面上的企業標識或商家標識。(9)廣告牌:設置于萬達廣場建筑立面上的燈箱廣告牌或泛光廣告牌。(10)購物中心建筑立面:萬達廣場購物中心的主體立面傳統泛光照明。(11)酒店建筑立面:萬達廣場酒店建筑的主體立面傳統泛光照明。(12)辦公樓建筑立面:萬達廣場辦公建筑的主體立面。(13)公寓建筑立面:萬達廣場公寓(SOHO)建筑的主體立面傳統泛光照明。(14)熄燈時段:城市夜景照明設計規范(JGJ/T 163-2008) ,2.0.28為控制干擾光的光污染要求比較嚴格的時間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