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筑裝飾裝修工程質量驗收規范 (建筑裝飾裝修工程質量驗收規范 (GB502102001)目 錄 )目 錄 0、關于發布國家標準建筑裝飾裝修工程質量驗收規范的通知-0 0、前 言-0 1、總 則-0 2、術 語-0 3、基本規定-0 4、抹灰工程-0 4.1 一般規定-0 4.2 一般抹灰工程-0 4.3 裝飾抹灰工程-0 4.4 清水砌體勾縫工程-0 5、門窗工程-0 5.1 一般規定-0 5.2 木門窗制作與安裝工程-0 5.3 金屬門窗安裝工程-0 5.4 塑料門窗安裝工程-0 5.5 特種門安裝工程-0 5.6 門窗玻璃安裝工程-0 6、吊頂工程-0 6.1 一般規定-0 6.2 暗龍骨
2、吊頂工程-0 6.3 明龍骨吊頂工程-0 7、輕質隔墻工程-0 7.1 一般規定-0 7.2 板材隔墻工程-0 7.3 骨架隔墻工程-0 7.4 活動隔墻工程-0 7.5 玻璃隔墻工程-0 8、飾面板(磚)工程-0 8.1 一般規定-0 8.2 飾面板安裝工程-0 8.3 飾面磚粘貼工程-0 9、幕墻工程-0 9.1 一般規定-0 9.2 玻璃幕墻工程-0 9.3 金屬幕墻工程-0 9.4 石材幕墻工程-0 10、涂飾工程-0 10.1 一般規定-0 10.2 水性涂料涂飾工程-0 10.3 溶劑型涂料涂飾工程-0 10.4 美術涂飾工程-0 11、裱糊與軟包工程-0 11.1 一般規定-0
3、11.2 裱糊工程-0 11.3 軟包工程-0 12、細部工程-0 12.1 一般規定-0 12.2 櫥柜制作與安裝工程-0 12.3 窗簾盒、窗臺板和散熱器罩制作與安裝工程-0 12.4 門窗套制作與安裝工程-0 12.5 護欄和扶手制作與安裝工程-0 12.6 花飾制作與安裝工程-0 13、分部工程質量驗收-0 14、附錄 A 木門窗用木材的質量要求-0 15、附錄 B 子分部工程及其分項工程劃分表-0 16、附錄 C 隱蔽工程驗收記錄表-0 17、本規范用詞用語說明-0 關于發布國家標準建筑裝飾裝修工程質量驗收規范的通知關于發布國家標準建筑裝飾裝修工程質量驗收規范的通知 根據建設部關于印
4、發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設國家標準制定、修訂計劃(第二批)的 通知 (建標1998244 號)的要求,由建設部會同有關部門共同修訂的建筑裝飾裝修 工程質量驗收規范 ,經有關部門會審,批準為國家標準,編號為 GB502102001,自 2002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其中,3.1.1、3.1.5、3.2.3、3.2.9、3.3.4、3.3.5、4.1.12、5.1.11、 6.1.12、8.2.4、8.3.4、9.1.8、9.1.13、9.1.14、12.5.6 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原 裝飾工程及驗收規范 (GBJ21083) 、 建筑裝飾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 (GBJ301 88)中第十章
5、、第十一章同時廢止。 本標準由建設部負責管理,中國建筑科學研究院負責具體解釋工作,建設部標準定 額研究所組織中國建筑工業出版社出版發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2001 年 11 月 1 日 前言前言 本標準是根據建設部建標1998244 號文關于印發一九九九年工程建設國家標準 制訂、修訂計劃(第二批)的通知的要求,由中國建筑科學研究院會同有關單位共同 對建筑裝飾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 (JGJ7391)和建筑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 (GBJ30188)修訂而成的。 在修訂過程中,規范編制組開展了專題研究,進行了比較廣泛的調查研究,總結了 多年來建筑裝飾裝修工程在設計、材料、施工
6、等方面的經驗,按照“驗評分離、強化驗 收、完善手段、過程控制”的方針,進行了全面的修改,并以多種方式廣泛征求了僵有 關單位的意見,對主要問題進行了反復修改,最后經審查定稿。 本規范是決定裝飾裝修工程能否交付使用的質量驗收規范。 建筑裝飾裝修工程按施 工工藝和裝修部位劃分為 10 個子分部工程,除地面子分部工程單獨成冊外,其他 9 個 子分部工程的質量驗收均由本規范作出規定。 本規范共分 13 章。前三章為總則、術語和基本規定。第 4 章至第 12 章為子分部工 程的質量驗收,其中每章的第一節為一般規定,第二節及以后的各節為分項工程的質量 驗收。第 13 章為分部工程的質量驗收。 本規范將來可能
7、需要進行局部修訂,有關局部修訂的信息和條文內容將刊登在工 程建設標準化雜志上。 本規范以黑體字標志的條文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 為了提高規范質量,請各單位在執行本規范的過程中,注意總結經驗,積累資料, 隨時將有關的意見反饋給中國建筑科學研究院(通訊地址:北京市北三環東路 30 號, 郵政編碼:100013) ,以供今后修訂時參考。 本規范主編單位、參編單位和主要起草人: 本規范主編單位:中國建筑科學研究院 本規范參編單位:北京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總站 中國建筑一局裝飾公司 深圳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檢驗總站 上海匯麗(集團)公司 深圳市科源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建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規范
8、主要起草人:孟小平 侯茂盛 張無勃 熊偉 李愛新 龔萬森 李子新 吳宏康 莊可章 張鳴 1 總則總則 1.0.1 為了加強建筑工程質量管理,統一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的質量驗收,保證工程 質量,制定本規范。 說明:1.0.1 目前,對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的質量驗收主要依據兩本標準: 建筑裝飾 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 (JGJ7391)和建筑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 (GBJ30188) 的第十章、第十一章。在 20 世紀 90 年代,這兩本標準為保證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的質量 發揮了重要作用。 隨著我國在科技和經濟領域的快速發展, 裝飾裝修工程的設計、 施工、 材料發生了很大變化;由于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們的要求和審
9、美觀也發生了很大變化。 本規范是在兩本標準的基礎上編制的,同時,考慮了近十幾年來建筑裝飾裝修領域發展 的新材料、新技術。 1.0.2 本規范適用于新建、擴建和既有建筑的裝飾裝修工程的質量驗收。 說明:1.0.2此條所述新建、擴建、改建及既有建筑包括住宅工程,但不包括古 建筑和保護性建筑。既有建筑是指已竣工驗收合格交付使用的建筑。 1.0.3 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的承包合同、設計文件及其他技術文件對工程質量驗收的 要求不得低于本規范的規定。 說明:1.0.3 本規范規定的施工質量要求是對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的最低要求。建設 單位不得要求設計單位按低于規范的標準設計; 設計單位提出的設計文件必須滿足本規
10、范的要求。雙方不得簽訂低于本規范要求的合同文件。 當設計文件和承包合同的規定高于本規范的要求時, 驗收時必須以設計文件和承包 合同為準。 1.0.4 本規范應與國家標準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 (GB503002001) 配套使用。 1.0.5 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的質量驗收除應執行本規范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 準的規定。 2 術語術語 2.0.1 建筑裝飾裝修 building decoration 為保護建筑物的主體結構、完善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和美化建筑物,采用裝飾裝修材 料或飾物,對建筑物的內外表面及空間進行的各種處理過程。 說明:2.0.1 關于建筑裝飾裝修,目前還有幾種習慣性說法,
11、如建筑裝飾、建筑裝 修、建筑裝潢等。從三個名詞在正規文件中的使用情況來看, 建筑裝飾工程施工及驗 收規范 (JGJ7391)和建筑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 (GBJ30188)沿用了建筑裝飾 一詞,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建筑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范 (GB50221995) 沿用了“建筑裝修”一詞。從三個名詞的含義來看, “建筑裝飾”反映面層處理比較貼 切, “裝修”一詞與基層處理,龍骨設置等工程內容更為符合。而裝潢一詞的本意是指 裱畫。另外,裝飾裝修一詞在實際使用中越來越廣泛。由于上述原因,本規范決定采用 “裝飾裝修”一詞并對“建筑裝飾裝修”加以定義。本條所列“建筑裝飾裝修”術語的 含義包括了目前
12、使用的“建筑裝飾” 、 “建筑裝修”和“建筑裝潢” 。 2.0.2 基體 primary structure 建筑物的主體結構或圍護結構。 2.0.3 基層 base course 直接承受裝飾裝修施工的面層。 2.0.4 細部 detail 建筑裝飾裝修工程中局部采用的部件或飾物。 3 基本規定基本規定 3.1.1 建筑裝飾裝修工程必須進行設計,并出具完整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建筑裝飾裝修工程必須進行設計,并出具完整的施工圖設計文件。 3.1.2 承擔建筑裝飾裝修工程設計的單位應具備相應的資質,并應建立質量管理體 系。由于設計原因造成的質量問題應由設計單位負責。 3.1.3 建筑裝飾裝修設計應符
13、合城市規劃、消防、環保、節能等有關規定。 3.1.4 承擔建筑裝飾裝修工程設計的單位應對建筑物進行必要的了解和實地勘察, 設計深度應滿足施工要求。 3.1.5 建筑裝飾裝修工程設計必須做主建筑物的結構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當涉及 主體和承重結構改動或增加荷載時,必須由原結構設計單位或具備相應資質的設計單 位核查有關原始資料,對既有建筑結構的安全性進行核驗、確認。 建筑裝飾裝修工程設計必須做主建筑物的結構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當涉及 主體和承重結構改動或增加荷載時,必須由原結構設計單位或具備相應資質的設計單 位核查有關原始資料,對既有建筑結構的安全性進行核驗、確認。 說明:3.1.5 隨著我國經濟的
14、快速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建筑裝飾裝修行業 已經成為一個重要的新興行業,年產值已超過 1000 億元人民幣,從業人數達到 500 多 萬人。建筑裝飾裝修行業為公眾營造出了美麗、舒適的居住和活動空間,為社會積累了 財富,已成為現代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個組成部分。但是,在裝飾裝修活動中也存在一 些不規范甚至相當危險的做法。例如,為了擴大使用面積隨意拆改承重墻等。為了保證 在任何情況下,建筑裝飾裝修活動本身不會導致建筑物安全度降低,或影響到建筑物的 主要使用功能如防水、采暖、通風、供電、供水、供燃氣等,特制訂本條。 3.1.6 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的防火、防雷和抗震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的規定。 3.
15、1.7 當墻體或吊頂內的管線可能產生冰凍或結露時,應進行防凍或防結露設計。 3.2 材料材料 3.2.1 建筑裝飾裝修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種、規格和質量應符合設計要求和國家現行 標準的規定。當設計無要求時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的規定。嚴禁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材 料。 3.2.2 建筑裝飾裝修工程所用材料的燃燒性能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內部裝修 設計防火規范 (GB50222) 、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GBJ16)和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 火規范 (GB50045)的規定。 3.2.3 建筑裝飾裝修工程所用材料應符合國家有關建筑裝飾裝修材料有害物質限量 標準的規定。 建筑裝飾裝修工程所用材料應符合國家有關建筑
16、裝飾裝修材料有害物質限量 標準的規定。 3.2.4 所有材料進場時應對品種、規格、外觀和尺寸進行驗收。材料包裝應完好, 應有產品合格證書、中文說明書及相關性能的檢測報告:進口產品應按規定進行商品檢 驗。 3.2.5 進場后需要進行復驗的材料種類及項目應符合本規范各章的規定。同一廠家 生產的同一品種、同一類型的進場材料應至少抽取一組樣品進行復驗,當合同另有約定 時應按合同執行。 說明:3.2.5 對進場材料進行復驗,是為保證建筑裝飾裝修工程質量采取的一種確 認方式。在目前建筑材料市場假冒偽劣現象較多的情況下,進行復驗有助于避免不合格 材料用于裝飾裝修工程,也有助于解決提供樣品與供貨質量不一致的問
17、題。本規范各章 的第一節“一般規定”明確規定了需要復驗的材料及項目。在確定項目時,考慮了三個 因素,一是保證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二是盡量減少復驗發生的費用,三是盡量選擇檢 測同期較短的項目。關于抽樣數量的規定是最低要求,為了達到控制質量的目的,在抽 取樣品時應首先選取有疑問的樣品,也可以由雙方商定增加抽樣數量。 3.2.6 當國家規定或合同約定應對材料進行見證檢測時,或對材料的質量發生爭議 時,應進行見證檢測。 3.2.7 承擔建筑裝飾裝修材料檢測的單位應具備相應的資質,并應建立質量管理體 系。 3.2.8 建筑裝飾裝修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在運輸、儲存和施工過程中,必須采取有效 措施防止損壞、變質
18、和污染環境。 3.2.9 建筑裝飾裝修工程所使用的材料應按設計要求進行防火、防腐和防蟲處理。建筑裝飾裝修工程所使用的材料應按設計要求進行防火、防腐和防蟲處理。 說明:3.2.9 建筑裝飾裝修工程采用大量的木質材料,包括木材和各種各樣的人造 木板,這些材料不經防火處理往往達不到防火要求。與建筑裝飾裝修工程有關的防火規 范主要是建筑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范 (GB50222) ,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GBJ16) 和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GB50045)也有相關規定。設計人員按上述規范給 出所用材料的燃燒性能及處理方法后,施工單位應嚴格按設計進行選材和處理,不得調 換材料或減少處理步驟。 3.2
19、.10 現場配制的材料如砂漿、膠粘劑等,應按設計要求或產品說明書配制。 3.3 施 工施 工 3.3.1 承擔建筑裝飾裝修工程施工的單位應具備相應的資質,并應建立質量管理體 系。施工單位應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并應經過審查批準。施工單位應按有關的施工工藝標 準或經審定的施工技術方案施工,并應對施工全過程實行質量控制。 3.3.2 承擔建筑裝飾裝修工程施工的人員應有相應崗位的資格證書。 3.3.3 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的施工質量應符合設計要求和本規范的規定,由于違反設 計文件和本規范的規定施工造成的質量問題應由施工單位負責。 3.3.4 建筑裝飾裝修工程施工中,嚴禁違反設計文件擅自改動建筑主體、承重結構
20、或主要使用功能;嚴禁未經設計確認和有關部門批準擅自拆改水、暖、電、燃氣、通 訊等配套設施。 建筑裝飾裝修工程施工中,嚴禁違反設計文件擅自改動建筑主體、承重結構 或主要使用功能;嚴禁未經設計確認和有關部門批準擅自拆改水、暖、電、燃氣、通 訊等配套設施。 3.3.5 施工單位應遵守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并應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現場 的各種粉塵、廢氣、廢棄物噪聲、振動等對周圍環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 施工單位應遵守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并應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現場 的各種粉塵、廢氣、廢棄物噪聲、振動等對周圍環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 3.3.6 施工單位應遵守有關施工安全、勞動保護、防火和防毒的法律法
21、規,應建立 相應的管理制度,并應配備必要的設備、器具和標識。 3.3.7 建筑裝飾裝修工程應在基體或基層的質量驗收合格后施工。對既有建筑進行 裝飾裝修前,應對基層進行處理并達到本規范的要求。 說明:3.3.7 基體或基層的質量是影響建筑裝飾裝修工程質量的一個重要因素。例 如,基層有油污可能導致抹灰工程和涂飾工程出現脫層、起皮等質量問題;基體或基層 強度不夠可能導致飾面層脫落,甚至造成墜落傷人的嚴重事故。為了保證質量,避免返 工特制訂本條。 3.3.8 建筑裝飾裝修工程施工前應有主要材料的樣板或做樣板間(件) ,并應經有關 各方確認。 說明:3.3.8 一般來說,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的裝飾裝修效果難
22、用語言準確、完整的 表述出來; 有時, 某些施工質量問題也需要有一個更直觀的評判依據。 因此, 在施工前, 通常應根據工程情況確定制作樣板間、 樣板件或封存材料樣板。 樣板間適用于賓館客房、 住宅、寫字樓辦公室等工程,樣板件適用于外墻飾面或室內公共活動場所,主要材料樣 板是指建筑裝飾裝修工程中采用的壁紙、涂料、石材等涉及顏色、光澤、圖案花紋等評 判指標的材料。不管采用哪種方式,都應由建設方、施工方、供貨方等有關各方確認。 3.3.9 墻面采用保溫材料的建筑裝飾裝修工程,所用保溫材料的類型、品種、規格 及施工工藝應符合設計要求。 3.3.10 管道、設備等的安裝及高度應在建筑裝飾裝修工程施工前完
23、成,當必須同步 進行時,應在飾面層施工前完成。裝飾裝修工程不得影響管道、設備等的使用和維修。 涉及燃氣管道的建筑裝飾裝修工程必須符合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 3.3.11 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的電器安裝應符合設計要求和國家現行標準的規定。 嚴禁 不經穿管直接埋設電線。 3.3.12 室內外裝飾裝修工程施工的環境條件應滿足施工工藝的要求。 施工環境溫度 不應低于 5。當必須在低于 5氣溫下施工時,應采取保證工程質量的有效措施。 3.3.13 建筑裝飾裝修工程施工過程中應做好半成品、 成品的保護, 防止污染和損壞。 3.3.14 建筑裝飾裝修工程驗收前應將施工現場清理干凈。 4 抹灰工程抹灰工程 4.1
24、一般規定一般規定 4.1.1 本章適用于一般抹灰、裝飾抹灰和清水砌體勾縫等分項工程的質量驗收。 4.1.2 抹灰工程驗收時應檢查下列文件和記錄: 1 抹灰工程的施工圖、設計說明及其他設計文件。 2 材料的產品合格證書、性能檢測報告、進場驗收記錄和復驗報告。 3 隱蔽工程驗收記錄。 4 施工記錄。 4.1.3 抹灰工程應對水泥的凝結時間和安定性進行復驗。 4.1.4 抹灰工程應對下列隱蔽工程項目進行驗收: 1 抹灰總厚度大于或等于 35mm 時的加強措施。 2 不同材料基體交接處的加強措施。 4.1.5 各分項工程的檢驗批應按下列規定劃分: 1 相同材料、工藝和施工條件的室外抹灰工程每 5001
25、000 m2應劃為一個檢驗批, 不足 500 m2也應劃為一個檢驗批。 2 相同材料、工藝和施工條件的室內抹灰工程每 50 個自然間(大面積房間和走廊 按抹灰面積 30 m2為一間)應劃分為一個檢驗批,不足 50 間也應劃分為一個檢驗批。 說明:4.1.5 根據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 (GB503002001)關于檢驗 批劃分的規定,及裝飾裝修工程的特點,對原標準予以修改。室外抹灰一般是上下層連 續作業,兩層之間是完整的裝飾面,沒有層與層之間的界限,如果按樓層劃分檢驗批不 便于檢查。另一方面各建筑物的體量和層高不一致,即使是同一建筑其層高也不完全一 致,按樓層劃分檢驗批量的概念難確定。因
26、此,規定室外按相同材料、工藝和施工條件 每 5001000m2劃分為一個檢驗批。 4.1.6 檢查數量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室內每個檢驗批應至少抽查 10,并不得少于 3 間;不足 3 間時應全數檢查。 2 室外每個檢驗批每 100m2應至少抽查一處,每處不得小于 10 m2。 4.1.7 外墻抹灰工程施工前應先安裝鋼木門窗框、護欄等,并應將墻上的施工孔洞 堵塞密實。 4.1.8 抹灰用的石灰膏的熟化期不應少于 15d;罩面用的磨細石灰粉的熟化期不應 少于 3 d。 4.1.9 室內墻面、柱面和門洞口的陽角做法應符合設計要求。設計無要求時,應采 用 1:2 水泥砂漿做護角,其高度不應低于 2m
27、,每側寬度不應小于 50mm。 4.1.10 當要求抹灰層具有防水、防潮功能時,應采用防水砂漿。 4.1.11 各種砂漿抹灰層,在凝結前應防止快干、水沖、撞擊、振動和受凍,在凝結 后應采取措施防止玷污和損壞。水泥砂漿抹灰層應在濕潤條件下養護。 4.1.12 外墻和頂棚的抹灰層與基層之間及各抹灰層之間必須粘結牢固。外墻和頂棚的抹灰層與基層之間及各抹灰層之間必須粘結牢固。 說明:4.1.12 經調研發現混凝土(包括預制混凝土)頂棚基體抹灰,由于各種因素 的影響, 抹灰層脫落的質量事故時有發生, 嚴重危及人身安全, 引起了有關部門的重視, 如北京市為解決混凝土頂棚基體表面抹灰層脫落的質量問題,要求各
28、建筑施工單位,不 得在混凝土頂棚基體表面抹灰,用膩子找平即可,5 年來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4.2 一般抹灰工程一般抹灰工程 4.2.1 本節適用于石灰砂漿、水泥砂漿、水泥混合砂漿、聚合物水泥砂漿和麻刀石 灰、紙筋石灰、石膏灰等一般抹灰工程的質量驗收。一般抹灰工程分為普通抹灰和高級 抹灰,當設計無要求時,按普通抹灰驗收。 說明:4.2.1 本規范將原標準中一般抹灰工程分為普通抹灰、中級抹灰和高級抹灰 三級合并為普通抹灰和高級抹灰兩級, 主要是由于普通抹灰和中級抹灰的主要工序和表 面質量基本相同,將原中級抹灰的主要工序和表面質量作為普通抹灰的要求。抹灰等級 應由設計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根據技術、
29、經濟條件和裝飾美觀的需要來確定,并在 施工圖中注明。 主控項目主控項目 4.2.2 抹灰前基層表面的塵土、污垢、油漬等應清除干凈,并應灑水潤濕。 檢驗方法:檢查施工記錄。 4.2.3 一般抹灰所用材料的品種和性能應符合設計要求。水泥的凝結時間和安定性 復驗應合格。砂漿的配合比應符合設計要求。 檢驗方法:檢查產品合格證書、進場驗收記錄、復驗報告和施工記錄。 說明:4.2.3 材料質量是保證抹灰工程質量的基礎,因此,抹灰工程所用材料如水 泥、砂、石灰膏、石膏、有機聚合物等應符合設計要求及國家現行產品標準的規定,并 應有出廠合格證;材料進場時應進行現場驗收,不合格的材料不得用在抹灰工程上,對 影響抹
30、灰工程質量與安全的主要材料的某些性能如水泥的凝結時間和安定性進行現場 抽樣復驗。 4.2.4 抹灰工程應分層進行。 當抹灰總厚度大于或等于 35 mm 時, 應采取加強措施。 不同材料基體交接處表面的抹灰,應采取防止開裂的加強措施,當采用加強網時,加強 網與各基體的搭接寬度不應小于 100 mm。 檢驗方法:檢查隱蔽工程驗收記錄和施工記錄。 說明:4.2.4 抹灰厚度過大時,容易產生起鼓、脫落等質量問題;不同材料基體交 接處,由于吸水和收縮性不一致,接縫處表面的抹灰層容易開裂,上述情況均應采取加 強措施,以切實保證抹灰工程的質量。 4.2.5 抹灰層與基層之間及各抹灰層之間必須粘結牢固,抹灰層
31、應無脫層、空鼓, 面層應無爆灰和裂縫。 檢驗方法:觀察;用小錘輕擊檢查;檢查施工記錄。 說明:4.2.5 抹灰工程的質量關鍵是粘結牢固,無開裂、空鼓與脫落如果粘結不牢, 出現空鼓、開裂、脫落等缺陷,會降低對墻體保護作用,且影響裝飾效果。經調研分析, 抹灰層之所以出現開裂、 空鼓和脫落等質量問題, 主要原因是基體表面清理不干凈, 如: 基體表面塵埃及疏松物、脫模劑和油漬等影響抹灰粘結牢固的物質未徹底清除干凈;基 體表面光滑,抹灰前未作毛化處理;抹灰前基體表面澆水不透,抹灰后砂漿中的水分很 快被基體吸收,使砂漿質量不好,使用不當;一次抹灰過厚,干縮率較大等,都會影響 抹灰層與基體的粘結牢固。 一般
32、項目一般項目 4.2.6 一般抹灰工程的表面質量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普通抹灰表面應光滑、潔凈、接槎平整,分格縫應清晰。 2 高級抹灰表面應光滑、潔凈、顏色均勻、無抹紋,分格縫和灰線應清晰美觀。 檢驗方法:觀察;手摸檢查。 4.2.7 護角、孔洞、槽、盒周圍的抹灰表面應整齊、光滑;管道后面的抹灰表面應 平整。 檢驗方法:觀察。 4.2.8 抹灰層的總厚度應符合設計要求;水泥砂漿不得抹在石灰砂漿層上;罩面石 膏灰不得抹在水泥砂漿層上。 檢驗方法:檢查施工記錄。 4.2.9 抹灰分格縫的設置應符合設計要求,寬度和深度應均勻,表面應光滑,棱角 應整齊。 檢驗方法:觀察;尺量檢查。 4.2.10 有排
33、水要求的部位應做滴水線(槽) 。滴水線(槽)應整齊順直,滴水線應 內高外低,滴水槽寬度和深度均不應小于 10 mm。 檢驗方法:觀察;尺量檢查。 4.2.11 一般抹灰工程質量的允許偏差和檢驗方法應符合表 4.2.11 的規定。 表表 4.2.11一般抹灰的允許偏差和檢驗方法一般抹灰的允許偏差和檢驗方法 項 次 項目 允許偏差 檢驗方法 普通抹灰高級抹灰 1立面垂直度43用 2 m 垂直檢測尺檢查 2表面平整度43用 2 m 靠尺和塞尺檢查 3陰陽角方正43用直角檢測尺檢查 4 分格條(縫)直 線度 43用 5 m 線, 不足 5 m 拉通線, 用鋼直尺檢查 5 墻裙、勒腳上口 直線度 43拉
34、 5 m 線, 不足 5 m 拉通線, 用鋼直尺檢查 注:1)普通抹灰,本表第 3 項陰角方正可不檢查; 2)頂棚抹灰,本表第 2 項表面平整度可不檢查,但應平順。 4.3 裝飾抹灰工程裝飾抹灰工程 4.3.1 本節適用于水刷石、斬假石、干粘石、假面磚等裝飾抹灰工程的質量驗收。 說明:4.3.1 根據國內裝飾抹灰的實際情況,本規范保留了建筑裝飾工程施工及 驗收規范 (JGJ7391)中水刷石、斬假石、干粘石、假面磚等項目,刪除了水磨石、 拉條灰、拉毛灰、灑毛灰、噴砂、噴涂、滾涂、彈涂、仿石和彩色抹灰等項目。但水刷 石浪費水資源,并對環境有污染,應盡量減少使用。 主控項目主控項目 4.3.2 抹
35、灰前基層表面的塵土、污垢、油漬等應清除干凈,并應灑水潤濕。 檢驗方法:檢查施工記錄。 4.3.3 裝飾抹灰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種和性能應符合設計要求。水泥的凝結時間和安 定性復驗應合格。砂漿的配合比應符合設計要求。 檢驗方法:檢查產品合格證書、進場驗收記錄、復驗報告和施工記錄。 4.3.4 抹灰工程應分層進行。 當抹灰總厚度大于或等于 35 mm 時, 應采取加強措施。 不同材料基體交接處表面的抹灰,應采取防止開裂的加強措施,當采用加強網時,加強 網與各基體的搭接寬度不應小于 100 mm。 檢驗方法:檢查隱蔽工程驗收記錄和施工記錄。 4.3.5 各抹灰層之間及抹灰層與基體之間必須粘接牢固,抹灰層
36、應無脫層、空鼓和 裂縫。 檢驗方法:觀察;用小錘輕擊檢查;檢查施工記錄。 一 般 項 目一 般 項 目 4.3.6 裝飾抹灰工程的表面質量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水刷石表面應石粒清晰、 分布均勻、 緊密平整、 色澤一致, 應無掉粒和接槎痕跡。 2 斬假石表面剁紋應均勻順直、深淺一致,應無漏剁處;陽角處應橫剁并留出寬窄 一致的不剁邊條,棱角應無損壞。 3 干粘石表面應色澤一致、不露漿、不漏粘,石粒應粘結牢固、分布均勻,陽角處 應無明顯黑邊。 4 假面磚表面應平整、溝紋清晰、留縫整齊、色澤一致,應無掉角、脫皮、起砂等 缺陷。 檢驗方法:觀察;手摸檢查。 4.3.7 裝飾抹灰分格條(縫)的設置應符合設
37、計要求,寬度和深度應均勻,表面應 平整光滑,棱角應整齊。 檢驗方法:觀察。 4.3.8 有排水要求的部位應做滴水線(槽) 。滴水線(槽)應政治課順直,滴水線應 內高外低,滴水槽的寬度和深度均不應小于 10 應采取加強措施。不同材料基體交接處 表面的抹灰,應采取防止開裂的加強措施,當采用加強網時,加強網與各基體的搭接寬 度不應小于 100 mm。 檢驗方法:觀察;尺量檢查。 4.3.9 裝飾抹灰工程質量的允許偏差和檢驗方法應符合表 4.3.9 的規定。 表表 4.3.9裝飾抹灰的允許偏差和檢驗方法裝飾抹灰的允許偏差和檢驗方法 項 次 項目 允許偏差(mm) 檢驗方法 水刷石斬假石干粘石假面磚 1
38、立面垂直度5455用 2m 靠尺和塞尺檢查 2表面平整度3354用 2m 靠尺和塞尺檢查 3陽角方正3344用直角檢測尺檢查 4 分格條(縫) 直線度 3333 用 5m 線,不足 5m 拉通線,用鋼直 尺檢查 5 墻裙、勒腳上 口直線度 33 用 5m 線,不足 5m 拉通線,用鋼直 尺檢查 4.4 清水砌體勾縫工程清水砌體勾縫工程 4.4.1 本節適用于清水砌體砂漿勾縫和原漿勾縫工程的質量驗收。 主控項目主控項目 4.4.2 清水砌體勾縫所用水泥的凝結時間和安定性復驗應合格。砂漿的配合比應符 合設計要求。 檢驗方法:檢查復驗報告和施工記錄。 4.4.3 清水砌體勾縫應無漏勾。勾縫材料應粘結
39、牢固、無開裂。 檢驗方法:觀察。 一般項目一般項目 4.4.4 清水砌體勾縫應橫平豎直,交接處應平順,寬度和深度應均勻,表面應壓實 抹平。 檢驗方法:觀察;尺量檢查。 4.4.5 灰縫應顏色一致,砌體表面應潔凈。 檢驗方法:觀察。 5 門窗工程門窗工程 5.1 一般規定一般規定 5.1.1 本章適用于木門窗制作安裝、金屬安裝、塑料門窗安裝、特種門安裝、門窗 玻璃安裝等分項工程的質量驗收。 5.1.2 門窗工程驗收時應檢查下列文件和記錄: 1 門窗工程的施工圖、設計說明及其他設計文件。 2 材料的產品合格證書、性能檢測報告、進場驗收記錄和復驗報告。 3 特種門及其附件的生產許可文件。 4 隱蔽工
40、程驗收記錄。施工記錄。 5.1.3 門窗工程應對下列材料及其性能指標進行復驗: 1 人造木板的甲醛含量。 2 建筑外墻金屬窗、塑料窗的抗風性能、空氣滲透性能和雨水滲漏性能。 5.1.4 門窗工程應對下列隱蔽工程項目進行驗收: 1 預埋件和錨固件。 2 隱蔽部位的防腐、填嵌處理。 5.1.5 各分項工程的檢驗批應按下列規定劃分: 1 同一品種、類型和規格的木門窗、金屬門窗、塑料門窗及門窗玻璃每 100 樘應劃 分為一個檢驗批,不足 100 樘也應劃分為一個檢驗批。 2 同一品種、類型和規格的特種門每 50 樘應劃分為一個檢驗批,不足 50 樘也應劃 分為一個檢驗批。 說明:5.1.5 本條規定了
41、門窗工程檢驗批劃分的原則。即進場門窗應按品種、類型、 規格各自組成檢驗批,并規定了各種門窗組成檢驗批的不同數量。 本條所稱門窗品種通常是指門窗的制作材料,如實木門窗、鋁合金門窗、塑料門窗 等;門窗類型是指門窗的功能或開啟方式,如平開窗、立轉窗、自動門,推拉門等;門 窗規格指門窗的尺寸。 5.1.6 檢查數量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木門窗、金屬門窗、塑料門窗及門窗玻璃,每個檢驗批應至少抽查 5,并不得 少于 3 樘,不足 3 樘時應全數檢查;高層建筑的外窗,每個檢驗批應至少抽查 10, 并不得少于 6 樘,不足 6 樘時應全數檢查。 2 特種門每個檢驗批應至少抽查 50,并不得少于 10 樘,不足
42、 10 樘時應全數檢 查。 說明:5.1.6 本條對各種檢驗批的檢查數量作出規定。考慮到對高層建筑(10 層及 10 層以上的居住建筑和建筑高度超過 24m 的公共建筑)的外窗各項性能要求應更為嚴 格,故每個檢驗批的檢查數量增加一倍。此外,由于特種門的重要性明顯高于普通門, 數量則較之普通門為少,為保證物種門的功能,規定每個檢驗批抽樣檢查的數量應比普 通門加大。 5.1.7 門窗安裝前,應對門窗洞口尺寸進行檢驗。 說明:5.1.7 本條規定了安裝門窗前應對門窗洞口尺寸進行檢查,除檢查單個門窗 洞口尺寸外,還應對能夠通視的成排或成列的門窗洞口進行目測或拉通線檢查。如果發 現明顯偏差,應向有關管理
43、人員反映,采取處理措施后再安裝門窗。 5.1.8 金屬門窗和塑料門窗安裝應采用預留洞口的方法施工,不得采用邊安裝邊砌 口或先安裝后砌口的方法施工。 說明:5.1.8 安裝金屬門窗和塑料門窗,我國規范歷來規定應采用預留洞口的方法 施工,不得采用邊安裝邊砌口或先安裝后砌口的方法施工,其原因主要是防止門窗框受 擠壓變形和表面保護層受損。木門窗安裝也宜采用預留洞口的廣泛施工。如果采用先安 裝后砌口的方法施工時,則應注意避免門窗框在施工中受損、受擠壓變形或受到污染。 5.1.9 木門窗與磚石砌體、 混凝土或抹灰層接觸處應進行防腐處理并應設置防潮層; 埋入砌體或混凝土中的木磚應進行防腐處理。 5.1.10
44、 當金屬窗或塑料窗組合時,其拼樘料的尺寸、規格、壁厚應符合設計要求。 說明:5.1.10 組合門窗拼樘料不僅起連接作用,而且是組合窗的重要受力部件,故 對其材料應嚴格要求,其規格、尺寸、壁厚等應由設計給出,并應使組合窗能夠承受該 地區的瞬時風壓值。 5.1.11 建筑外門窗的安裝必須牢固。在砌體上安裝門窗嚴禁用射釘固定。建筑外門窗的安裝必須牢固。在砌體上安裝門窗嚴禁用射釘固定。 說明:5.1.11 門窗安裝是否牢固既影響使用功能又影響安全,其重要性尤其以外墻 門窗更為顯著。故本條規定,朝鮮族采用何種方法固定,建筑外墻門窗必須確保安裝牢 固,并將此條列為強制性條文。內墻門窗安裝也必須牢固,本規范
45、將內墻門窗安裝牢固 的要求列入主控項目而非強制性條文。考慮到砌體中磚、砌塊以及灰縫的強度較低,受 沖擊容易破碎,故規定在砌體上安裝門窗時嚴禁用射釘固定。 5.1.12 物種門安裝除應符合設計要求和本規范規定外, 還應符合有關專業標準和主 管部門的規定。 5.2 木門窗制作與安裝工程木門窗制作與安裝工程 5.2.1 本節適用于木門窗制作與安裝工程的質量驗收。 主控項目主控項目 5.2.2 木門窗的木材品種、材質等級、規格、尺寸、框扇的線型及人造木板的甲醛 含量應符合設計要求。設計未規定材質等級時,所用木材的質量應符合本規范附錄 A 的規定。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材料進場驗收記錄和復驗報告。 5.
46、2.3 木門窗應采用烘干的木材,含水率應符合建筑木門、木窗 (JG/T122)的 規定。 檢驗方法:檢查材料進場驗收記錄。 5.2.4 木門窗的防火、防腐、防蟲處理應符合設計要求。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材料進場驗收記錄。 5.2.5 木門窗的結合處和安裝配件處不得有木節或已填補的木節。木門窗如有允許 限值以內的死節及直徑較大的蟲眼時,應用同一材質的木塞加膠填補。對于清漆制品, 木塞的木紋和色澤應與制品一致。 檢驗方法:觀察。 5.2.6 門窗框和厚度大于 50mm 的門窗扇應用雙榫連接。 榫槽應采用膠料嚴密嵌合, 并應用膠楔加緊。 檢驗方法:觀察;手扳檢查。 5.2.7 膠合板門、纖維板門和模
47、壓門不得脫膠。膠合板不得刨透表層單板,不得有 戧槎。制作膠合板門、纖維板門時,邊框和橫楞應在同一平面上,面層、邊框及橫楞應 加壓膠結。橫楞和上、下冒頭應各鉆兩個以上的透氣孔,透氣孔應通暢。 檢驗方法:觀察。 5.2.8 木門窗的品種、類型、規格、開啟方向、安裝位置及連接方式應符合設計要 求。 檢驗方法:觀察;尺量檢查;檢查成品門的產品合格證書。 5.2.9 木門窗框的安裝必須牢固。預埋木磚的防腐處理、木門窗框固定點的數量、 位置及固定方法應符合設計要求。 檢驗方法:觀察;手扳檢查;檢查隱蔽工程驗收記錄和施工記錄。 5.2.10 木門窗扇必須安裝牢固,并應開關靈活,關閉嚴密,無倒翹。 檢驗方法:
48、觀察;開啟和關閉檢查;手扳檢查。 說明:5.2.10 在正常情況下,當門窗關閉時,門窗扇的上端本應與下端同時或上端 略早于下端貼緊門窗的止框。所謂“倒翹”通常是指當門窗扇關閉時,門窗扇的下端已 經貼緊門窗下框,而門窗扇的上端由于翹曲未能與門窗的上框貼緊,尚有離縫的現象。 5.2.11 木門窗配件的型號、規格、 數量應符合設計要求,安裝應牢固,位置應正確, 功能應滿足使用要求。 檢驗方法:觀察;開啟和關閉檢查;手扳檢查。 說明:5.2.11 考慮到材料的發展,本規范將門窗五金件統一稱為配件。門窗配件不 僅影響門窗功能,也有可能影響安全,故本規范將門窗配件的型號、規格、數量及功能 列為主控項目。
49、一般項目一般項目 5.2.12 木門窗表面應潔凈,不得有刨痕、錘印。 檢驗方法:觀察。 5.2.13 木門窗的割角、拼縫應嚴密平整。門窗框、扇裁口應順直,刨面應平整。 檢驗方法:觀察。 5.2.14 木門窗上的槽、孔應邊緣整齊,無毛刺。 檢驗方法:觀察。 5.2.15 木門窗與墻體間縫隙的填嵌材料應符合設計要求,填嵌應飽滿。寒冷地區外 門窗(或門窗框)與砌體間的空隙應填充保溫材料。 檢驗方法:輕敲門窗框檢查;檢查隱蔽工程驗收記錄和施工記錄。 5.2.16 木門窗批水、蓋口條、壓縫條、密封條安裝應順直,與門窗結合應牢固、嚴 密。 檢驗方法:觀察;手扳檢查。 5.2.17 木門窗制作的允許偏差和檢
50、驗方法應符合表 5.2.17 的規定。 說明:5.2.17 表中允許偏差欄中所列數值,凡注明正負號的,表示本規范對此偏差 的不同方向有不同要求,應嚴格遵守。凡沒有注明正負號的,即使其偏差可能具有方向 性,但本規范并未對這類偏差的方向性作出規定,故檢查時對這些偏差可以不考慮方向 性要求。本條說明也適用 本規范其他表格中的類似情況。 表表 5.2.17木門窗制作的允許偏差和檢驗方法木門窗制作的允許偏差和檢驗方法 項 次 項目構件名稱 允許偏差 檢驗方法 普通高級 1翹曲 框32 將框、扇平放在檢查平臺上,用塞尺檢查 扇22 2對角線長度差框、扇32用鋼尺檢查,框量裁口里角,扇量外角 3表面平整度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