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集團“同心共享”操作細則指引辦法(6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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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集團“同心共享”操作細則指引辦法(6頁).pdf
1、 1 / 6 碧桂園集團“同心共享”操作細則碧桂園集團“同心共享”操作細則指引指引 V2.0V2.0( (試行試行) ) 為執行碧桂園集團“同心共享”實施辦法 V2.0(試行) ,制定本操作細則。 第第一一條條 宗旨宗旨說明說明 (一)(一) “同心共享”制度是集團為增強員工主人翁意識、讓員工分享集團發展壯大成果而設置,實施中與“成就共享”制度并存,在集團推行“雙享” 。 (二)(二)為遵守香港上市條例的相關規定,總部和區域在投資企業設立的操作中, 應確保在集團及子公司任董事的員工合計認繳的份額不超過員工總份額的 29% (含本數) 。 董事的認繳比例由財務資金中心統籌,董事在區域的每次出資均
2、應先報財務資金中心核定比例。 (三)(三) “同心共享”制度實施后,員工參與投資持股的“項目公司”仍由集團管理,公司董事和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和法定代表人由集團委派由集團委派。 第第二二條條 集團集團“同心共享制度管理委員會”的設立與職能“同心共享制度管理委員會”的設立與職能 (一)(一)集團成立“同心共享制度管理委員會” ,組成人員為楊國楊國強主席、楊惠妍副主席、莫斌總、朱榮斌總、吳建斌總和伍碧君總強主席、楊惠妍副主席、莫斌總、朱榮斌總、吳建斌總和伍碧君總。在實施中組成人員如有變動的,由集團另行公布。 (二)(二)“同心共享制度管理委員會” 對員工組成的合伙投資企業、集團以及員工持股的項目公司
3、,在投資決策、投資管理、經營管理、風險控制、利潤分配、投資進退、糾紛解決等“同心共享”制度涉及 2 / 6 的所有問題擁有最終裁決權。 (三)(三)總部和區域在設立員工的合伙投資企業時,應將“同心共享制度管理委員會” 享有最終裁決權寫入“合伙協議” 。如有爭拗,如有爭拗,先友好協商解決;若解決不了,按照相關法律解決先友好協商解決;若解決不了,按照相關法律解決。 第第三三條條 適用員工適用員工 (一)(一)總部 要求出資人員:董事、總裁、副總裁、助理總裁、中心負責人、中心副總經理、部門總經理、部門副總經理、 “未來領袖計劃”和“涅槃計劃”人員、項目總經理培訓班畢業生; 自愿出資人員:鼓勵總部廣大員工參與。 (二(二)區域 要求強投出資人員:區域總裁、區域投資區域投資負責人負責人 、區域區域營銷負營銷負責人、責人、區域財務負責人、區域財務負責人、項目總經理、項目項目營銷負責人和項目投資跟營銷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