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 項目委托代建合同書 項目名稱: 項目委托人: 項目代建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浙江省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浙江省政 府投資項目實施代建制暫行規定,為保證政府投資建設代建項目的順利實施,充分發 揮政府投資效益,嚴格控制投資概算,經委托人、代建人雙方協商同意,簽訂本合同。 一、項目概況 項目名稱: 項目總投資: (萬元人民幣)(以批準的投資概算或經批準的調整投資額 為準,含土地、建安工程費用及相關規費等)。 建設地點: 建設規模:項目建設總建筑面積 。主要經濟技術指標最終以政府各職 能部門批準文件為準。 建設內容:包括地塊平整、建安工程施工、設備及工器具購置、以及本項目規劃紅
2、線范圍內的綠化、公建配套和市政基礎設施配套等所有工程(含專業管線)。 二、代建方式和代建工作范圍與內容 1、代建方式:實施全過程代建。 為確保房產品質,將該項目營造為同類物業的標桿性作品,從項目規劃設計起,整 個建設過程中的設計、監理、施工等工程建設,招投標均采用自行邀請招標方式,在綠 城集團合格供方中選擇數家單位,進行充分的競爭后確定中標單位;若委托人有推薦單 - 2 - 位,也需符合代建人的選擇單位的相關標準,方能參與投標。造價控制原則參照同類工 程,爭取合理低價(含限價),具體經委托方審計、財政等部門審核后在招標文件中明 確。 2、代建工作范圍與內容:前期管理,全過程項目管理,后期管理等
3、內容。 2.1 前期管理 (1)與委托人進行前期工作的交接(含前期資料的移交)。 (2)設計管理:組織完成施工圖及市政、綠化、管線等配套圖紙設計優化工作, 督促和檢查設計進度,審核設計文件,保證設計質量,確保項目按照委托人要求以及相 關部門審批意見進行設計。 (3)協助委托人組織工程勘察、監理、施工和材料設備采購等招標工作,在工作 中應回避有利益關系的單位; 受委托人委托組織有關項目建設合同的洽談以及負責合同 履行的全過程管理。 (4)負責辦理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消防、園林綠化、市政等各職能部 門的報批手續。 (5)受委托人委托組織工程合同的洽談與負責履約的監督管理。 (6)項目的其他
4、前期管理工作。 2.2 全過程項目管理 (1)工程施工建設管理:負責協調各相關部門之間的工作,負責進行工程安全生 產及文明施工管理,負責進行工程質量、進度、成本控制。 (2)按職能部門要求編制年度投資計劃、下月用款計劃上報委托人。 (3)負責施工中出現的工程設計變更的審核工作。 (4)負責對項目建設資金的支付進行審核。 - 3 - (5)依據工程建設的進度和相關合同,對各承建單位上報的資金申請進行審核并 上報委托人審批。 2.3 后期管理 (1)負責組織項目中間結構驗收、節能驗收、實體檢測、分戶驗收、工程竣工驗 收工作。 (2)負責辦理工程實施中有關建設、規劃、人防、消防、防雷、交警、衛生防疫
5、、 綠化、國土、環保等各職能部門的報批手續及驗收工作。 (3)負責檢查、督促工程監理單位對竣工圖、竣工資料及時審核。 (4)負責項目建設資料的收集、整理、歸檔工作。 (5)負責工程竣工結算初審工作,將其初審確認后的工程竣工結算送審報告及完 整的結算資料遞交委托人。 (6)負責完成項目竣工備案、配套確認等工作,并將竣工驗收合格的建成房產移 交委托人。 (7)負責建設檔案移交、代為辦理項目房地產初始登記手續,并根據委托人的要 求提出項目定價建議。 (8)工程質量保修期內的服務:負責質保期內的相關協調工作,質量保修責任由 相關專業工作單位依據合同約定承擔。 (9)負責工程項目使用說明書的編制。 (1
6、0)配合物業管理單位組織前期的物業管理。 (11)其他與本項目工程有關的項目管理工作。 三、代建項目管理目標 投資控制金額: (暫估價)(萬元人民幣)(暫按以單方成本造價 元/ - 4 - 乘以總建筑面積計算)。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代建方提出,經相關部門咨詢機構審核確認后,報委托人 同意或備案,投資控制金額可做調整: (一)不可抗力; (二)國家政策調整; (三)符合有關工程變更相應規定且經委托人確認的相關變更; (四)主要原材料、設備設施、人工費用等價格出現重大變化; (五)根據項目開發實際需要,對項目建設內容、建設標準等進行重大調整; (六)因受地質等事前不可完全預料的自然條件制約,在
7、具體施工過程中有重大技 術調整。 (七) 其他因委托人提出的工程變更情形及本合同約定報委托人備案即可的工程變 更。 工程質量標準:確保各分部、分項工程質量一次性達到國家、省市及地方相關專業 驗收合格標準,整體工程一次性驗收合格。 建設工期要求:單個項目工期同施工工期,附屬配套工期按主體工程預驗收之日開 始順延六個月(各項目建設時間自監理發布開工令之日起至工程通過竣工驗收合格。期 間,如有屬于委托人原因或其他第三方等不可抗因素影晌施工工期的,則相應的工期應 順延。) 代建管理期限:代建合同簽約后至本項目竣工驗收之日起滿兩年。 工程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管理目標:代建人應嚴格按照國家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
8、 理條例和地方有關規定做好項目建設全過程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管理工作,確保現場 安全文明施工達到市級雙標化工地要求。 - 5 - 四、代建管理費 費率:3%。本工程代建管理費按經財政、審計等部門審定后的工程決算總投資額 乘以項目代建費費率 3%計算;工程決算總投資額包括但不限于建安工程費,設備購置 費及安裝費,技術咨詢費,勘察費,設計費,各項規費,圖紙審查費,工程招標費,監 理費,工程檢驗和檢測費,造價咨詢服務費,弱電工程費,小區內道路、給水、排水、 電力、煤氣、電信、有線電視工程費,景觀工程費等,但不包括征地、拆遷、融資費用 等。工程結算控制價指為完成本項目除征地、拆遷費用及融資費用外發生的一
9、切費用。 合同金額: 萬元人民幣(暫) 表一 項目名稱 用地面積 (平方米) 容積率 建筑面積 ( 約 平 方 米) 投 資 控 制 金 額(約萬元) 代建管理費 (約萬元) *地塊 總用地面積 *,其中 規劃建設用 地面積:* *萬元 (暫) 五、本合同由以下文件組成: 1、雙方認可的有關工程的變更、洽商等書面文件或協議修正文件 2、委托代建合同書 3、合同條款 4、附加條款 5、初步設計審查批復文件 6、國家建設標準、規范及有關技術文件 - 6 - 構成本合同的文件若存在岐義或不一致時,則按上述排列進行解釋。 六、本合同中的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合同條款中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七、委托人承諾
10、,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項約定,為代建人提供項目建設的必要條件, 協助代建人完成代建工作。 八、代建人承諾,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項約定,按照代建工作范圍和內容,承擔代建 任務。 九、本合同一式六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和代建人各執叁份。 十、實施過程中雙方共同協商簽署的補充協議與修正文件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未盡事宜另行協商。 委托人: 代建人: 代表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地址: 地址: 郵編: 郵編: 電話: 電話: - 7 - 本合同簽于 2013 年 月 日 第一部分:合同條款 第一章 詞語定義、適用的法律法規、語言 第一條 詞語定義 下列詞語
11、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應具有本條所賦予的定義: (1)項目是指委托人委托實施代建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代表政府出資人委托代建任務,并對代建項目提出要求,對代 8 建項目相關各方行使綜合監督管理權利,并在項目建成后實際接收的一方。 (3)代建人是指按照代建合同約定承擔代建項目組織管理工作的一方。 (4)項目管理部是指由代建人組建實施具體代建工作的機構。 (5)項目負責人是指由代建人任命全面履行本合同的負責人。 (6)正常工作是指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委托的代建工作。 (7)附加工作是指:委托人在委托代建范圍以外,通過書面協議另外增加的 工作內容;由于委托人原因,使代建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造成因
12、增加工作量或持續 時間而增加的工作。 (8)額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由于委托人原因暫停或終止代建 業務,其善后工作及恢復代建業務的工作。 (9)日(天)是指任何一天零時至第二天零時的時間段。 (10) 月是指根據公歷從一個月任何一天開始到下一個月相應日期前一天的時間 段。 (11)專業工作單位是指委托人通過招標等方式選擇承擔本項目拆遷、勘察、設 計、施工、監理、材料和設備供應及安裝等工作,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 第二條 合同適用的法律及代建依據:建設工程項目管理試行辦法、浙江省 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浙江省政府投資項目實施代建制暫行規定等,本合同文 件適用國家現行的法律和行政法規。
13、當與合同有關的法律及代建依據發生變化導致影響代建合同效力及履行可能性的, 由合同各方另行協商,協商不成的自動終止,各方對此均無需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條 本合同文件使用漢語語言文字書寫、解釋和說明。 9 第二章 合同各方的權利 委托單位權利 第四條 委托人有權對代建項目進行稽查和監管,有權對代建人的工作計劃、步驟 等實施情況進行監督,對違規行為予以糾正。 第五條 委托人有權對工程設計內容的合理性進行審查, 并對不符合規定要求的項 目設計成果提出變更建議, 有權對因技術、 水文、 地質等原因造成的設計變更進行核準。 對設計變更具有最終決定權。 第六條 委托人有權要求代建人賠償因未能履行代建合同,擅
14、自變更建設內容,擴 大建設規模、提高建設標準,致使工期延長、投資增加或工程質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損失 或投資增加額。 第七條 委托人有權要求代建人更換不稱職的項目管理部工作人員。 第八條 委托人有權對偏離經批準的項目建設內容的情況提出意見, 并按相關規定 要求予以糾正。 第九條 委托人負責監理、設計材料采購及施工評標等工作。 第十條 對代建人在代建服務范圍內簽訂的所有合同及協議具有審批權。 第十一條 對經代建人初審后的送審結算、決算進行委托審計。 第十二條 委托人有權拒絕代建人提出的本合同約定之外的要求。 代建人權利 第十三條 代建人根據委托人的授權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享有以下項目建 設的組
15、織、管理及協調權: (1)根據有關規定,協助委托人通過招標等方式選擇專業工作單位,并受委托人 委托組織對有關合同的洽談和簽訂以及負責監督合同履行的全過程。 10 (2)管理各類承包、供貨、服務合同,按合同規定處置相關問題。審核、簽證工 程進度報表。 (3)對項目建設資金的使用進行管理,并按進度向委托人提交支付計劃。 (4)對項目建設質量、進度、投資、安全文明施工等享有管理權。 (5)在委托人許可的范圍內,審核、簽證工程變更。 (6)與有關單位商定處理保修返修內容與費用。 (7)負責項目各參與方的組織協調工作。 第十四條 代建人有權拒絕委托人提出的本合同約定之外的要求。 第十五條 代建人有權取得
16、代建報酬。 代建管理費計算方法:本工程代建管理費按經財政、審計等部門審定后的工程決算 總投資額乘以項目代建費費率 3%計算;工程決算總投資額包括但不限于建安工程費, 設備購置費及安裝費,技術咨詢費,勘察費,設計費,各項規費,圖紙審查費,工程招 標費,監理費,工程檢驗和檢測費,造價咨詢服務費,弱電工程費,小區內道路、給水、 排水、電力、煤氣、電信、有線電視工程費,景觀工程費等,但不包括征地、拆遷、融 資費用等。工程結算控制價指為完成本項目除征地、拆遷費用及融資費用外發生的一切 費用。 項目代建管理費包括為完成本項目代建管理服務可能發生的全部費用, 具體包括代 建方人員的工資、福利、五險一金、辦公
17、費、差旅交通費、會務費、通訊費、勞動保 護費、工具用具使用費、技術圖書資料費、合理的利潤和應繳納的稅金等費用,雙方另 行約定的按約定計算。 附加工作報酬計算方法: / 。 額外工作報酬計算方法: / 。 11 第十六條 代建人有權按合同約定從項目投資節余額中提取獎酬金。 代建人節約建設資金時,應向委托人提出代建獎勵報告,獎勵金額按以下內容和方 法計取; 委托人根據代建人對項目設計優化的深度及優化后委托人的滿意度, 酌情給予獎 勵。 第十七條 代建人可按合同約定提取工期獎勵和質量獎勵。 (1)工期獎勵:單個項目建設工期(約定的竣工日期)每提前一天按獎 3000 元 計,但該項目最高獎勵金額不超過
18、 20 萬元。 (2)質量獎勵:單個項目獲“ 杯”優質工程獎勵 5 萬元,獲錢江杯優質工 程獎勵 10 萬元。 第三章 合同各方的義務與責任 委托人義務與責任 第十八條 委托人應負責協調代建人及與代建項目有關的政府各行政主管部門的 關系。 第十九條 委托人應監督和指導代建項目的建設實施, 并協助代建人組織項目的竣 工驗收和移交。 委托人、代建人雙方同意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業規定進行竣工驗收,工程驗 12 收合格后,委托人負責接收。 第二十條 委托人應協助代建人實施代建項目的年度投資計劃編制與管理。 第二十一條 委托人應授權一名聯系人負責本項目的聯絡工作。 委托人的聯系人: 。 第二十二條
19、委托人應在代建工作完成后,組織對代建單位進行客觀、全面、公正 的績效評價。 第二十三條 委托人應為代建工作提供必要條件,主要內容(包括但不限于)為: (1)根據代建項目的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建設標準和投資額,提供詳細的項目 使用(或功能)要求。 (2)為代建人辦理與代建項目有關的各種審批手續提供必要的資料與協助。 (3)為代建人免費提供必要的辦公條件,包括辦公場所、桌椅、空調、飲水機等, 并積極協調解決代建人在辦公條件方面遇到的問題。 第二十四條 委托人應按政府投資代建項目年度計劃和合同條款約定支付款項。 第二十五條 委托人應對代建項目的工程質量和施工進度進行監督, 配合完成工程 驗收,按有關
20、規定辦理項目接收手續。 第二十六條 委托人應對代建人提出的項目運行管理方案進行審查, 配合代建人組 織運行管理人員培訓。 第二十七條 委托人應按如下方式、時間、金額向代建人支付建設資金和代建項目 管理費。 支付建設資金:代建人按照工程進度情況上報資金使用計劃。經審核確認后 25 個 工作日內,按照財政有關管理辦法支付。 代建管理費按照以下方式進行支付: 13 (1) 代建人交納履約保函并簽訂代建合同后 25 個工作日內, 委托人向代建人支付 代建管理費(暫)的 15%。 (2)單個項目在全面開工后(以該項目開工令為準)25 個工作日內,委托人向代 建人支付該項目代建管理費(暫)的 10%。 (
21、3)單個項目主體建筑工程至士 0.00 后 25 個工作日內,委托人向代建人支付該 項目代建管理費(暫)的 20%; (4) 單個項目主體建筑工程結頂后 25 個工作日內, 委托人向代建人支付該項目代 建管理費(暫)的 20%; (5) 單個項目工程主體竣工驗收合格后 25 個工作日內, 委托人向代建人支付該項 目代建管理費(暫)的 20%(委托人有權根據經初步審核的建筑安裝工程費用、設備、 材料購置費用、施工設計費和工程監理費調整本期應付代建費); (6)單個項目取得工程消防、人防、防雷、環保、規劃等各項驗收合格證(意見 書)、取得建筑面積測繪資料并移交符合城建檔案歸檔要求的項目竣工資料之日
22、起 25 個工作日內,委托人向代建人支付該項目代建管理費(暫)的 5%; (7)單個項目工程配套確認完成、項目決算經財政、審計等部門審核確認后 25 個工作日內, 委托人按經審定的工程決算總投資額一次性支付除扣除該項目結算代建管 理費的 5%外的費用。 (8)單個項目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滿兩年之日起的 25 個工作日內,委托人 向代建人支付該項目代建管理總費用的 3%。 (9)單個項目代建管理費剩余 2%尾款,待該工程項目竣工驗收滿三年之日起 25 個工作日內結清。 第二十八條 根據合同要求,對代建人提出的書面申請、建議和要求及時回復。 14 第二十九條 對需由委托人蓋章的合同、協議、請示及
23、報批資料等進行審核后及吋 辦理蓋章手續。 第三十條 協助協調工程施工建設過程中各有關單位之間的關系, 協調并處理好與 施工相關的派出所、街道、社區及周邊居民等外圍關系。 第三十一條 委托人應全面實行地履行本合同約定的各項合同義務, 任何未按合同 的約定履行或未適當履行的行為,應視為違約,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代建人義務與責任 第三十二條 代建人在履行本合同義務期間,應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維護委 托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三條 代建人在簽訂代建合同的同時, 應按項目代建委托合同代建管理費暫 定總價的 10%向委托人提交履約保函(履約保函至項目決算經財政、審計等部門審核 確認后解除)。 第三十
24、四條 代建人應組建能夠滿足本項目代建管理服務需要且與投標文件承諾 相一致的項目管理部,按照代建工作范圍和內容完成代建工作。并按以下約定向委托人 提供項目進展報告。 1、代建人應根據項目開發建設管理的需要,委派具有相應項目管理能力的專業人 員組成項目管理部,項目管理組成人員需經委托人同意。根據項目開發進度情況,代建 人委派人可逐步到位,以保證項目需要。 代建人應授權一名聯系人負責本項目的聯絡工作。 代建人的項目負責人: 。 2、代建人匯報代建工作進展的方式和時間:每月 30 日以書面方式提交。 (1)定期信息文件。根據建設管理服務工程項目、范圍及內容,隨工程施工進度 向委托人報送建設管理服務月報
25、,其主要內容為: 15 A、施工質量情況; B、工程進度情況; C、進場施工機械設備及勞動力動態; D、合同變更和工程變更情況; E、工程款支付情況; F、建設管理服務情況; G、工程建設大事記; H、其他。 (2)不定期報告。根據建設管理服務的進展情況,按委托人的要求,不定期提交 情況報告,主要內容(包括但不限于)為: A、關于工程優化設計或變更或施工進展的建議; B、資金、資源投入及合理配置的建議; C、工程進展預測分析報告; D、合理要求提交的其他報告; E、工程分階段驗收、竣工驗收建設管理服務報告。 (3) 建設管理服務過程報告。 按委托人的要求, 不定期提交情況報告, 主要內容(包
26、括但不限于)為: A、施工措施計劃、施工進度調整批復文件; B、項目管理協調會議紀要; C、其他項目代建業務往來文件; D、質量事故處理文件。 E、后期管理報告。 16 第三十五條 代建人應按批準的建設規模、建設內容和建設標準實施組織管理,嚴 格控制項目投資,確保工程質量,按期交付使用。代建人不得在實施過程中利用洽商或 者補簽其他協議隨意變更建設規模、建設標準、建設內容。超出初步設計批復范圍的變 更,由設計或施工承包商提出,經代建人與相關方協調后,由代建人報委托人核準、審 定。 第三十六條 代建人依據合同發出的通知, 以書面形式由項目負責人簽字后送交委 托人,委托人在回執上簽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后
27、生效。 第三十七條 代建人應根據項目進度需要,向委托人提出資金使用計劃。 第三十八條 代建人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制度, 并接受委托人監 督。 第三十九條 代建人應在項目建成后,及時完成竣工、決算、審核等相關工作。并 應及時組織竣工驗收, 編制項目竣工決算報告, 配合做好竣工決算審查和項目審計工作, 并將驗收合格后,項目在規定時間內向委托人辦理移交手續。 第四十條 代建人應在項目移交前,組織簽訂保修服務協議,監督落實項目移交后 的工程保修責任。 第四十一條 代建人應建立完整的項目建設檔案,在代建項目完成后將工程檔案、 財務檔案及相關資料等整理匯編,向委托人和有關部門移交。未征得有關
28、方面同意,不 得泄露與本工程有關的保密資料。 第四十二條 代建人應全面實際地履行本合同約定的各項合同義務, 確因代建人管 理失職,造成任何未按合同的約定履行或未適當履行的行為,應視為違約,并承擔相應 的違約責任。 代建人在責任期內,因代建人管理失職,造成項目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建設標準 17 發生變化,致使工期延長、投資增加或其它經濟損失的,代建人同意按以下約定承擔責 任,賠償違約損失,違約賠償金額不超過代建管理費; (1)實際建設投資金額超過合同約定投資控制金額(若根據本合同約定進行調整 的,以調整后的金額為準)的,其違約賠償金按超出數額的 10%計扣,總額最高不超 過 50 萬元。 (2)
29、安全事故 A.發生了特別重大安全事故 (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 或者 100 人以上重傷, 或者 1 億 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則甲方將扣減乙方履約保函 30%作為處罰金; B.發生了重大安全事故(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者 50 人以上 100 人以 下重傷,或者 5000 萬元以上 1 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則甲方將扣減乙方履約保函 的 20%作為處罰金; C.發生了較大安全事故(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 重傷,或者 1000 萬元以上 5000 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則甲方將扣減乙方履約保 函的 10%作為處罰金; D.發
30、生了一般安全事故(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傷,或者 1000 萬 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則甲方將扣減履約保函的 5%作為處罰金) E.若因發生安全事故,導致甲方遭受有關部門處罰及當事人索賠時,由此引起的甲 方損失由乙方承擔; F.發生 A 條或 B 條安全事故時,除處罰金以外,甲方視情況有權單方面終止合同, 并依法追究乙方責任。 (3)工程質量事故 A.發生了特大質量事故或兩起及以上相同性質的重大質量事故,則甲方將扣減乙方 18 履約保函的 30%作為處罰金; B.發生了重大質量事故,則甲方將扣減乙方履約保函的 20%作為處罰金; C.工程驗收未能一次達到合格工程,甲方將扣減乙
31、方履約保函的 10%作為處罰金。 D.發生 A 條或 B 條安全事故時,除處罰金以外,甲方視情況有權單方面終止合同, 并依法追究乙方責任。 (4)單個項目未按合同約定期限完成代建工作的,對超出日期的違約賠償金按 3000 元/日計扣,但該項目最高賠償金額不超過 20 萬元。 (5)代建人對代建項目工程質量負有連帶責任,若單個項目工程經建設工程質監 部門驗收達不到合格的,應負責返工至合格。如果返工后造成重大終身缺陷影響使用、 需降級使用的,處該項目代建管理費 25%的罰款。 (6)違約賠償金從履約保證金中計扣。履約保證金不足以扣除的,相應扣減該項 目代建管理費,扣減代建管理費不足的,甲方另行向乙
32、方索賠。 (7)違反保修期內義務的違約責任在保修協議中另行商定。 19 第四章 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 第四十三條 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四條 由于委托人的原因致使代建工作發生延誤、暫停或終止,代建人應將 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書面通知委托人,委托人應采取相應的措施。由于委托人 未采取相應措施,代建人可繼續暫停執行全部或部分代建業務,在暫停一個月后,代建 人有權提出解除合同。委托人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第四十五條 當代建人未履行全部或部分代建義務,而又無正當理由,委托人可發 出警告直至解除合同,代建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四十六條 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應當在 30 日前以書
33、面形式通知 其他各方。在取得其他各方同意后,經各方協議變更或解除合同。因解除合同使其他各 方遭受損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的情況外,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第四十七條 代建人與委托人辦理完成項目移交手續, 并經委托人審核通過工程決 20 算,代建人履行項目保修期責任收到代建管理費尾款后,本合同即終止。 第五章 爭議、索賠和免責 第四十八條 在合同執行過程中引起的爭議,應當協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可 提交主管部門協調,協調后爭議仍未解決時,約定如下:向代建項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 訴。 第四十九條 合同各方有權就他方原因造成的損失提出索賠, 如果該索賠要求未能 成立,則索賠提出方應補償由該索賠給他方
34、造成的各項費用支出和損失。 第五十條 因政策因素和不可抗力導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時, 合同各方通過 協商解決。不可抗力包括因戰爭、動亂、空中飛行物體墜落或非合同雙方責任造成的爆 21 炸、火災,一定級別的風、雨、雪、洪、震等自然災害。或出現較大偏離建設工程客觀 規律的情況。 第二部分:經雙方協商確定的附加條款 - 22 - 1、采購(含分包) 1.1 對本項目的重要設備(如電梯、電力柜、風機、消控柜、單元門及樓宇對講等) 及重點部位材料(如外墻面磚、外墻涂料、花崗巖、鋁合金或塑鋼門窗等)代建人應做 好產品調研、資料收集等前期準備工作,對擬選用設備和材料的廠家、型號、顏色、性 能及價格進行比
35、較匯總并提前上報委托人,經委托人核準后,協助委托人根據招投標法 律法規和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及*區政府相關規定組織招標和采購工作。 1.2 代建人負責設備及材料考察、訂貨、中間檢查、催貨、清點驗收等工作,并負 責聯系供貨方技術人員的現場安裝調試指導。 1.3 對設備及材料質保期間出現的質量問題, 代建人負責質保期內的相關協調工作, 但質量保修責任由相關專業工作單位依據合同約定承擔。 2、工程設計變更 2.1 委托人對工程建設的變更要求, 應提前七天以書面形式向代建人發出變更通知。 代建人應根據委托人的要求,督促設計單位提供相應的修改圖紙和說明,并根據需要報 有關部門重新審查批準。 2.2 在工程施
36、工中涉及到對設計圖紙或施工組織設計的更改及對材料、 設備的選用, 所有涉及項目變更的,須經委托人簽證認可。未經同意擅自更改的,代建人承擔由此發 生的所有費用,并賠償委托人有關損失,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3、代建人不得隨意變動、更換合同擬派的項目負責人,因特殊情況下需要更換人 員必須經委托人認可同意。委托人認為項目負責人或其他管理人員難以勝任工作的,委 托人要求更換,代建人需配合委托人要求。當委托人發現項目負責人或其他管理人員不 按合同履行代建職責,或與承包人串通給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損失的,委托人有權要求代 建人更換人員,且代建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或連帶賠償責任。 - 23 - 4、竣工驗收交付
37、4.1 工程具備單體竣工驗收條件,代建人應在 5 日內上報委托人。經委托人同意并 指定人員參加后,按國家工程竣工驗收有關規定組織竣工驗收。 4.2 代建人應根據總圖及各專業圖紙要求,組織相關單位完成地下管線、市政道路、 景觀綠化、路燈、垃圾收集房等配套設施的建設。 4.3 代建人應負責組織完成項目建筑面積的實測工作,并取得經住建局確認的建筑 面積測繪成果。 4.4 代建人應根據各職能部門對施工圖的審批意見,做好相關落實工作,并完成人 防、消防、防雷、環保、交警、綠化、規劃等各項驗收工作,取得相關驗收合格證(意 見書)。 4.5 代建人應在工程各項驗收完成后,將項目竣工資料整理后移交城建檔案館,
38、取 得檔案移交確認書。 4.6 代建人應完成項目的竣工備案工作。 4.7 代建人應完成項目的配套復核驗收工作,取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配套 設施建設合同履行確認證明。 4.8 代建人應完成房源的產權初始登記工作并將竣工驗收合格的建成房產移交甲 方。 4.9 代建人應做好完工產品的成品保護工作。 5、工程竣工結算 5.1 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代建人應將其初審確認后的工程竣工結算送審報告及完 整的結算資料遞交委托人。 5.2 委托人收到代建人遞交的竣工結算送審報告及結算資料后, 28 天內對送審決算 - 24 - 資料進行確認并委托審計,代建人在結算審計過程中應積極配合。最終結算以財政、審 計等
39、部門審定后的審計報告為準。 6、違約 6.1 當發生下列情況時,視為委托人違約: (1)委托人不按時支付代建管理費; (2)委托人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導致工程無法實施的; (3) 委托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其他情況。 6.2 當發生下列情況時,視為代建人違約: (1)因代建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約定的開、竣工日期。 (2)因代建人原因工程質量達不到本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 (3)代建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其他情況。 6.3 一方違約后,另一方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時,違約方承擔上述違約責任后 仍應繼續履行合同。 7、索賠 7.1 當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賠時,要
40、有正當索賠理由,且有索賠事件發生時的有效 證據。 7.2 委托人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或發生錯誤以及應由委托人承擔責 任的其他情況,造成工期延誤和(或)代建人經濟損失,代建人可按下列程序以書面形 式向委托人索賠; (1)索賠事件發生后 28 天內,向委托人發出索賠意向通知; (2)發出索賠意向通知后 28 天內,向委托人提出延長期和(或)補償經濟損失的 索賠報告及有關資料; - 25 - (3)委托人在收到代建人送交的索賠報告和有關資料后,于 28 天內給予答復,或 要求代建人進一步補充索賠理由和證據; (4) 委托人在收到代建人送交的索賠報告和有關資料后 28 天內未予答復或未對代
41、 建人作進一步要求,視為該項索賠已經認可; (5)當該索賠事件持續進行時,代建人應當階段性向委托人發出索賠意向,在索 賠事件終了后 28 天內,向委托人送交索賠的有關資料和最終索賠報告。索賠答復程序 與(3)、(4)規定相同。 7.3 代建人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或發生錯誤以及應由代建人承擔責 任的其他情況,給委托人造成工期延誤和(或)經濟損失,委托人可按本合同附加條款 第 7 條 7.2 款確定的時限及程序向代建人提出索賠。 8、爭議 8.1 發生爭議后,除非出現下列情況的,雙方都應繼續履行合同合同,保持工程建 設連續,保護好已完工程。 (1)雙方協議停止施工; (2)本合同附加條
42、款第 11 條約定的合同解除; (3)調解要求停止施工,且為雙方接受; (4)人民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9、不可抗力 9.1 因不可抗力事件導致的費用及延誤的工期由雙方按以下方法分別承擔: (1)委托人和代建人人員傷亡由其所在單位負責,并承擔相應費用; (2)代建人機械設備損壞及停工損失,由代建人承擔; (3)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 26 - 9.2 因合同一方遲延履行合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 不能免除延遲履行方的相應責任。 10、保險 10.1 代建人應要求承包商在為項目提供設備、 材料或服務期間根據法律、 設備供應 合同、材料供應合同和施工合同的規定購買相應的保險,并向委托人提交已購買保險的
43、 證明文件(保險證明文件)。 10.2 當保險證明文件項的保險事故發生時, 代建人應根據保險證明文件的要求, 促 使投保的承包商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保護現場,并要求其及時辦理索賠及其他手續。 10.3 代建人應為其用于本項目的管理服務人員投保人身意外保險。 代建人履行本合 同期間所發生的傷亡均由代建人自行負責,委托人不承擔任何責任。 11、合同解除 11.1 委托人和代建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11.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和代建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履行; (2) 因一方違約致使合同無法履行; 11.3 一方依據 11.1、 11.2 款約定要求解除合同的,應以書面形式向對方發出解 除合同的通知,并在發出通知前 7 天告知對方,報有關部門同意,通知到達對方時合同 解除。對解除合同有爭議的,按本合同條款第四十八關于爭議的約定處理。 11.4 合同解除后,不影響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委托人(簽章): 代建人(簽章): 代表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 27 - 地址: 地址: 郵編: 郵編: 電話: 電話: 本合同簽于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