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_技 術 條 款第一部分基本規定1質量測定1.1嚴格執行質量測定的操作規程(1)在每項治理措施的質量測定中,所需測定的面積、座(個)數、部位以及取樣數量等,都應分別按照該項措施質量測定的有關規定執行,不應任意減少。(2)對每項治理措施的質量測定方法,應按照該項措施質量測定的規定方法執行,不應任意改變。對各項質量測定結果應及時準確記載,并同時注明測定的方法。(3)特殊情況下需要改變測定方法時,應論證其改用方法的可靠性,并在記載測定結果時注明改用的方法及其理由。1.2質量測定采用的儀器和工具應符合標準(1)測定質量前,應對使用的儀器和工具進行檢查,符合標準才能使用。(2)當儀器有某種誤差影響質量
2、測定結果時,應在計算中消除其誤差,求得準確結果,然后記載,并注明消除誤差的情況。1.3質量測定應貫徹到施工與驗收的全過程(1)造林種草等植物措施,從總體部署、工程整地、種籽、苗木、栽植,直到完成, 各道工序的質量都應及時進行測定, 不合要求的及時改正。 前一道工序不合要求的,不得進入下道工序施工。(2)各類工程措施,從總體部署、施工設計到清基、備料、開挖、填筑、砌石直到完成,各道工序的質量都應進行測定,不合要求的及時改正,不應只在竣工后才測定一次,避免工程隱患。(3)造林種草在施工后 13 年之內,應測定其成活率與保存率。各類工程措施在竣工后 3 年之內,應測定其經暴雨、洪水考驗的質量。1.4
3、結合成果質量,確定治理成果數量(1)各項治理措施成果統計的原則是:質量不合要求的不統計其數量。質量測定-_應直接為成果數量統計服務。(2)在單項治理措施施工過程中,對施工單位的治理成果進行驗收時,一般應測定質量與驗收數量同時進行。梯田、林、草的面積等措施數量還應通過質量測定,在弄清其規格尺寸基礎上,才能最后確定數量。2措施統計各項治理措施必須符合本技術條款第二部分中規定的質量要求,并經用本技術條款規定的質量測定方法確認后,才能作為治理成果,統計其數量。3計量與支付3.1各類治理措施的計量與支付應嚴格按照本技術條款的規定執行。任何項目的計量器具和計量方法應事先經發包人(監理人)的同意。3.2小水庫(塘壩)、治溝骨干工程的統計、計量與支付,可參照淤地壩(攔沙壩)規定執行。3.3道路工程的統計、計量與支付可參照谷坊規定執行。3.4封禁治理措施的計量與支付可參照造林、種草有關規定執行。4材料質量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