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盤點取數規定1、盤點鎖庫時機必須在盤點日營業結束作完nightrun, 且在凌晨零點之后進行, 盤點取數期間為上次盤點日+1至本次盤點日。 2、第一次差異報表之后只可以進行一次找差盤點, 找差盤點必須在盤點次日營業結束之后方可進行, 且在第三日正常營業之前結束, 營業過程中不得進行盤點。 3、門店在盤點生效請示報告上必須分別填寫第一次盤點差異金額、找差盤點修正金額和最終差異金額。 4、門店在盤點生效請示報告上還必須填寫以下內容: 門店盤點單總單數 三盤單數 作廢表單數 三盤率:三盤單數除以門店盤點單總單數 作廢表單率:作廢表單數除以門店盤點總單數。 5、財務經理或稽核組長在盤點生效請示報告上簽
2、字時除了對實際盤點數確認外, 還需對門店所填的上述數據確認是否正確。6、地區公司總經理在盤點手冊給定的生效審批原則基礎上, 再結合第一次盤點差異損耗金額、三盤率和作廢表單率來衡量盤點是否成功, 以作為是否批準生效的參考。7、綜超事業部要求從05年第三次大盤開始,門店除盤點生效請示報告外,在盤點覆蓋后還必須填報盤點差異處理審批單。 盤點差異處理審批單是在確認差異金額的基礎上對大盤差異的具體處理意見。地區公司財務部一方面要對審批單上的差異額進行確認,另一方面要依據審批單上的處理意見進行帳務處理。有關盤點差異處理審批單的具體使用要求見附件2 。 8、綜超事業部同時將上述數據和工作的執行情況補充作為門店盤點工作績效衡量指標的一部分, 重新修訂考核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