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國土空間規劃管理技術規定(征求意見稿)(65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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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國土空間規劃管理技術規定(征求意見稿)(65頁).pdf
1、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國土空間規劃管理技術規定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國土空間規劃管理技術規定(修訂)(修訂)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稿2021 年 12 月2021 年 12 月1目錄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建設用地規劃管理第三章 建筑距離第四章 建筑退讓第五章 道路交通與停車泊位第六章 城鄉特殊風貌與城市景觀第七章 地下空間開發與利用第八章 城市基礎設施及公用設施第九章 鄉村規劃建設第十章 建筑工程設計第十一章 附則第十二章 附件附錄一:名詞解釋附錄二:計算規則附錄三: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1第一章 總則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第一條為科學編制城鄉規劃,加強城鄉規劃管理,改善城鄉人居環境,實現城鄉規劃設計和
2、規劃管理的標準化、規范化和法制化,保障依法實施城鎮規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云南省城鄉規劃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等,結合文山州的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在文山州各縣市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中心城區范圍內進行的建設項目規劃管理等相關活動。各縣市也可結合實際情況依據本規定另行制定或細化本規定的相關條款, 但各項規定控制指標不得小于本規定控制的最小值或大于本規定控制的最大值。 其他各鄉鎮可參照本規定執行。在中心城區城鎮邊界內的村莊規劃與征地拆遷安置規劃, 各縣市可結合實際情況依據本規定或其它國家、省、州編制辦法或相關法律、法規與技術規范等編制規劃。第三條第三條各縣
3、市中心城區內的建設項目應按已批準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或城市設計執行。 控制性詳細規劃未覆蓋的城市一般區域或控制性詳細規劃執行中有不能詮釋情況的按本規定執行。第四條第四條根據各縣市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及實際情況, 在城市功能和發展建設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各縣市自然資源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可劃定特殊功能地段或區域,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或專項規劃,并按經批準的修建性詳細規劃或專項規劃執行。在特殊功能地段或區域內的規劃應當符合該城市片區內的特色風貌與城市設計要求。第五條第五條各縣市歷史文化名城、 名鎮和名村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范圍內的各項建設活動和規劃管理應當以批準的保護規劃為依據。第六條第六條編制各級各類規劃和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應當采用 2000 國家大地坐標系、85 高程體系。第七條第七條為便于在執行本標準條文時區別對待, 對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說明如下:(一)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正面詞采用“必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