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永輝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媒體信息排查制度 永輝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媒體信息排查制度 第一條 為進一步做好永輝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加 強媒體信息排查,健全維穩機制,根據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準則、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福建監管局閩證監公司字2009 29 號關于加強媒體信息排查,落實維穩責任的通知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規則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制度等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的有關規定,制 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媒體信息,是指可能或者已經明顯影響社會公眾投資者投資取 向,或會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的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在報刊、電視、電臺 和網
2、絡(包括股吧、QQ 群)、等媒體上對公司的報道、傳聞等。 第三條 董事會秘書為媒體信息排查工作的直接責任人,指定專門人員,及時關注媒 體上對公司的報道、傳聞及投資者反映的信息。 第四條 公司相關工作人員在知悉本制度所述媒體信息后的第一時間,向董事會辦公 室報告,必要時可直接報告董事會秘書。董事會秘書在知悉相應的情況后,及時向 董事長報告。若發現涉及公司的不穩定因素,立即向福建證監局報告。 相關媒體信息若有涉及信息披露義務的事項,董事會秘書應及時提出信息披露 預案。需履行會議審定程序應立即報告董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并按公司章程規定 及時向全體董事、監事發出會議通知。在相關信息披露之前,所有知情人
3、均負有信 息保密義務,按信息保密相 關的規章、制度執行。 第五條 董事會辦公室在董事會秘書的領導下,對涉及公司的重大報道或傳聞,如經 營業績、并購重組、簽訂或解除重大合同等事項,快速反應,通過內部信息自查、 向股東、實際控制人等相關各方發問詢函等方式進行認真核實。在核實的基礎上, 及時作出正面回應,主動依法披露相關事項或予以澄清,消除市場的不良影響,確 保全體股東公平地知悉公司的重大信息。 媒體傳播的信息可能或者已經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 的,公司在第一時間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福建監管局及上海證券交易所提供 信息傳播的證據,并發布澄清公告。披露的澄清公告包括下列內容:
4、(一) 媒體傳播的信息內容及其來源; 永輝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媒體信息排查制度 (二) 媒體傳播的信息涉及事項的真實情況; (三) 有助于說明問題實質的其他內容。 第六條 公司在進行相關媒體信息排查工作的同時,充分發揮投資者關系互動平臺的 作用,做好疏導化解工作。對投資者通過電話、傳真、網絡、郵件等渠道向公司反 映的情況,在核實的基礎上,及時、耐心、細致地答復投資者的疑問,妥善處理各 類咨詢或投訴,切實防止投資者因情緒激動而引發的群體性事件的發生。 第七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上海證券交易所的相 關規定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 第八條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并自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