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條 第二條 第三條 第四條 第五條 第六條 第七條 審計人員 永輝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內部審計制度 永輝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內部審計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為充分發揮審計的監督管理作用且有效開展審計工作,加強內部控制, 維護股東利益,保障企業經營活動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 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特制訂本制度。 本制度所稱的內部審計,是指由公司內部機構或人員依據國家有關法律 法規和本制度的規定,對公司各內部機構、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 響的參股公司的內控制度和風險管理的有效性、財務信息的真實性和完 整性以及經營活
2、動的效率和效果開展一種評價工作。 本制度所稱內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會、監事會、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 有關人員為實現下列目標而提供合理保證的過程: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相關規定; (二)提高公司經營的效率和效果; (三)維護公司合法權益,保障公司資產的安全; (四)確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實、準確、完整和公平。 公司董事會應當對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實施負責,重要的內 部控制制度應當經董事會審議通過。 內部審計基本原則:獨立性原則、合法性原則、實事求是原則、客觀公 正原則、廉潔奉公原則、保守秘密原則。 第二章 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 公司董事會下設審計委員會,制定審計委員會議事規則并
3、予以披露。審 計委員會由三名董事組成,其中獨立董事占多數并擔任召集人,至少有 一名獨立董事為會計專業人士。 公司設立內部審計部作為董事會審計委員會的工作聯絡機構,負責審計 委員會會議組織工作;在董事會審計委員會的領導下,根據審計計劃成 立審計工作組,負責公司內部審計工作,依照國家法規、政策和企業規 第八條 第九條 第十條 永輝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內部審計制度 章制度,獨立行使內部審計職權,對董事會和審計委員會負責并報告工 作。 公司配置專職人員從事內部審計工作,且專職人員不少于三名,審計人 員應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職業道德和會計、審計、管理等方面的專業 知識及工作經驗,熟悉本公司的經營活動和內部控
4、制,并不斷通過后續 教育來保持和提高專業勝任能力。內部審計機構人員應保持一定的穩定 性。 審計部設負責人一名,全面負責審計部的日常審計管理工作。負責人必 須專職,由審計委員會提名,董事會任免。審計部負責人必須具有中、 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及實際內部審計工作經驗。 內部審計人員應依法審計,忠于職守,堅持獨立、客觀、正直和勤勉的 工作態度,廉潔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 第十一條 審計部門保持獨立性,不置于財務部門的領導之下或者與財務部門合署 辦公。 第十二條 公司董事會及主要負責人應當保障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依法行使職權和 履行職責;公司內部各職能機構應當積極配合內部審計工作。
5、 第三章 審計機構的職責和職責和總體要求 第十三條 審計委員會指導和監督審計部門工作、履行以下主要職責: (一)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制度的建立和實施; (二)至少每季度召開一次會議,審議審計部門的工作計劃和報告等; (三)至少每季度向董事會報告一次,內容包括但不限于內部審計工作 進度、質量以及發現的重大問題; (四)協調審計部門與會計事務所等外部審計單位之間的關系。 第十四條 審計部應履行以下主要職責: (一)對本公司各內部機構、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響的參股公司 的內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實施的有效性進行檢查和評估; (二)對本公司各內部機構、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響的參股公司的會 計
6、資料及其他有關經濟資料,以及所反映的財務收支及有關的經濟活動 的合法性、合規性、真實性和完整性進行審計,包括但不限于財務報告、 業績快報、自愿披露的預測性財務信息等; (三)協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機制,確定反舞弊的重點領域、關鍵環節和 主要內容,并在內部審計過程中合理關注和檢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為; 審計機構 永輝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內部審計制度 (四)至少每季度向審計委員會報告一次,內容包括但不限于內部審計 計劃的執行情況以及內部審計工作中發現的問題。 第十五條 審計部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前兩個月內向審計委員會提交下一年度 內部審計工作計劃,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兩個月內向審計委員會提 交上一年度內
7、部審計工作報告。 審計部應當將審計重要的對外投資、購買和出售資產、對外擔保、關聯 交易及信息披露事務等事項作為年度工作計劃的必備內容。 第十六條 審計部以業務環節為基礎開展審計工作,并根據實際情況,對與財務報 告和信息披露事務相關的內部控制設計的合理性和實施的有效性進行評 價。 第十七條 內部審計通常應當涵蓋公司經營活動中與財務報告和信息披露事務相關 的所有業務環節,包括但不限于:銷售及應收款、采購及應付款、存貨 管理、固定資產管理、資金管理、投資與融資管理、人力資源管理、信 息系統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務管理等。審計部可以對上述業務環節的范圍 進行調整。 第十八條 內部審計人員獲取的審計證據應當具
8、備充分性、相關性和可靠性。內部 審計人員應當將獲取審計證據的名稱、來源、內容、時間等信息清晰、 完整地記錄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九條 內部審計人員在審計工作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編制與復核審計工作底 稿,并在審計項目完成后,及時對審計工作底稿進行分類整理并歸檔。 第二十條 審計部應當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建 立相應的檔案管理制度,明確內部審計工作報告、工作底稿及相關資料 的保存時間。 第四章 審計機構的主要權限 第二十一條 在審計范圍內,審計部的主要權限有: (一)召開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會議; (二)根據內部審計工作的需要,要求有關部門按時報送計劃、預算、 報表和有關文件資
9、料等; (三)審核會計報表、帳簿、憑證、資金及其財產,檢測財務會計軟件, 查閱有關文件和資料; (四)參加公司有關經營、財務管理決策、對外投資、重大合同等有關 會議; 永輝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內部審計制度 (五)對審計中的有關事項向有關部門(人員)進行調查并索取證明材 料; (六)對正在進行的嚴重違反財經法規、公司規章制度或嚴重失職可能 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行為,有權做出制止決定并及時報告董事會審計委 員會;對已經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和影響的行為,向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提 出處理的建議; (七)對阻撓、破壞內部審計工作以及拒絕提供有關資料的部門和人員, 報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核準并經董事長批準可采取封存有關資料
10、、凍結資 產等必要的臨時措施,并提出追究有關人員責任的建議; (八)經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核準,出具審計意見書,提出改進管理、提 高效益的建議,檢查采納審計意見和執行審計決定的情況。 第五章 審計范圍 第二十二條 適用范圍:公司各內部機構、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響的參股公司 的各種經營活動和控制系統,主要表現為反映經營活動的會計資料和各 項控制制度,內部審計機構對其財務及經濟效益進行審計監督。 第二十三條 內部審計機構對審計范圍內的下列事項進行審計監督: (一)財務計劃的執行和決算; (二)與財務收支有關的經濟活動及其經濟效益; (三)內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 (四)公司及下屬子公司財務制度的
11、執行情況; (五)對公司內設機構及所屬單位領導人員的任期經濟責任進行審計。 (六)董事會交辦的其他審計事項,包括建設項目審計、物資采購審計 等專門審計以及法律、法規規定和本公司主要負責人或者權力機構要求 辦理的其他審計事項。 第六章 內部審計的工作程序 第二十四條 根據公司年度計劃、公司發展需要和董事會的部署,擬訂審計年度計劃, 經董事會審批后實施; 第二十五條 審計前的準備工作:按照經批準的審計年度計劃安排,確定審計對象(或 被審部門);并充分考慮審計風險和內部管理需要,編制審計項目計劃, 制定具體審計方案,確定審計負責人和參加審計的人員名單;下達“審 永輝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內部審計制度 計通
12、知書”,通知被審部門,被審部門按審計通知書準備相關資料,提 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第二十六條 審計通知書應當在實施審計前 3 個工作日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對于需 要突擊執行審計的特殊業務,審計通知書可在實施審計時送達。 第二十七條 審計過程中,必須編寫工作底稿、作好審計記錄,收集審計證據。 第二十八條 內部審計人員在出具審計報告前應當與被審計單位負責人交換審計意 見。被審計單位有異議的,應當自接到審計報告(交換意見稿)之日起 5 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意見;逾期不提出的,視為無異議。 第二十九條 被審計單位若對審計報告有異議且無法協調時,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將審 計報告與被審計單位意見一并報公司董事會協調
13、處理。 第三十條 審計結果在征求被審單位的意見后,內部審計人員整理證據形成正式書 面審計報告,提交董事會批準,并下達經批準的審計決定,督促有關單 位認真執行。 第三十一條 被審計部門和單位應按審計決定的有關建議和意見限期整改,逐條落實 整改措施,并應將審計意見落實情況報審計工作組。審計機構可組織對 整改情況進行復查。 第三十二條 如被審單位或個人對審計決定和結論有異議,應在 10 天內向董事會提 出復審申請,經批準可以組織復審。復審期間原審計結論和決定照常執 行。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三條 審計委員會應當根據審計部門出具的評價報告及相關資料,對與財務報 告和信息披露事務相關的內部控制制度的
14、建立和實施情況出具年度內 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至少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和有效實施; (二)內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異常事項及其處理情況; (三)改進和完善內部控制制度建立及其實施的有關措施; (四)上一年度內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異常事項的改進情況; (五)本年度內部控制審查與評價工作完成情況的說明。 第三十四條 公司董事會在審議年度報告時,對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形成決議。監 事會和獨立董事對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發表意見,保薦人應當對內部 控制自我評價報告進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見。 第三十五條 公司在聘請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年度審計的同時,要求會計師事務所
15、對公 永輝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內部審計制度 司與財務報告相關的內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一次內部控制鑒證報告。 第三十六條 如會計師事務所對公司內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無保留結論鑒證報告的, 公司董事會、監事會應當針對鑒證結論涉及事項做出專項說明,專項說 明至少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鑒證結論涉及事項的基本情況; (二)該事項對公司內部控制有效性的影響程度; (三)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對該事項的意見; (四)消除該事項及其影響的具體措施。 第三十七條 公司應當在年度報告披露的同時,在指定網站上披露內部控制自我評價 報告和會計師事務所內部控制鑒證報告。 第八章 監督管理和違規處理 第三十八條 對執行本制度工作成
16、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審計部向董事會提出給予表 揚和獎勵的建議。 第三十九條 對違反本制度,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被審公司(部門)和個人,由公司根 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或提交有關部門進行處理: (一)拒絕提供帳簿、會計報表、資料和證明材料的; (二)阻撓審計人員行使職權,抗拒、破壞審計檢查的; (三)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的; (四)拒不執行審計意見書或審計結論和決定的; (五)打擊報復審計工作人員的。 第四十條 審計工作人員違反本制度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 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未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 (一)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的; (二)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職守,給被審公司造成損失的; (四)泄露被審公司商業機密的。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制度與國家的審計法規不符時,應以國家有關審計法規為準。本制度 由內部審計機構負責解釋。由董事會負責修訂。 第四十二條 本制度自董事會決議通過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