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房機房“動火動火”管理制度管理制度 1、在機房因維修需要,需動用電、氣焊時,均需報告消防中心后, 方可作業。 2、在“動火”作業時,安全處應派人至現場,且配備有防火器材。 3、電、氣焊工必須持證操作。 4、燒焊地點周圍應清除5米內的任何易燃、易爆和可燃物質。 5、電焊機地線不準接在建筑物、機器設備、各種管道上,必須設立 專用地線。 6、焊割的地點與乙炔發生器和氧氣瓶的距離不少于10米,氧氣瓶與 乙炔發生器保持5米以上的距離。 7、工作完成后,立即切斷電源、氣源,清理現場,在保證無余火、 余熱復燃的危險時方可離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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