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工作目標確保發生突發事件或異常情況時,能迅速、果斷進行處理,保護住戶的人身及財產安全。2、 工作職責2.1 管理處經理負責組織員工進行突發事件及異常情況處理的培訓,并負責搶險現場的指揮與督導和跟進處理。2.2 當值人員應嚴守崗位。2.3 保安人員負責安全防范,機電人員保證水、電供應及搶修。2.4 其他人員應聽從上級領導的調遣,積極參與救護或搶險。2.5 若遇突發事件(如火警),非當值人員應義務參與施救工作。3、 工作指引3.1 施工的安全管理程序3.1.1 園區所有公共作業均應設置“正在施工”警示標識。3.1.2 因公共作業造成通行不便的,除設置警示標識外,還應加護欄防護,當下挖深度達到
2、30cm時應進行封閉防護。3.1.3 高空作業要進行資質、安全措施審查,除設置警示標識外,應用圍欄(高度80cm-100cm)防護并有專人守護,檢查吊床繩是否牢固,防止工具或建筑物品落下傷人。3.1.4 裝修單位施工時禁止電源線的亂搭亂接,防止火災的發生和機械的傷害。施工現場需配備的滅火器(50平方米以內:1瓶;50-100平方米:2瓶;100平方米以上配3瓶),明火作業需開有效動火證。3.1.5 對有尖銳物體外露等綜合性危險的公共作業,應做到封閉式防護,并有專人負責巡查。3.1.6 園區內需要投放鼠藥時,應放置在兒童不易發現的地方,并要設置“有毒鼠餌”的警示標識。3.2 盜竊、匪警應急處理程
3、序3.2.1 在值勤過程中,遇有危害住戶安全時,應立即給予制止。3.2.2 當突發案件發生時,要保持鎮靜,保護住戶和自身安全并求援。3.2.3 當聽到求援信號時,應立即通知封鎖各出入口,聽從指揮。監控中心值班員做好錄象跟進工作。3.2.4 若犯罪分子逃跑時,應及時報告管理處與公安機關,做好現場的保護。待公安人員檢查完畢后方可離開。3.2.5 對犯罪分子所遺留下來的物品、工具應妥善保存,協助公安機關破案。3.2.6 做好相關的記錄,并向上級領導書面匯報。3.3 火警處理程序3.3.1 保安員接到火警后,要及時核實得到確認立即通知相應崗位,由班長組織人員進行滅火和疏散樓層人員。3.3.2 當值人員
4、加強防范,以防壞人渾水摸魚,趁火打劫。3.3.3 監控中心值班人員將客運電梯迫降至首層,消防電梯進入消防狀態,并立即與有關部門領導取得聯系,同時視情況撥打火警電話“119”報火警。并檢查消防監控中心設備啟動情況,按正確操作情況操作,保證操作無誤。3.3.4 現場若有業主被困,應本著“先救人,后財產”的原則搶救。3.3.5 查明原因,做好安置和事故記錄,并書面向上級領導匯報。3.4 打架斗毆的處理程序。3.4.1 保安員要制止雙方住手、住口,拉開對方遠距離。3.4.2 制止原則:A. 制止持有器械一方。B. 有傷員則先送往醫院救治。3.4.3 迅速報告上級領導并視情況撥打“110”處理。3.5
5、酗酒鬧事者或精神病人等處理原則:3.5.1 保安人員應及時采取控制或監督措施。3.5.2 及時弄清酗酒或精神病人的房號,并通知其家屬,將鬧事人員領回。3.5.3 若遇到有危害社會治安、公共秩序又不愿出示證件的行為,即上報管理處領導視情況撥打電話“110”報警處理。3.6 急癥病人的處理程序3.6.1 接報后第一時間趕到病人現場,并立即通知其家人與有關領導。3.6.2 視情況速打急救電話“120”。3.6.3 如遇心血管急癥病人,在醫務人員未到之前,不允許移動病人,并協助在場懂急救的人員進行急救。3.7 觸電事故的應急處理程序。3.7.1 發現有觸電現象時應立即關掉電源。3.7.2 在電源未關的
6、情況下切不可用人體接觸觸電之人,以防連自己也觸電。應用絕緣物將線頭撥開。3.7.3 立即進行人工呼吸,并電告醫生搶救。3.8 突發性水浸事故的處理程序。3.8.1 當接到水浸通知時,應立即前往現場觀察情況。3.8.2 立即查找水的來源、水閥的位置,并關掉水閥疏通下水道。3.8.3 觀察附近的電制,如有浸水應立即切斷電源,以防電傷人。3.9 防臺風的實施措施3.9.1 接到臺風信息時應檢查緊急應用工具,并確定其性能是否良好。3.9.2 將防風通報及注意事項張貼于大堂。3.9.3 檢查天臺的溝渠,、地漏是否暢通。3.9.4 對陽臺置有花盆及物體雜物而有危險性的加固或移至隱蔽處。3.9.5 加強重點
7、部位的巡查工作。3.10 防止公眾之間意外傷害措施3.10.1 不準在公共區域亂倒垃圾和潑污水、扔臟物,不準在路邊綠化大小便及亂扔果皮紙屑。3.10.2 不準在門崗公共通道設置香爐、焚燒物品。3.10.3 不準在公共場所大聲喧嘩、嬉鬧、做危險動作(如滑板車、溜冰等)、危險游戲(如投物品、玩子彈槍等)。3.10.4 不準占有堵塞公共通道,或在小區內亂停車輛和在停車場內加過油及維修車輛。3.10.5 不準飼養大型危險性寵物和在不允許的時間段攜寵物乘坐電梯。3.10.6 不準小孩在游泳池、坑道等有潛在危險處玩耍,避免事故發生。3.10.7 不準挪用、損壞消防、供電、供水、通信等公用設備設施。3.11
8、 公共設施意外傷害措施3.11.1 非暴力性接觸易觸電的部位必須設置“有電危險”警示標識,8歲以下小孩不準接觸。3.11.2 低矮(1.8米以下)易撞的部位必須設置“小心碰頭”的警示標識。3.11.3 地面濕滑的部位必須設置“小心地滑”警示標識。3.11.4 幼兒園、小學、兒童游樂場所等不得有低矮(1米以下)的尖銳物體外露。3.11.5 非工作人員不準進入的場所必須設置“禁止入內”的警示標識。3.11.6 各種設備應懸掛運行狀態顯示標識牌。3.11.7 在相關位置設置方便客戶的指示,如:出入口道路、樓座號、樓層號、電梯號、經營服務項目等標識。3.11.8 禁止攀爬欄桿、圍墻、外陽臺、花坊等危險
9、動作。3.11.9 對各樓的窗外、陽臺放置的花盆或超出欄桿的物體應及時通知住戶糾正,防止事故的發生并做好解釋。3.11.10 巡邏保安要巡視居住區內的高空拋物惡劣行為,一旦發現應立即向上級匯報并采取有效措施。3.11.11 檢查大堂、地庫頂部懸掛物是否松動、脫落,防止傷人傷車的事故發生。3.12 對溺水人員的施救措施3.12.1 提醒住戶不要帶小孩去泳池成人區戲水。3.12.2 嚴禁無大人陪同的小孩私自戲水。3.12.3 嚴禁客戶在泳池非開放時間內玩耍。3.12.4 對于溺水人員立即通知救生員進行人工呼吸,并送醫院搶救。4、相關記錄工作日志(資料保存一年)5、參閱文件、資料刑事、治安突發事件處理管理規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