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萬科員工守則1.總則 1.1本準則體現了萬科價值觀的基本要求,職員應當熟知并遵守。1.2公司尊重職員的正當權益,通過本準則界定公司利益與職員個人利益,避免二者發生沖突。1.3職員違反本準則可能導致公司與之解除勞動合同。職員違反本準則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公司將依法追索經濟賠償。職員行為涉嫌刑事犯罪,公司將報告司法機關處理。2.職務權責2.1經營活動2.1.1職員應守法、誠實地履行自己的職責,任何私人理由都不應成為其職務行為的動機。2.1.2維護公司利益是職員的義務。職員不得從事、參與、支持、縱容對公司有現實或潛在危害的行為。發現公司利益受到損害,職員應向公司匯報,不得拖延或隱瞞。2.1.3在未經
2、授權的情況下,職員不得超越本職業務和職權范圍從事經營活動。2.1.4除本職日常業務外,未經公司授權或批準,職員不得從事下列活動:(1)以公司名義進行考察、談判、簽約、招投標、競拍等;(2)以公司名義提供擔保、證明;(3)以公司名義對新聞媒介發表意見、消息;(4)代表公司出席公眾活動。2.1.5職員須嚴格執行公司頒布的各項制度。職員認為公司制度明顯不適用,應及時向上司或制定和解釋該制度的部門反映。公司鼓勵職員就工作充分發表意見或提出合理化建議。2.1.6遵循管理流程接受上司的領導是職員的職責。職員應服從上司的指示。職員如認為上司的指示有違法律及商業道德,或危害公司利益,有權越級匯報。2.1.7
3、遇到工作職責交叉或模糊的事項,公司鼓勵勇于承擔責任和以公司利益為重的行為,倡導主動積極地行動,推動工作完成。在工作緊急和重要的情況下,職員不得以分工不明為由推諉。2.1.8嚴禁職員超出公司授權范圍或業務指引的要求,對客戶和業務關聯單位做出書面或口頭承諾。在公司內部,職員應實事求是地對工作做出承諾,并努力兌現。2.1.9職員有貪污、受賄或作假欺騙公司的行為,無論給公司造成損失與否,公司均可無條件與之解除勞動合同。2.2資源使用2.2.1職員未經批準,不得將公司資產贈與、轉讓、出租、出借、抵押給其它單位或者個人。2.2.2職員對公司的辦公設備、交通工具、通訊及網絡系統或其他資產,不得違反使用規定,
4、做任何不適當的用途。2.2.3公司的一切書面和電子教材、培訓資料等,均有知識產權,職員未經授權,不得對外傳播。2.2.4職員因職務取得的商業和技術信息、發明創造和研究成果等,權益歸公司所有。2.2.5職員對任何公司財產,包括配備給個人使用的辦公桌、保險柜、櫥柜,乃至儲存在公司設備內的電子資料,不具有隱私權。公司有權進行檢查和調配。2.3保密義務2.3.1公司一切未經公開披露的業務信息、財務資料、人事信息、招投標資料、合同文件、客戶資料、調研和統計信息、技術文件(含設計方案等)、企劃營銷方案、管理文件、會議內容等,均屬企業秘密,職員有保守該秘密的義務。當不確定某些具體內容是否為企業秘密時,應由公
5、司鑒定其性質。2.3.2職員薪酬屬于個人隱私,任何職員不得公開或私下詢問、議論。掌握此信息的職員,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2.3.3職員接受外部邀請進行演講、交流或授課,應事先征得上司批準,并就可能涉及的有關公司業務的重要內容征求上司意見。2.3.4職員應對各種工作密碼保密,不對外提供和泄露。嚴禁盜用他人密碼。3.內外交往3.1職員須謹慎處理外部的各種宴請和交際應酬活動。應謝絕參加的活動包括:(1)施工單位、材料供應商和投標單位的宴請和娛樂活動;(2)設有彩頭的牌局或其它具有賭博性質的活動;(3)涉及違法及不良行為的活動。3.2公司對外的交際應酬活動,應本著禮貌大方、簡樸務實的原則,不應鋪張浪費。
6、公司內部的接待工作,應務實簡樸。職員在安排交際活動時須考慮以下重要因素: (1)是否屬于工作需要;(2)費用、頻率和時機是否恰當;(3)消費項目是否合法。3.3公司對外部單位或個人支付傭金、回扣、酬金,或提供招待、饋贈等,應堅持下列原則:(1)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2)符合一般道德標準和商業慣例。3.4職員不得以任何名義或形式索取或者收受業務關聯單位的利益。職員于對外活動中,遇業務關聯單位按規定合法給予的回扣、傭金或其他獎勵,一律上繳公司處理,不得據為己有。對于對方饋贈的禮物,只有當價值較小(按公認標準),接受后不會影響正確處理與對方的業務關系,且拒絕對方會被視為失禮的情況下,才可以在公開的場
7、合下接受,并應在事后及時報告上司。3.5尊重客戶、業務關聯單位和同事是基本的職業準則。職員不得在任何場合詆毀任何單位和個人。4.個人與公司利益的沖突4.1兼職4.1.1職員未經公司安排或批準,不得在外兼任獲取報酬的工作。4.1.2在任何情況下,禁止下列情形的兼職(包括不獲取報酬的活動):(1)在公司內從事外部的兼職工作;(2)兼職于公司的業務關聯單位、客戶或者商業競爭對手;(3)所兼任的工作構成對公司的商業競爭;(4)因兼職影響本職工作或有損公司形象;(5)經理級及經理級以上職員兼職。4.1.3公司鼓勵職員在業余時間參加社會公益活動。但如利用公司資源或可能影響到工作,職員應事先獲得公司批準。4
8、.2個人投資4.2.1職員可以在不與公司利益發生沖突的前提下,從事合法的投資活動,但不得進行下列情形的個人投資活動:(1)參與經營管理的; (2)對公司的客戶、業務關聯單位或商業競爭對手進行直接投資的;(3)借職務之便向投資對象提供利益的;(4)假借他人名義從事上述三項投資行為的。4.2.2職員不得利用內幕消息,進行公司股票的買賣,亦不得指使、提示他人進行買賣。4.3特殊關系的回避4.3.1公司堅持舉賢避親的人事原則。職員不得錄用或調動親屬到自己所管轄范圍內工作。向集團內任何單位推薦自己親屬或好友的,應向人力資源部門提前申明。已經存在親屬關系的職員,不得在同一單位或部門工作,并應回避有業務關聯
9、的崗位。4.3.2公司不提倡職員與自己的親屬、好友所在單位建立業務合作關系。有正當理由建立關系的,要主動向上司書面申報自己的親友關系,并應在相關的業務活動中回避。4.3.3職員應避免工作之外與業務關聯單位的經營往來,不得利用職務影響力在業務關聯單位安排親屬、接受勞務、技術服務或獲取其他利益。如確實無法避免,應事先向公司申報。5.投訴和舉報5.1公司內部的投訴和舉報,可以向人力資源部、審計法務部和紀律檢查委員會以及主管該事項的高層經理人員提出。受理部門和人員,應認真調查處理投訴和舉報,并為投訴人和舉報人保密。6.行為的判斷及督導6.1職員判斷個人行為是否違反本準則的簡易標準是該行為能否毫無保留地
10、在公司公開談論。6.2職員有責任就難于作自我判斷的行為或情形向上司或人力資源部咨詢。接受咨詢的部門和人員應給予及時、明確的指導并為當事人保密。6.3上司對其下屬應盡到教導和管理的責任。如上司未能盡到責任,以致產生不良的后果,將與其下屬同時受到處分。上司未盡教導和管理責任的情形包括:(1)默認下屬違反本準則的行為;(2)未能按照公司規定保證下屬定期接受本準則的培訓;(3)未能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及補救管理上的漏洞;(4)未能嚴格遵守公司的政策進行管理。7.其他7.1本準則的解釋權歸萬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資源部。2.2.3公司的一切書面和電子教材、培訓資料等,均有知識產權,職員未經授權,不得對外傳播。”這些資料哪來的?一定有人違反萬科規定!“3.3公司對外部單位或個人支付傭金、回扣、酬金,或提供招待、饋贈等,應堅持下列原則:(1)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2)符合一般道德標準和商業慣例”寫得明白便于操作,也是第一次見有公司白紙黑字的寫出來。“2.2.5職員對任何公司財產,包括配備給個人使用的辦公桌、保險柜、櫥柜,乃至儲存在公司設備內的電子資料,不具有隱私權。公司有權進行檢查和調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