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購物中心租賃合同范本出租人:法定地址:郵政編碼:法定代表人:電話:承租人:法定地址:通訊地址:郵政編碼:法定代表人:電話:出租人及承租人雙方于年月日經協商同意簽訂此租賃合同(以下簡稱合同),出租人為下述該物業認可的合法出租人,現雙方達成協議條件如下:第一條租賃范圍第一款:承租人愿意承租、出租人同意出租位于中國市區路號的(以下簡稱該物業)第區第層第號單位及號單位(以下簡稱該單元),該單元僅限于用作附件二所列的該單元用途。該單元的面積詳見本合同附件二。該單元的示意圖見本合同附件一(附件一為位置示意圖,以粉紅色標記其位置,此圖僅作為參考表示位置用)。第二款:該單元移交承租人時的狀況:1.出租人按本合
2、同附件四所列明的該單元移交承租人時的狀況向承租人移交該單元,承租人應簽署有關的驗收交接表;2.對于出租人按本合同附件四提供的僅供承租人使用的土建、機電設備設施,承租人可選擇使用或經出租人書面同意后對上述土建、機電設備設施進行拆除、改建或增設。承租人使用該等設備設施(若承租人未正式書面通知出租人表示不使用該等設備設施則視為承租人使用),則在承租人選擇使用的設備設施的原供應廠家或原安裝施工單位的保修期結束后,承租人應負責其選擇使用的該等設備設施的維護及修繕。在本合同提前終止時或期滿終止時,承租人應自費自行將拆除、改建或增設部分的土建、機電設備設施,恢復至該單元移交承租人時的狀況,出租人亦可以按當時
3、之現狀收回而無須向承租人另作補償,若承租人不使用該等設備設施應保證其處于該單元移交承租人時的狀況。若承租人未獲出租人書面同意而拆建、改建或增設設備設施,出租人有權將其恢復原狀,所需費用由承租人承擔。出租人亦可限期要求承租人將其恢復原狀。第三款:承租人有權與他人平等使用出租人指定的公用區域,包括電梯、公共走廊、洗手間、大廳及其它公用設施。第二條租賃期該單元的租賃期、裝修期及免租期詳見本合同附件二。第三條租金第一款:該單元的租金與相關費用及繳付方式見本合同附件三。第二款:本合同租賃期中第一個月的租金于簽署本合同前繳付。第三款:租金不包括管理費及空調費、推廣宣傳費、停車場費及設施費用包括但不限于:電
4、話費、電費、水費、煤氣費(如有)、該單元內的清潔費及其他費用。第四款:承租人須按本合同規定的方式和時間,如期繳納租金;承租人逾期繳納租金應按本合同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及支付滯納金。第四條其他費用第一款:承租人應根據本合同附件三的約定,每月向出租人或出租人指定的單位(包括該物業的物業管理公司)支付管理費及空調費;但出租人及該物業的物業管理公司有權根據其實際運作成本調整該等費用,以維護該物業的管理素質。出租人及該物業的物業管理公司對上述收費標準的調整是最終的和決定性的。如調整承租人應付之管理費及空調費,一次調整的幅度須與該物業商場之其他用戶所付之增減幅度相同。第二款:出租人有權限據氣候因素決定空調
5、供應的起止日期,冷風供應期內冷風供應時間為:商場每天12個小時,每周7天(含節假日),出租人有權根據商場的營業時間和氣候因素對冷風供應時間進行調整。如承租人需延長空調供應時間,需提前向該物業的物業管理公司申請,并繳納額外之空調費用。第三款:雙方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各自繳納應付稅款。如雙方發生爭議,由稅務部門裁定,所需費用由應納稅方支付。第四款:每期所應繳付的停車場費、設施費用(定義見合同附件三)及繳付方式詳見本合同附件三。第五款:為增加及保持該物業的人流量和整體社會形象,從而為承租人提供優良之經營環境,出租人將保留在適當時機向承租人收取一定的推廣宣傳費(以下簡稱推廣宣傳費)
6、的權利。唯此等費用應向該物業內全體承租人(含產權擁有人)統一收取,不針對個別承租人(個別承租人的贊助活動除外)。第五條保證金第一款:承租人于簽署本合同的同時,需向出租人繳納保證金(其數額在附件三中列出),作為承租人忠實履行本合同中各項條款的保證金(以下簡稱保證金)。第二款:如果承租人違反本合同的任何條款,出租人有權敦促其履約。若經敦促承租人仍不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則出租人有權扣除全部或部分保證金來抵償任何承租人欠繳之款項及應賠償出租人的損失(以下統稱為應付款項)。在出租人按本合同規定用保證金充抵承租人應付款項后,所持保證金少于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時,承租人須在接到出租人通知后五天內立即將保證金
7、補足。第三款:在承租人全部履行本合同各項條款的情況下,在承租人按第十二條的規定交還該單元后三十天內,或承租人因其違反本合同相應條款而向出租人清償所有應付款項后三十天內(以較后者為準),出租人將保證金無息返還承租人。第四款:承租人不得將保證金轉讓或抵押,未經出租人同意亦不得將保證金用于抵銷其任何應付款項。第五款:如在租賃期間,出租人發生變更,承租人所交保證金或出租人根據本合同行使扣除權后剩余的保證金,所涉及的權利和義務全部由新的出租人繼承。第六款:在租賃期內的任何時間,保證金均應相等于當時二個月的租金、管理費及空調費、推廣宣傳費(如有)之和。如推廣宣傳費(如有)或管理費及空調費在租賃期內有所遞增
8、,承租人應在接到出租人書面通知后七天內將保證金補足。第七款:如承租人未按本條規定繳付或補足保證金,則出租人有權收取滯納金及/或單方面終止本合同。如出租人因此終止本合同,承租人應承擔提前終止合同的違約責任。第六條裝修與改建第一款:承租人應按照MALL裝修手冊之規定對該單元進行裝修,并應事先向出租人提交裝修施工圖紙及方案,經出租人書面同意并取得有關主管機關批準后方可進行施工,施工圖紙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況:1.所有間隔和地板覆蓋物的施工圖紙、平面圖和規格;2.一切有關電力、消防報警、公共廣播、計算機系統、電話系統、空調系統裝置連接的電器裝置的施工圖、平面圖和規格;3.任何建議修改或增設電器、機械設備
9、或其他設施的細節;4.承租人的獨立機電設備及用房的施工圖、平面圖和規格。第二款:出租人視其認為適當與否,決定接受或拒絕該有關施工圖或其中任何一部分。因審批施工圖需聘請機械工程、結構工程或其他專業顧問所發生的一切費用(無論申請是否被批準)均由承租人承擔。出租人必須事先將所涉及的顧問費的名稱及金額通知承租人,并經其接納后方可聘請。第三款:承租人應就某些裝修改建工程在出租人指定的施工單位(如有)中定向招標,并按出租人及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的圖紙施工。未經出租人或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書面同意,承租人不得擅自修改已批準的裝修施工圖紙。第四款:在進行裝修工程前,承租人應按照有關法律投保建安工程險及第三者保險,
10、并依照保險公司的要求、該物業的物業管理公司的規定以及出租人為該物業投保的保險公司的要求進行施工。保險條款必須指定出租人為第一受益人。第五款:承租人事先未征得出租人書面同意和政府有關主管機關的批準,不得對該單元進行下列活動:1、對涉及該單元建筑結構所作出之任何改動;2、在該單元外墻或該物業的任何部位作標記、涂畫、鉆孔、安裝掛鉤等;3、穿鑿、切斷、或連接該物業的任何管道;4、以任何方式毀壞該單元或該物業內/外觀,包括但不限于:使用該物業內/外墻及玻璃窗作招貼或懸掛廣告牌或宣傳品;5、擅自安裝及增裝空調機、采暖設備和制冷設備、烹飪設備和其他機械或固定設施;6、安裝涼棚、旗桿、天線或其他突出物。如承租
11、人違反上述條款,應在出租人發出書面通知后七天內恢復原狀。出租人有權在未通知承租人的情況下拆除未經出租人同意改建、增建的設備及裝置,所引起的一切費用由承租人承擔。第六款:如因承租人施工圖紙的原因致使裝修施工圖紙及方案未及時被出租人或有關主管機關通過而導致裝修延遲完工,除非出租人有明顯過錯,否則出租人不就此對承租人承擔任何賠償責任。第七條維修與修繕第一款:出租人負責對該物業公共區域及該單元內公用裝置、設施進行日常維修保養,承租人應予以合作(包括但不限于因維修其他單元而需進入該單元)。第二款:該單元經驗收后出現的任何損壞(自然磨損和建筑物本身的質量問題除外)均由承租人負責修復并承擔修復費用,由該等損
12、壞而直接或間接對出租人或任何第三方人身或財產造成的損失均由承租人承擔。第三款:承租人如發現該單元內公用裝置、設施破損或發生故障,應及時通知出租人,不得擅自處理,如因承租人或其雇傭人員擅自處理該等故障,而造成的財產損失、人身傷害,責任均由承租人承擔。第四款:出租人如發現該單元任何部分存在損壞(自然磨損除外)時,應向承租人發出書面通知。在收到出租人書面通知一個月內(在特殊情況下,雙方可協商另一個時限),承租人應完成上述修繕,如承租人在期限內沒有進行該項工作,則出租人和出租人之授權人有權進入該單元,并進行該項工作,所需費用由承租人承擔。第五款:在租賃期內,由出租人負責更換該單元內已無法維修的公用固定
13、裝置、設施,但不包括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在不損壞該單元的情況下安裝的固定裝置、設施或可拆除的器具的更換。除承租人自置的可移動辦公家俱、用具和裝飾物品外,承租人安裝固定裝置、設施,應事先征得出租人的書面同意。第六款:在租賃期內,承租人須向出租人或該物業的物業管理公司支付由出租人或該物業的物業管理公司更換該單元任何損毀的燈泡、燈管或其他設備的費用及出租人為承租人附加、修理、改變或更換于該物業指示牌(如有)內承租人的名牌的服務費用。第七款:對承租人專用的衛生、供水設施(如有),承租人需負自費維護的責任,保持該等設備在良好及清潔的狀態,并符合公共衛生或其他政府有關部門的規章。第八款:除非由于出租人的過錯
14、或不可抗力,承租人必須向出租人支付或償還因出租人更換該單元所有破損的窗戶和玻璃而引起的一切費用。第八條出入第一款:出租人或其代理人及雇傭人員,如有對該單元或該物業進行維修、清潔、保安、消防、救助及其他管理上的需要時,應事先與承租人聯系,取得同意后,方可進入該單元工作。若遇緊急情況,事先無法與承租人取得聯系時,也可在未經承租人許可的情況下,以合理的方式進入現場,采取必要措施。事后應及時報告承租人,出租人不負責因此而引起的任何損失。第二款:若雙方未簽署續租合同,出租人可在本合同租賃期滿前180天內,在給予承租人預先通知后陪同新租戶參觀承租人使用的該單元及在合適的位置張貼招租海報。承租人不得反對。第
15、三款:按本條第一、二款之規定進入該單元,承租人應向出租人提供協助。第九條承租人義務第一款:按時繳付租金、管理費及空調費、保證金、設施費用及本合同規定的其他任何費用。第二款:承租人的經營活動必須嚴格遵照中國的法律、法規合法進行。包括但不限于:不得出售假冒偽劣、過期變質產品;不得欺騙顧客非法牟取暴利;商品標識必須符合國家規定;對售出商品實行三包。承租人需對其售出商品的質量負全部責任,任何商品的質量問題均與出租人無關。若因承租人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而給出租人及任何第三者造成任何經濟損失,承租人應承擔賠償責任。若出租人在名譽等方面因承租人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而受到牽連,則出租人有權保留對其在名譽等
16、方面所受損失向承租人追索的權利。第三款:承租人有責任確保該單元內的裝修、間隔等符合消防、建筑或其他有關法規及條例的要求。第四款:承租人必須遵守本合同的各項條款及該物業的管理規定。第五款:承租人應負責清潔本合同附件九所規定的范圍區域,并有責任保持該單元及公用區域內的清潔及設備、設施的完好,其中包括地面、墻壁、天花板的裝飾材料以及各種不動產附屬物,如門窗、電器設施、家具、衛生用具等。如造成該單元及上述設備設施的損害(自然磨損及不可抗力除外),修復的費用由承租人承擔。第六款:不得將任何動物帶入該物業。第七款:不得在該單元的地面上放置超過設計可荷載的物品。出租人保留規定所有保險柜、設備、物品重量和放置
17、位置的權力,以使荷載分布均衡。出租人批準搬進,但會引起震動、噪音和過多熱量的辦公用具、裝置和機械設備須放置在托架上,以免干擾其他用戶,置辦托架的費用由承租人負責。第八款:不得在該單元內存放武器、彈藥、硝石、火藥、汽油或其他易燃易爆危險品、違禁品及發出強烈氣味的物品,承租人不得在該單元內制造或滲漏任何具有強烈異味或對環境造成污染的氣體或其他物品。第九款:不得在該單元內進行任何非法的不道德的活動及可能對出租人或該物業內任何第三者造成損害或妨礙的活動。第十款:不得在該物業門廳、樓梯、通道及其他公用區堆放或留置貨物、家具、垃圾,不得堵塞上述地段及消防疏散通道,影響消防設備的取用。不得占用公共區域作展覽
18、、派發宣傳品或從事其他商業活動。不得在上述區域及該單元內進行拍賣活動。第十一款:不得將該單元用于大量物品的儲存。承租人經營所需的少量儲備商品除外。第十二款:不得在該單元內制造噪音、振動及對第三者的滋擾,包括但不限于從電視機、收音機和其他物品發出的聲音(經過出租人特許的除外,但音量應該控制在出租人所允許的范圍內)。第十三款:保證依照該物業的物業管理公司的規定,在指定的地點及容器內放置垃圾。第十四款:承租人如欲將自用的大件物品運出該物業,應事先向出租人發出書面通知,經出租人書面批準后,按該物業的物業管理公司指定的時間、路線進行操作。售出的大件貨物持售貨發票經保安檢查出門。第十五款:不向服務管道內傾
19、倒可能造成管道阻塞、損壞或污染的任何物質。第十六款:在暴風雨或暴風雪來臨之前,應采取一切保護措施,防止該單元內部受到損壞。第十七款:以出租人滿意的風格和方式布置該單元店面玻璃及陳列櫥窗。在收到出租人對其展示提出反對意見的通知后,立即改變或更換有關擺設。第十八款:在營業時間內,保持該單元面向街道及該物業內公用區域的店面玻璃、陳列櫥窗以及商店標記的照明,并且允許出租人控制通向店面玻璃、陳列櫥窗以及商店標記的電路開關。第十九款:保證該單元內不發生蟲害。發生蟲害時須及時報告出租人,并由其安排進行滅蟲工作,費用由承租人繳付,出租人統一滅蟲害活動除外。第二十款:承租人可向出租人要求提供租賃或保養花木的服務
20、,并支付相應的費用。如自行安排須征得出租人的書面同意。第二十一款:承租人應遵守保險公司和消防部門的所有規定。未經出租人書面同意,不得在該單元的門上增設鎖具或更改原有鎖具(該單元內的財務、機要除外)。不得進行也不允許他人進行任何導致該單元及該物業保險失效或可能失效的行為,由于承租人違反本條款規定而使出租人重新投保時,承租人應支付保險費增加部分以及其他有關開支。承租人獲得的有關該單元保險的利益應首先用于彌補有關損失。第二十二款:承租人應提供營業執照復印件作為本合同附件六,提供法人授權委托書正本作為本合同附件七。第二十三款:未經出租人書面同意,不得將該單元挪作他用,除附件二明確列明承租人可在該單元內
21、經營餐飲業外,承租人不得在該單元內煮食,承租人不得在該單元內留宿。若承租人未按本合同的規定用途使用該單元,出租人有權單方面終止本合同,承租人須承擔違約責任。第二十四款:承租人的代理人、雇員、經承租人許可使用該單元的任何人的任何行為及其他任何人經被承租人許可所作出的行為均被視為承租人本身的行為,由承租人對其行為負全責。第二十五款:如有火警或其他意外事件發生,除立即報警并采取必要措施外,承租人應同時立即通知出租人。第二十六款:承租人可按合同規定使用該物業公用區域及設施,但不得對上述區域及設施造成任何毀損。如因承租人的行為造成的損害,承租人承擔全部賠償責任。第二十七款:在獲得出租人或該物業的物業管理
22、公司批準的前提下,承租人有權以出租人指定的統一字體,在該物業的指示牌(如有)上展示承租人的名字。該等統一的字體由出租人為承租人全權安排制造及擺放,有關費用由承租人承擔。出租人在任何情況下均保留搬遷該招牌到該物業其他地方的權力。第二十八款:承租該物業任何單元的承租人必須全年(含節假日)按出租方規定的統一營業時間(另行通告)維持該單元正常營業。出租人保留按實際情況調整營業時間的權力。第二十九款:租賃期內承租人應投保足夠而有效的公眾責任險及財產險。保險金額由承租人與保險公司協定,保險條款必須指定出租人為第一受益人。在簽署本合同時,承租人應將該投保單副本交由出租人備案(見附件八),否則后果由承租人承擔
23、。第三十款:承租人于商場內公用地方或場外舉辦各類活動而產生的意外、訴訟等一切責任,全部由承租人負責。因有關事件令出租人產生的經濟性或非經濟性損失,由承租人向出租人做出賠償。第三十一款:承租人于公共走道放置固定或非固定物品而對消防規定有抵觸時所發生的一切意外,承租人需承擔所有責任和賠償出租人因此而產生的一切損失。第十條出租人義務第一款:保證承租人的正常工作環境。無特殊情況,不得干擾承租人的正常工作。第二款:保證該物業內部公共設施的正常運行,如有故障,接到承租人通知后應派人修復(應由該物業的任何承租人或使用人負責者除外),但由于非出租人的原因而使該單元內設施不能正常運行,出租人不承擔責任,本合同各
24、項條款以及承租人繳付租金和其他費用的義務亦不受此影響。第三款:對該物業公用區域提供二十四小時保安。第四款:負責該物業內綠色植物的配置。第五款:保障該物業每天營業十二小時,每周營業七天(政府有特殊規定者除外)營業期間按季節提供冷氣。第六款:清潔該物業外墻(應由該物業的任何承租人或使用人負責者除外)維護該物業公用區域內的環境衛生,保持衛生設施良好。第七款:處理該物業的一般廢物。提供有關的貯存地點和設備。第八款:處理該物業公共區域及設施購買有效的保險。第九款:為該物業的承租人及其各造訪者提供出租人認為可行或需要的其它服務,但有關之費用由承租人全額承擔。第十一條同意租賃第一款:在承租人支付租金、管理費
25、及空調費、推廣宣傳費(如有)、設施費用、保證金和遵守本合同各項條款的條件下,出租人同意將本合同第一條第一款中所述之該單元租予承租人使用。第二款;出租人、出租人授權的一切人員或因其它原因而享有該等權利的人保有下列權利:1.公共設施所有者擁有使一切有關供應或有能力供應該物業或其附近建筑物的服務管道不中斷地通過該單元的權力;此等公共設施所有者或其工作人員在事先取得出租人同意的情況下擁有進入該單元檢查、修理、更換及建造新的服務管道以用于連接該物業或向其附件建筑物提供公共設施的權力;2.有權在該物業的任何部分安裝或固定出租人認為適合的設備、機器和其它設備、標記及廣告架并有權拆除、更換這些設備和設施。出租
26、人應盡量減少干擾承租人,并負責修復因此而對該單元造成的損害;3.擁有進行或同意任何其他人在該物業所在地從事重建、拆除、改建該物業或附近土地上的建筑物或在該物業內進行翻新、更改通道或改善工程的權力。出租人應盡量減少給承租人帶來的干擾和不便,包括對光源和空氣流通的影響,承租人應對上述工程給予輔力支持;4.有權決定對該物業外墻的使用,并有權將此種權利轉讓或委托給他人,承租人應對上述工程給予輔力支持。第三款:如因承租人違反本合同中義務,出租人有權依據本合同的約定中斷該單元之水、電供應及其他服務或采取出租人認為適當的其他措施,直到承租人糾正上述違約行為并付清因此而引起的所有費用(包括滯納金、重新接駁水、
27、電供應等的費用)。第十二條交還第一款:租賃期滿或本合同提前終止時,承租人應在租賃期滿或本合同提前終止當日或按出租人規定的期限將該單元交還出租人,由此發生的費用由承租人支付。出租人亦有權以該單元租賃期滿或本合同提前終止當日的現狀收回該單元而無須另作補償。承租人應負責修補因將該單元恢復至提供給承租人時的狀況而直接或間接對該單元以外或第三方造成的損害,修補費用由承租人承擔。第二款:租賃期滿或本合同提前終止時,承租人應將該單元恢復至提供給承租人時的狀況并交還出租人,并與出租人共同驗收該單元及其附屬設施。如有損壞(自然磨損者除外)承租人須負責賠償。第三款:租賃期滿或本合同提前終止時,承租人應向出租人歸還
28、該單元的所有鑰匙。第四款:承租人逾期交還該單元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且出租人有權自行收回該單元。如出租人決定自行收回該單元,而該單元內仍有承租人的任何可移動的裝飾、家具、裝備、物件、物料、設備或其他任何物品,出租人可以其認為適當的方式在其認為適當的場所保管前述物品,且有權自該單元應交還而未交還之日起收取前述物品的保管費(包括但不限于因保管該等物品而實際占用的場地費等),并要求承租人補償因保管而產生的所有其他費用(統稱為保管費用)。承租方應在接到出租方要求繳付及補償保管費用的通知后的七天內繳付保管費用。若乙方未在上述指定期限內繳付所有款項,則出租方可視為承租方放棄該被保管的物品之擁有權,而出
29、租方有權處分保管物品,并有權從處分所得款項中優先受償保管費用。第五款當承租人發生逾期交還該單元的情況,出租人有權進入該單元,并有權決定挪動或不挪動該單元內的物品,或將該單元恢復至提供給承租人時的狀況,承租人不得異議,也不得追究出租人責任和要求出租人賠償,同時,出租人亦有權向承租人追討因清除、清理、挪動前述物品和將該單元恢復至提供給承租人時的狀況所產生的所有費用。第六款:無論承租人因為什么原因搬離該單元,均不得要求出租人償還其所付出的任何必要費用(包括購買內裝修、附屬設施和各種設備等的費用),亦無權要求出租人支付搬遷費、騰退費等。第七款:本合同所述的交還必須滿足下列全部條件:1承租人已將該單元恢
30、復至提供給承租人時的狀況,(或在出租人同意的情況下,可維持本合同期滿或提前終止當日的現狀,)并將該單元歸還出租人;2承租人已與出租人共同驗收了該單元及其附屬設施,并對損壞部分(自然磨損者除外)進行了必要的修繕或賠償;3承租人已將該單元的所有鑰匙交還出租人;4出租人與承租人已簽署了書面的交接單。第十三條出讓第一款:未經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1.將本合同賦予承租人的一部分或全部權利轉讓給他人或將之抵押;2.將該單元的一部分或全部轉租給第三者,或讓第三者使用;3.以承租人以外的他人名義對外掛牌;4.將該單元內的裝修、或固定在該單元的設備的所有權轉讓給第三者,或用之作為抵押。第二款:出現下
31、列行為和事件時應重新確認本合同:1.如承租人是以合伙關系組成而合伙組成發生變更時;2.如承租人是個人(包括原合伙承租人中的唯一生存者)而其遭遇死亡、精神失常或喪失行為能力等變故時;3.如承租人是公司而其被收購、改組、聯合、合并、自愿清算或擁有公司多數有投票權股份的股東或其他擁有有效控制權的人員發生變更時;4.承租人公司名稱改變時。如發生上述變化,承租人應在五日內通知出租人,并提供與有關證明文件正本相一致的復印件,否則承租人即屬違約,出租人有權單方面終止本合同并要求承租人按第十二條的規定于指定時間內交還該單元。第十四條毀損如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非承租人的原因而導致該單元不適合使用或無法使用而出租人
32、投保的保險金尚未因此而完全或部分被拒付時,則出租人應于三個月內修補損害及恢復原狀。在整個該單元不適合使用時,承租人不需支付租金。如該單元的一部分尚能夠使用,經雙方協商同意,承租人可繼續使用該部分并應對該單元可使用部分交付租金及其他費用。如該單元在受損的三個月內沒有被修復或重建,則任何一方在該單元受損的三個月后可以向另一方發出書面通知,終止本合同,合同終止后,出租人將向承租人退還所有已預付的租金、管理費及保證金等。如該等毀損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則雙方互不追究提前終止合同的違約責任,但并不影響出租人追索在該事件發生前承租人已拖欠租金、管理費及空調費、推廣宣傳費(如有)及設施費用等欠款的權利。第十
33、五條責任的免除對下列出租人無法控制的原因而給承租人及其他人員的財產及人身造成損害,出租人不承擔任何責任:1.為進行必要的建筑物的維護保養工程,以及非出租人的原因(含突發性設施故障,包括但不限于空調、電力、煤氣等)致使公用設施停止使用時;2.由于承租人的原因造成任何公共設施、服務管道受損、毀壞而中斷使用或需中斷使用進行維修時;3.由于承租人的原因導致供電的電流變化;4.由于承租人的原因導致火災、漏水、漏電造成的損失;5.由于自然災害,不可抗力以及該物業內、外不能歸咎于出租人的原因,使承租人人身或財產蒙損損失時;6.因失竊或其它任何原因造成承租人財產的損失;7.由于承租人或該物業內其他承租人及其相
34、關人員或任何第三者人員的原因所造成承租人或第三者的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8.由于燃料、材料、水等的供應缺乏而使公共設施中斷;9.因政府及其它社團施工造成的影響。第十六條終止合同第一款:出現下列情形之一,在不影響出租人依據本合同和有關法律法規所享有的其他權利的情況下,出租人有權終止合同并要求承租人交還該單元:1.承租人逾期支付本合同項下的任何應付款項,并在出租人向其發出要求承租人立即繳付應付款項的書面通知后,十四天內仍未繳付該等應付款項(無論是否正式追索);2.承租人未按本合同的規定繳付或補足保證金;3.如果承租人及其代理人或雇傭人員違反本合同及附件的任何條款,在接到出租人書面通知后十五天內未予糾
35、正;4承租該物業商場之承租人未經出租人事先書面同意,擅自停止營業或非正常營業,且在出租人發出書面通知后三天內仍未恢復正常營業;5承租人破產或進行清盤(除合并或改組的清盤外);6.由于承租人欠第三者款,其在該單元的物品被查封或扣押且七天內未能解除查封或扣押的。第二款當發生本條第一款的情況時,本合同自出租人將終止合同通知書送達承租人之日起即時終止。出租人也可在該送達之通知書中規定另一確定日期為本合同終止日。本合同依照本條提前終止時,承租人應按照出租人規定的時間交還該單元,如承租人不按照出租人規定的時間交還該單元,出租人有權按本合同第十二條規定自行收回該單元,并要求承租人承擔違約責任。第十七條違約事
36、件及補救措施第一款如承租人逾期向出租人支付本協議下的任何款項,出租人除可依據本合同第十六條規定提前終止合同外,還可采取下列一項或多項措施:1要求承租人就其遲延支付之應付款項支付滯納金,其中租金、管理費及空調費、推廣宣傳費(如有)及停車費之滯納金按每日0.3%計收,設施費用之滯納金按每日0.3%計收。2.承租人如拖欠管理費及空調費、推廣宣傳費(如有)、設施費用,并在出租人向其發出要求承租人立即繳付應付款項的書面通知后,十四天內仍未繳付該等應付款項(無論是否正式追索),出租人有權停止向該單元供應水、電、中央空調或電話線或該物業內之其他設施及服務,且該等權利的行使不影響出租人在此期間向承租人收取租金
37、的權利。出租人對承租人因此而蒙受的任何破壞和損失不承擔任何責任。3出租人有權扣除全部或部分保證金來抵償承租人的任何應付款項。在出租人按本合同規定用保證金充抵承租人應付款項后,所持保證金少于第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時,承租人須在接到出租人通知后五天內立即將保證金補足。如承租人未能按出租人的要求將保證金補足,出租人有權就不足部分按每日0.3%的比例收取滯納金。第二款承租該物業商場之承租人未經出租人事先書面同意,擅自停止營業或非正常營業的,出租人除可按照第十六條的規定提前終止本合同外,還有權就承租人不營業或非正常營業的期間,收取按當月租金水平計算的平均日租金的兩倍作為每一日停業或非正常營業的違約金。第
38、三款未經雙方協商一致,承租人單方面要求提前終止合同,或本合同依據第十六條提前終止時,出租人有權不予退還承租人已付的保證金。如保證金仍不足以抵付出租人下列損失的,出租人仍有權向承租方追償:1.在本合同約定的租期內,因承租人的違約行為造成出租人提前解除合同形成該單元空置期的租金、管理費及空調費、推廣宣傳費(如有)損失;2.在本合同約定租期內,該單元另行出租的租金、管理費及空調費、推廣宣傳費(如有)收入與出租人將為該單元支出或根據本合同可取得的約定租金、管理費及空調費、推廣宣傳費(如有)之間的差價(若有);3出租人基于承租方完全履行本合同考慮而給予承租人享有免租期的租金損失;4.出租人支付給中介公司
39、的與本合同有關的傭金;5.因承租人擅自改變該單元房屋結構,或損壞該單元使出租人支出的全部修繕費用;6.因承租人提前退租和出現本合同第十七條所述的違約事件給出租人造成的其他損失和使出租人支出的合理費用。第四款租賃期滿或因承租人違約而導致出租人提前終止合同,承租人均應按規定或出租人要求的時間交還該單元,如承租人未按期交還該單元,在其逾期交還期間內,出租人有權收取雙倍的租金。第五款如由于出租人自身原因致使承租人延期接收該單元,該單元的裝修期、租期相應推后,但本合同終止日期不變。第六款若因出租人自身原因致使承租人于起租日期后三個月內仍未能使用該單元,承租人有權以書面通知出租人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以承租
40、人書面通知送達出租人之日起生效。在承租人發出上述通知后七日內,出租人須無息退還承租人所付全部保證金和其他交費。除此之外,出租人無須再承擔其他賠償責任。第七款如雙方約定以營業額提成的方式計算承租人每月的租金,則出租人有權按承租人全年最高營業額之月所收取的租金標準來計算及計收承租人擅自停止營業或非正常營業期間租金,及本條所規定的其他租金。第八款如承租人或其代理人、雇傭人員違反本合同其他任何條款,承租人應在收到出租人書面通知后十五天內予以糾正。如因此給出租人造成任何損失的,承租人應立即予以足額賠償。第十八條優先續租及優先購買權承租人在此正式聲明且承諾放棄該單元的優先購買權和租賃期屆滿后之優先續租權。
41、出租人可將該單元售予或轉讓給任何第三方,也可在租期屆滿后將該單元出租給任何第三方,而無需事前征得承租人同意。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出租人出售或轉讓該單元須在出售或轉讓合同中訂明該單元的受讓人必須承擔及繼續履行本合同,承租人同意受讓人為唯一行使及履行本合同項下出租人的全部權利及義務的一方。第十九條標記如承租人要求在該物業外墻安裝招牌,需要事先取得出租人及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同意并支付使用費。承租人應自費負責安裝和維修該招牌并應購買保險,以及就出租人因該招牌的安裝或存在遭受的所有實際損失賠償出租人。負責安裝該招牌的施工人員及該招牌的設計和用材應經出租人事先書面批準。第二十條放棄權利當承租人發生違約,而出租
42、人已收取租金時,不能視為出租人放棄追究違約的權利。出租人放棄本合同條款規定的任何權利,只能以出租人書面簽字為準。承租人繳付租金或其他任何應付款項不足本合同規定的數額時,或出租人接受數額不足的租金或其他任何應付款項時,均不能視為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少繳款項,不影響出租人追索拖欠租金及其他應付款項的權利,亦不能影響其按中國法律規定采取其他措施的權利。第二十一條易名在租賃期內,出租人有權改變該物業或其中一部分的名稱。出租人對承租人因該易名所可能產生的費用不負任何責任。但出租人應在易名前三個月通知承租人。第二十二條不可抗力本合同中不可抗力指地震、洪水、臺風、海嘯、戰爭、暴亂、政變及其他任何不可預見、不可避
43、免且不可克服的自然災害及意外事故。如應發生不可抗力的事件以致任何一方無法履行本合同之義務,任何一方均可要求終止合同,雙方無須對此承擔違約責任。但發生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事件發生后十五天內及時通知另一方并提供適當的證明文件。第二十三條聲明本合同簽訂前雙方所有口頭承諾、代理人承諾及所簽署的一切協議、備忘錄、函電等,如與本合同不符均以本合同為準。第二十四條通知第一款:承租人從任何主管機關收到有關該單元或任何公共事業的通知后,應立即書面告知出租人。第二款:根據本合同需要發出的全部通知或要求均采用書面形式。承租人發給出租人的通知,送至出租人的辦公地址并經簽收或通過郵局或快遞公司或在公證人員在場的情況下,送
44、至出租人的辦公地址即視為已經送達。出租人對承租人發出的通知,送至該單元(在出租人向承租人交付該單元之后及承租人交還該單元之前)或本合同附件五之聯絡地址(在出租人向承租人交付該單元之前及承租人交還該單元之后)并經簽收或通過郵局或快遞公司或在公證人員在場的情況下,送至該單元或本合同附件五之聯絡地址,則視為已經送達。若經郵局或快遞公司退回之郵件,亦同樣視為已經送達對方。第二十五條爭議第一款:本合同的訂立、解釋、履行和爭議的解決均應受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管轄。第二款: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間對于本合同的爭議,應當首先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時,任何一方均可向該物業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45、提出訴訟。第二十六條文字、生效及其它第一款:本合同及其附件用中文書寫。第二款:本合同的所有附件,附屬協議均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三款:對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及未盡事宜均應經雙方同意,另訂補充協議作準,并簽訂書面協議方為有效。第四款:若本合同項下的承租人超過一位(不論是個人或非個人),則每一位承租人均需承擔本合同項下承租人的義務或責任,并每一位承租人須對其他承租人的義務和責任承擔連帶責任。第五款:本合同中的每一個條款均為各自獨立的條款,故若任何一個條款被裁定為無效,均不影響其余條款的法律效力。第六款:本合同及其附件一式四份,出租人執三份,承租人執一份,每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第七款:本合同經出租人和承租人簽字及蓋章后生效。第八款:本合同簽署后雙方應到房地產管理機關辦理登記備案,登記費由承租人承擔。本合同由雙方授權代表簽字:出租人: 承租人:簽字及蓋章: 簽字及蓋章: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