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供水、節水、限水管理制度供水、節水、限水管理制度 共 1 頁 第 1 頁 1. 安全用水、供水管理制度 根據市安全用水管理的有關規定, 結合轄區內的具體情況, 對供水管理規定如下: 1.1凡屬轄區范圍內的供水系統(即自來水公司向轄區供水總表以內的)一律由管 理公司管理。 1.2 用戶出門前應將水閥關閉,避免發生事故。 1.3 用戶不可隨意更改大廈供水管道。 1.4 有以下現象的均屬偷水行為,管理公司將按下列規定處理: a)私自裝表接水或繞表接水者,除當場停用,按最大流量和使用時間加倍追計水 費外,還要賠償大樓損失。 b)私自啟動水表的封印影響準確計量,除按用水量和使用時間加倍追計水費外, 賠償
2、大廈損失。 c)私自啟用水表的, 不管停用時間長短, 除按用水量和使用時間加倍追計水費外, 賠償大廈損失。 1.5 用戶違反安全用水規定,拒絕物業管理公司維修人員檢查,不采納安全用水 意見及措施而造成事故,影響供水系統或對其他用戶造成損失的,按實際情況賠 償損失。 2. 大樓節水、用水措施 2.1 嚴格按照節水辦所批復的用水量用水,不超標用水。 2.2 在各洗手間、茶水間張貼節水標語,加強用戶節水意識。 2.3 安裝感應式或延時式水龍頭,防止用水后不關水源。 2.4 定期抄錄總水表讀數,發現讀數異常增大,馬上追查原因。 2.5 做好地下水池、屋面水箱、冷卻水塔水池、膨脹水箱的防漏措施。 3. 物管部停水、限水管理制度 3.1 所有的停水、限水審批權限為物業管理站長以上。 3.2 收到政府部門有關停水通知或決定需停、限水應立即報告總經理,至少提前 24 小時書面通知受影響用戶。 3.3 物業管理站長應安排足夠的人員處理停、限水工作。 3.4 停水前應將地下水池注滿。 3.5 停水期間檢修水工應每兩小時巡查一次地下水池水位,發現水位過低應關閉 水泵以免水泵吸空,并立即通知受影響的用戶。 3.6 檢修水工應將停水、限水情況記錄在當值日志上。